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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篇:婚姻 【论有关聘娶哪类妇女为合法和聘娶哪类妇女为非法的事情。安拉说:“安拉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安拉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他又严禁你们娶)有丈夫的妇女,但你们所管辖的妇女除外;安拉以此为你们的定制。除此以外,一切妇女,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可以借自己的财产而谋与妇女结合,但你们应当是贞洁的,不可淫荡的。既与你们成婚的妇女,你们应当把已决定的聘仪交给她们。既决定聘仪之后,你们双方同意的事,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安拉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古兰经》4∶23-24)艾奈斯主张:“经文中的‘目哈索那提,米男尼萨仪’一句指的是那些已经有丈夫且是自由的妇女,她们对于其他男人是非法的。就‘银俩,马麦勒克特,爱马奴库姆’(除了你们右手所掌管的)一句,有人主张:主人可以让自己的女奴离开她的男奴丈夫(离婚)。”他还主张:“不得和多神教徒结婚,除非她(他)皈依伊斯兰。”伊本•阿拔斯主张:“超过四个妻室者是非法的,其境况犹如娶了其母,或女儿,或姐妹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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