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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篇:施舍 【论安拉说:“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满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每个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责成。不要使做母亲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也不要使做父亲的为自己的婴儿而吃亏。(如果做父亲的死了),继承人应负同样的责任。如果做父母的欲依协议而断乳,那么,他们俩毫无罪过。如果你们另雇乳母哺乳你们的婴儿,那么,你们毫无罪过,但须交付照例应给的工资。你们当敬畏安拉,当知道安拉是明察你们的行为的。”(《古兰经》2∶233)又,安拉说:“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辛苦地怀他,辛苦地生他,他受胎和断乳的时期,共计三十个月。当他达到壮年,再达到四十岁的时候,他说:‘我的主啊!求你启示我,使我感谢你所施于我和我的父母的恩惠,并行你所喜悦的善事。求你为我改善我的后裔。我确已向你悔罪,我确是一个顺服者。’”(《古兰经》46∶15)又,安拉说:“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害她们,而使她们烦闷。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相商。如果你们的意见不合,就让别的妇人为他哺乳。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教窘迫的人用安拉所赏赐他的去供给。安拉只依他所赋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在窘迫之后,安拉将给宽裕。”(《古兰经》65∶6-7)祖赫利说:“安拉禁止一个生母伤害她的孩子,以及一个生母不应该说这样的话,即“我不给孩子喂乳。”因为,她的奶水对孩子最好,她比其他人对孩子更有爱心。她也不要拒绝她的丈夫为她而准备的东西,那是安拉对于她的丈夫而为她规定的。一个生父不得伤害他的孩子,并阻止妻子乳养孩子。生父不得只是为了伤害妻子而把孩子送给他人乳养。但是,如果生父和生母双方都自愿让其他妇女乳养他们的孩子,那是可以的。如果生父和生母双方在相互理解和协议的基础上同意给孩子断奶,那是可以的且没有罪过的。兼论一个妇女在丈夫家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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