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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篇:耕种 【论合作耕地,条件是收成各半。艾布·贾法尔说:“到麦地那的迁士,各家均(与辅士合伙)种地,条件是得到收成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阿里、赛尔德•本•马立克、阿卜杜拉·本·麦斯欧德、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嘎西姆、欧尔沃、艾布·伯克尔的家属、欧麦尔的家属、阿里的家属和伊本·西林等人,均(与辅士合伙)种过地。”阿卜杜·拉赫曼·本·艾斯沃德说:“我和阿卜杜·拉赫曼·本·耶济德合伙种地。”欧麦尔和大家定的条约如下:如果种子是欧麦尔提供的,则收成的一半归他;如果种子是对方提供的,他们也得到同样的。哈桑说:“土地虽归一个人所有,但合伙种地并分配产量,这是可以的。”祖赫利也持此主张。哈桑说:“一个人为另一个人采摘棉花,条件是二人均分,这样也可以。”易卜拉欣、伊本·西林、阿塔、哈凯姆、祖赫利和盖塔岱主张:把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布给织布工人作为报酬,是可以的。马迈尔说:“在讲明时间后,一个人出租了驴(为他人驮食品),他可按使用时间收取雇驴者食品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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