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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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篇:作证 【论只要发誓对于被告是必须的,被告就得就地发誓,但不必为此目的而把被告从他所在之地带到他地。662在也门,麦尔旺命令栽德·本·萨比特到演讲台上发誓,但后者说:“我要在原地发誓。”于是他开始发誓,但拒绝去演讲台。麦尔旺对栽德的拒绝感到惊讶。使者对原告说:“你要找来两个证人,否则被告将发誓。”使者在说此话时并未指定应在何地发誓。】[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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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法学家哈乃菲和布哈里持此观点,即被告在原地发誓即可。而其它法学家如马立克和沙菲仪则认为:情节轻的,可在原地发誓;情节重的,须到清真寺或某一特殊场所去发誓。——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