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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篇:遗嘱 【论对于“……,[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古兰经》4∶12)这段天经的解释。据传,使者确曾判决先还债后执行遗嘱。主说:“主确曾命令你们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古兰经》4∶58)交付受信托的事物应先于执行自愿的遗嘱。使者说:“只有富人才被鼓励施舍。”伊本·阿拔斯主张:“奴隶只有在主人的许可下方可立下遗嘱。”使者说:“奴隶是其主人财产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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