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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第五十四篇:调解
【论在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调解以及(不称不量地)还债。伊本·阿拔斯主张:两个合伙人在分手时,一个可以拿走债款,另一个可以拿走实物。如果二人中的一个有所损失,不得再找其以往的同伴(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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