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篇:遗嘱 | 2765 | 阿伊莎传述:“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应当取合理的生活费。”(《古兰经》4∶6)这段天经节文是针对孤儿的监护人下降的。监护人如果是穷人,他可以从孤儿的财产中拿取合理的生活费。 | [2212,4575] | |
第三十五篇:商业 | 2212 | 希沙姆·本·欧尔沃传述:他的父亲曾听阿伊莎说:“‘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516’这段经文是针对孤儿及其财产的监护人下降的。如果监护人是位赤贫者,他可以拿取合理的生活费。” | [2765,4575] | [516] |
第六十六篇:《古兰经》注释 | 4575 | 阿伊莎传述:她说:“‘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这段天经节文是针对孤儿的财产一事及管理孤儿的财产的人降下的。如果管理孤儿财产的监护人果真是位赤贫者,他可以因自己管理之工作而取合理的生活费。” | [2212,27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