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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篇:遗嘱 【论主说:“……,(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古兰经》4∶11)舒莱赫、欧麦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塔乌斯、阿塔和伊本·吴宰娜等人主张:“病人所供认的账债是有效的。”哈桑主张:“施舍的最好时机就是一个人今世的最后一天,后世的第一天。”易卜拉欣和哈凯姆二人主张:“如果一个病人免去了继承者的账债,那么,此债就算结清了。”拉菲尔·本·赫蒂季遗嘱说:“他的法泽丽耶的妻子不应让任何人与她共同分享她的房子里的……。”哈桑主张:“如果一个人在死时对其奴隶说:‘我释放你为自由人’,那么他的话是有效的。”舍尔比主张:“如果一个妇女在临死时说:‘我的丈夫已经付清了他欠我的,我是亲手接过来的。’她的这一说法是有效的。”有些人主张若临死的人声称自己欠某继承人的债务,则这一声称是无效的,因为这会引起不好的猜疑。但是,他们通过“唯美法”700主张:临死的人在有关信托、货物和用他人的钱做生意方面的声称是有效的。使者确曾说:“避免猜忌,因为猜忌是谈话中最恶劣的谎言。”侵吞穆斯林的财物是非法的,因使者说:“伪信士的标志就是当他受托时,他就进行欺骗。”主说:“主的确命令你们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古兰经》4∶58)这里,天经节文并没有做继承人和非继承人的区分】[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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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伊斯提哈桑”(Istihsan):“唯美”,另译“优选”、“佳纳”。在释法、执法时,如无经训先例可循,则可不受此限制,做出更近于公正的选择或决断。哈乃斐学派辅助教法渊源之一。——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