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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篇:判决 【论给盖了戳印的信的作者的作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被允许的?在何种程度上是被禁止的?法官可根据长官致他的工作人员的信做出判决,也可以根据一个法官致另外一个法官的信做出判决。有人主张:“长官的信可以作为凭据,除非涉及惩罚的法度。”他还主张在意外的杀人事故中,长官的信可以作为凭据。因为,根据他的观点,意外杀人案件是经济案件。不过,这种案件只有在被证明是意外杀人后,才可以成为经济案件。所以,意外杀人案和故意杀人案件是一样的。欧麦尔曾经就涉及法律惩罚的问题而给他的工作人员致过信。欧麦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曾经致信他的下属如何处理打坏牙齿的律例。伊卜拉欣主张:可以把一个法官致另外一个法官的信作为依据给出判决,只要他认识那位法官的手笔和印戳。舍尔比就曾经根据另外一个法官给他的信而做出过判决。据说,伊本·欧麦尔也这样做过。穆阿维叶说:“我曾经目睹过巴士里的法官阿卜杜·麦力克、以亚斯、哈桑、酥玛迈、比拉勒、阿卜杜拉·本·布尔岱、阿米尔、安巴德等人在证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都根据法官的信做出过判决。如果收信人宣称,这信是假的,那么他就会被要求道:‘去,为这件事情找到一个解决办法。’要求确证法官的信的第一个人是伊本·艾布·莱俩和散瓦尔·本·阿卜杜拉。”艾布·努埃穆告诉我们,欧拜杜拉传述说:“我在巴士里的法官穆萨·本·艾奈斯面前提供了针对库法的某某欠我如此这般的债务的证据,穆萨·本·艾奈斯就为我写了一封信,我带着他写的信去见库法的长官戛西姆·本·阿卜杜·拉赫曼,他把信作为判决的有效的证据而受理了这个案件。”就遗嘱的问题,哈桑和艾布·给拉白不同意信的有效性,直到获知遗嘱所涉及的内容,因为或许遗嘱里涉及不义的事情。使者曾经致信海白尔的人据说:“你们要么接受我们付给你们同伴的血金,要么接受战争。”祖赫利曾经就给站在幔子后面的一个女人的作证说道:“如果你认识她,你可以作证;否则,就不要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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