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 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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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篇:《古兰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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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伊莎传述:她说:“‘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这段天经节文是针对孤儿的财产一事及管理孤儿的财产的人降下的。如果管理孤儿财产的监护人果真是位赤贫者,他可以因自己管理之工作而取合理的生活费。”
[2212,2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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