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 :
圣训号正文相关圣训注释
第五十三篇:作证 【论原告要举出证据。安拉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的人,秉公代写,……。”(《古兰经》2∶282)又,安拉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安拉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有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古兰经》4∶315)兼论一个人为另一个人作证时说:“我只知道此人很好。”在有关对阿伊莎捏造的谎言645的传述当中,使者叫来吴萨麦商议,吴萨麦说:“对于你的家属,我们只知道她很好。”】[645]

相关注释共1 条:
卷号注释号注释
3645关于具体经过,请参阅2661段圣训的内容。——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