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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篇:血金
【论在男女之间的“格萨斯2014”(以罪量刑)。学者们对以下的案例之判决:“一个男人如果杀害了一个女人,那么那个男人也必须被杀掉,以作为偿命。”对此,有人提及了欧麦尔的判决:“一个女子,只要她故意导致了一个男子遭受了任何伤害,她应受到相应的惩罚。相应于那个男子所遭受的伤害,她或者以命偿命,或者受到对方所遭受的惩罚。”对此,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兹、伊卜拉欣和艾布·泽拿德等人都持相同的主张。鲁拜尔的姐妹伤害了一个人,使者就针对她施行了“格萨斯”】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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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格萨斯”: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条例,也可以翻译为“等量惩罚”,即“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