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 4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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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篇:《古兰经》注释4498伊本•阿拔斯传述:他说:“以色列民族中只有‘格萨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1248)的法律条款,而没有‘第耶1249’(血金赔偿)的法律条款。主对这个民族说:‘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这节经文中的‘宽赦’是主特为这个‘乌玛’而下降的。经文中的‘宽赦’一词意指受害者一方可以接纳故意杀人一方所交纳的罚金,故主说:‘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此节经中,主要强调了依例提出要求和依礼赔偿的问题,所以主(就此规定给出了如下的说明),即‘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恩慈。事后,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刑罚。’这段经文主要是针对受害者一方在接纳罚金以后还要杀人而言的。[4498,6881][1248],[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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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注释号注释
61248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条例,也可以翻译为“等量惩罚”。——译者注
61249即,如果受害者一方接受赔偿,害人者一方不必受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法律制裁。——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