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 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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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篇:婚姻5105伊本•阿拔斯传述:他说:“与血亲中的七种女性结婚为非法,同样和姻亲中的七种女性结婚也为非法,他以四章23和24节经文为证。”阿卜杜拉•本•哲尔法尔过去曾同时娶了阿里仪的养女和阿里仪1507的女人。伊本•西林认为这样做没有关系,而哈桑最初表示对此甚为厌恶,但后来他也认为此乃无妨之行为。哈桑•本•阿里仪曾在一夜之间和两位表姐妹结婚了,贾比尔•本•栽德对此甚是厌恶,因为两位表姐妹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相互恼怒,但这种做法并不属于非法之行为,因安拉说:‘除此之外,一切妇女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古兰经》4∶24)

又,阿克热麦传自伊本•阿拔斯,他主张:“如果一个人奸淫了自己妻子的姐妹,那么他妻子对他是合法的。”有人据耶哈雅传自舍阿比和艾布•哲阿法尔,他们主张:“一个奸了未成年男孩子的人,则不得再娶其母。”阿克热麦传自伊本•阿拔斯:他说:“如果一个人奸了岳母,则他的妻子对他不是非法的。”有人据艾布•纳赛尔传述:“伊本•阿拔斯视此为非法。艾布•纳赛尔则认为:这种说法是从伊本•阿拔斯那儿听到的,不是著名的。”也有人据阿目拉尼、贾比尔、哈桑和部分伊拉克人认为:这乃是非法的。艾布•胡莱勒说:“此不属非法,除非他已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伊本•目三耶布、欧尔沃和视赫利则认为:“他的妻子仍然对他是合宜的。”祖赫利据阿里仪说:“此(他和妻子过性生活)不属非法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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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注释号注释
71507此时,阿里仪已经过世。——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