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 1511:
圣训号正文相关圣训注释
第二十五篇:开斋捐1511纳菲尔传述:伊本·欧麦尔说:“使者规定开斋捐为男人、女人、自由人和奴隶的义务,数额为一萨尔椰枣或者一萨尔大麦。”

有一次,人们用半萨尔小麦代替一萨尔椰枣或大麦交纳了开斋捐。伊本·欧麦尔常以椰枣交纳开斋捐。有一次,麦地那欠收椰枣,他就以大麦交纳开斋捐。伊本·欧麦尔常替小孩和大人交纳开斋捐,甚至连我(纳菲尔)的孩子们的开斋捐他也一并交纳了。伊本· 欧麦尔也经常把他的开斋捐给予那些收集税务的人376。大家都在会礼的前一天或前二天就交出开斋捐。
[1503,1504,1507,1509,1511,1512][376]

相关注释共1 条:
卷号注释号注释
2376注释家认为,这儿的“接受开斋捐的人”不一定只指穷人,也包括那些被任命收天课的课务员等。——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