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篇:作证 | | 【论原告要举出证据。安拉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的人,秉公代写,……。”(《古兰经》2∶282)又,安拉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安拉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有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古兰经》4∶315)兼论一个人为另一个人作证时说:“我只知道此人很好。”在有关对阿伊莎捏造的谎言645的传述当中,使者叫来吴萨麦商议,吴萨麦说:“对于你的家属,我们只知道她很好。”】 | | [6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