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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篇:《古兰经》注释4531伊本•艾布•目莱克据穆贾希德传述:他就“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4个月零十日”这段经文中所提到的期限一事说道:“根据这节经文,妻子在丈夫家中度过待婚期为当然。”后来,安拉又降下了“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当为妻室而遗嘱,当供给她们一年的衣食,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如果她们自愿出去,那么,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理的行为,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这段天经节文。所以,安拉又为她规定7个月又20天作为生活必须的遗嘱,那是一年的完成。如果女方愿意,可以根据遗嘱而留下来;如果女方愿意的话,也可以离去,诚如安拉所说:“‘关于她们自身的合理的行为,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但待婚期(四个月零十天)对她来说是当然之事。”伊本•艾布•纳志哈说,此乃传自穆贾希德。

又,阿塔说,伊本•阿拔斯说:“这段经文废止了寡妇必须在其丈夫家完成待婚期,而是指她愿意在哪里完成待婚期都可以,诚如安拉所说:‘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阿塔说:“如果她愿意在丈夫的家里完成待婚期,那么她有权根据遗嘱而住下来;如果她不愿意这样做,而是自愿地要出去,那也可以,诚如安拉所说:‘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理的行为,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

又,阿塔说:“后来,继承的经文降下后就废止了寡妇必须在丈夫家里完成待婚期的事情,她可以在任何自己愿意的地方完成待婚期。”又,伊本•阿拔期说:“此段经文废止了寡妇必须在其丈夫那里完成待婚期,而是愿意在什么地方完成待婚期都可以,因安拉说:‘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
[4531,5344]
第六十九篇:待婚5344穆贾赫德传述:他就“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室的人”这段经文说道:“经文中所指出的限期是指孀妇必须在亡夫的家属那里守制(待婚期),故安拉又降下了(或然的准则)经文,即‘你们中弃世遗留妻子的人,当为妻室而遗嘱,当供给她们一年的衣食,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如果她们自愿出去,那么,他们关于自身的合礼的行为,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安拉是万能的,是至睿的。’”(《古兰经》2∶240)

穆贾赫德说:“安拉为孀妇把一年零七个月又二十天作为遗嘱,在这个期限内,孀妇无论是按遗嘱留下来抑或是自愿出去,都是她的自由,因安拉说:‘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如果她们自愿出去,那么,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礼的行为,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所以,正如穆贾赫德所说的:孀妇的守制是必然的。

阿塔说:伊本·阿拔斯说:“二章240节的经文废除了孀妇必须要在亡夫的家人那里守制的规定,而是指出了她可以在任何自己愿意的地方守制,诚如安拉所说:‘不得驱逐她们。’”阿塔说:“孀妇如果愿意可以按遗嘱在其亡夫家里守制,如其自愿出去,诚如安拉所说‘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礼的行为,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阿塔说:“遗产的经文降下后,孀妇守制时必然要在某处居住一事被废除了。孀妇可按自己的意愿住在自己愿意住的地方守制。”
[313,1278,1279,5340-5343,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