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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篇:债务转拨
【论债务转拨。债权人在接受债务转拨后可否退回债务?哈桑和盖塔岱说:“在债务转拨中,若接受方是富人,那么协议是决定性的,不可退回;在债务转拨的当天,若接受方已经破产,可以退回534。”伊本·阿拔斯说:“当两位合伙人分手了,其中一位接受的是资产而另一位接受的是债权时,如果这笔债务得不到偿付(因为债务人去世、破产或拒付债务等等),那么接受债权的这一位无权向他的合伙人要求补偿。”这种规定也适用于有关继承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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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特赫-巴里注释》一书的解释,若债务被转拨到富人的身上时,富人是不可以把债务退回去的(بِلَا رُجُوعٍ)。所以,哈桑和盖塔岱的意思是若那位富人当天破产了,他可以把转拨过来的债务退回去。根据《科勒玛尼注释》,“الْمَلِيُّ”这个词汇在词项和义项上都和“الْغَنِيّ”(富人)这个词汇相同,所以我根据两大注释,把这句话中的两层意思都翻译了出来,这里特此说明。——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