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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训号正文相关圣训注释
第八十九篇:血金6881伊本·阿拔斯传述:他说:“以色列人只有等量惩罚的律例,而没有赔偿命价的律例。主对这个乌玛(穆斯林)说:‘信道的人们啊!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末,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慈恩。事后,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刑罚。有理智的人们啊!你们在抵罪律中获得生命,(以此为制),以便你们敬畏。’(《古兰经》2∶178)”伊本·阿拔斯说:“经文中的‘宽赦’指的是,被害一方由于对方的故意谋杀而接受的血钱(命价)。经文中的‘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指的是要求应合理,补偿要厚道。”[4498,6881]
第六十六篇:《古兰经》注释4498伊本•阿拔斯传述:他说:“以色列民族中只有‘格萨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1248)的法律条款,而没有‘第耶1249’(血金赔偿)的法律条款。主对这个民族说:‘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这节经文中的‘宽赦’是主特为这个‘乌玛’而下降的。经文中的‘宽赦’一词意指受害者一方可以接纳故意杀人一方所交纳的罚金,故主说:‘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此节经中,主要强调了依例提出要求和依礼赔偿的问题,所以主(就此规定给出了如下的说明),即‘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恩慈。事后,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刑罚。’这段经文主要是针对受害者一方在接纳罚金以后还要杀人而言的。[4498,6881][1248],[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