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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篇:血金
【论安拉说:“我在《讨拉特》(旧约)中对他们制定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切创伤,都要抵偿。自愿不究的人,得以抵偿权自赎其罪愆。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的人,都是不义的。”(《古兰经》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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