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 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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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篇:待婚5344穆贾赫德传述:他就“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室的人”这段经文说道:“经文中所指出的限期是指孀妇必须在亡夫的家属那里守制(待婚期),故安拉又降下了(或然的准则)经文,即‘你们中弃世遗留妻子的人,当为妻室而遗嘱,当供给她们一年的衣食,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如果她们自愿出去,那么,他们关于自身的合礼的行为,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安拉是万能的,是至睿的。’”(《古兰经》2∶240)

穆贾赫德说:“安拉为孀妇把一年零七个月又二十天作为遗嘱,在这个期限内,孀妇无论是按遗嘱留下来抑或是自愿出去,都是她的自由,因安拉说:‘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如果她们自愿出去,那么,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礼的行为,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所以,正如穆贾赫德所说的:孀妇的守制是必然的。

阿塔说:伊本·阿拔斯说:“二章240节的经文废除了孀妇必须要在亡夫的家人那里守制的规定,而是指出了她可以在任何自己愿意的地方守制,诚如安拉所说:‘不得驱逐她们。’”阿塔说:“孀妇如果愿意可以按遗嘱在其亡夫家里守制,如其自愿出去,诚如安拉所说‘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礼的行为,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阿塔说:“遗产的经文降下后,孀妇守制时必然要在某处居住一事被废除了。孀妇可按自己的意愿住在自己愿意住的地方守制。”
[313,1278,1279,5340-5343,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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