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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篇:遗嘱2780伊本·阿拔斯传述:白尼·赛赫姆部族中的一个人和泰米姆·达里及阿迪·本·宾达一起外出(经商)。白尼·赛赫姆部族的那个人死在了他乡,那里没有一个穆斯林。当他的两个伙伴带着他的遗物回来时,一只镶有金子花纹的银碗被丢失了。使者就让他们俩发了誓。后来,那只碗在麦加被发现了,拥有者说:“这是我们从泰米姆和阿迪那儿买来的。”这时,死者近亲中的两个证人站出来发誓说:“我们的见证比他们俩的见证更真实,这只碗确是属于死者的。”于是,以下的经文因此而下降了:主说:“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中有人临终作遗嘱的时候,你们之间的作证,是你们(教胞)中两个公正人的作证,或别的两个外(教)人的作证,倘若你们旅行异乡,而病势垂危。礼拜之后,你们留着这两个证人,如果你们怀疑他们俩的忠实,他们俩就奉主之名而发誓,说:‘我们俩不以这个盟誓换取任何代价,即使我们俩所代证的,是我俩的亲戚,我们俩绝不隐讳主所重视的证据;否则,我们俩必是犯罪的人。’如果发现他们俩犯罪的证据,那么,别的两个人代替他们俩。(那两个人),应当是享有权利的人中与死者最亲近的人。他们俩应奉主之名发誓:‘我们俩的作证,是比他们俩的作证更真实的。我们俩没人超越法度;否则,我们俩必是不义的人。’ (《古兰经》5∶10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