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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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篇:天课1454艾奈斯传述:艾布·伯克尔派我到巴林时,他给我写了一篇征课的条例,其原文如下:“奉挚爱仁慈的安拉之名!以下就是穆罕默德奉主命为穆斯林制定的天课制度。按此制度征收天课者,穆斯林应向其交纳之;凡征收天课与此制度不符者,穆斯林有权不交。

1)骆驼的天课:驼不到二十四峰者,每五峰应征其一只羊; 拥有二十五峰到三十峰者,应征其一岁母驼一峰;拥有三十六峰到四十五峰者,应征其两岁母驼一峰;拥有四十六峰到六十峰者,应征其三岁母驼一只;拥有六十一峰到七十五峰者,应征其四岁母驼一峰;拥有七十六到九十峰者,应征其两岁母驼二峰;拥有九十到一百二十峰者,应征其三岁母驼二峰;超过一百二十峰者,每四十峰应征其两岁母驼一峰。每五十峰应征其三岁母驼一峰;拥有四峰骆驼者,无需出天课,但可自由乐捐。但到了五峰驼,则交纳一只羊。

2)羊的天课:有四十只到一百二十只羊者,应征羊一只;超过一百二十只到二百只羊者,应征羊两只;超过二百只到三百只羊者,应征羊三只;超三百只羊者,每百只征羊一只;不够四十只羊者,无天课,但可以自由乐捐;

3)银币的天课:如果一个人只拥有一百九十个银币,无天课;超过者,每四十个迪尔汗中需交纳一个迪尔汗为天课;不够二百迪尔汗者,无天课,除非他自由乐捐。”
[1448,1450,1451,1453,1454,1455,2487,3106,5878,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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