第五十六篇:遗嘱 | 2747 | 伊本·阿拔斯传述:他说:“过去,(死者的)财产归儿子,遗嘱归(死者的)父母696。如今,安拉废除了这种做法,并做出了新的规定:即一个男子,遗产方面得两个女子的份额。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妻子得遗产的八分之一697或四分之一698。丈夫则得遗产的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699。” | [2747,4578,6739] | [696],[697],[698],[699] |
第六十六篇:《古兰经》注释 | 4578 | 伊本•阿拔斯传述:他说:“过去,(死者的)财产归儿子,遗嘱归(死者的)双亲。后来,安拉废除了这种习俗,并规定一男得二女的遗产份额,双亲各得六分之一和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妻子可得四分之一或者八分之一的遗产份额。丈夫可得一半或者四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 [2747,4578,6739] | |
第八十六篇:继承 | 6739 | 伊本·阿拔斯传述:他说:“过去,(死者的)财产归儿子,遗嘱归(死者的)父母。主废止了他意欲的,并为男性规定了相当于两个女性的遗产份额,为父亲规定了六分之一的遗产份额,为妻子规定了八分之一(有子女的情况下)或者四分之一(无子女的情况下)的遗产份额,为丈夫规定了一半(无子女的情况下)或者四分之一(有子女的情况下)的遗产份额。” | [2747,4578,67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