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篇:婚姻 | 5092 | 欧尔沃传述:“我就‘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的天经节文请教了阿伊莎,她说:‘甥儿呀!这是指一位女孤儿住在监护人的家里,监护人爱其美色,慕其财产,想娶其为妻,而又不愿给予其公平合理的聘礼,故安拉禁止这样贪财恋色讨便宜的人娶孤儿为妻,除非给予孤儿公平合理的聘金方可。否则,他们就被责令择娶他们爱悦的女人。”欧尔沃说,阿伊莎还说:“以上的经文下降后,有些人来向安拉的使者请教这方面的律例,故安拉又降下‘他们请求你关于女子的律例……1498’的经文。安拉接着又下降了如下的启示,即‘……,有关于你们愿娶以为妻的孤女的律例,……1499。’”(《古兰经》4∶127)。阿伊莎说:“安拉之所以降下如此的启示,是因为一位女孤儿如果拥有绝美的姿色、一定的财产和她的家族地位,他们就渴望聘娶她,包括给予其上好的聘礼。如果一位女孤儿既无多少财产,又无绝美的姿色,他们就弃而另娶其他的女子。由于她们一无所有,他们就放弃她们,所以这种人被禁止不可以和她们结婚,即使他们想和这样的女孤儿结婚。除非他们公平地对待女孤儿,并给予其完全的聘礼。” | [2763,4573,4574,4600,5064,5092,5098,5128,5131,5140,6965] | [1498],[14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