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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篇:离婚 【论一个人认为宣布三次离婚是可以的,因安拉说:“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古兰经》2∶229)伊本·祖拜尔就“一个有病的人休掉了妻子一事”认为:“我不认为已经被休掉的妻子有继承权。”对此,舍阿比认为:“被休者有继承权。”伊本·树布鲁麦问舍阿比道:“被休者的待婚期若已过,她可以结婚吗?”他回答说:“可以。”他又问:“你告诉我,如果她嫁的第二个丈夫也去世了,(她会成为两个丈夫的继承人吗?)” 舍阿比听后收回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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