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 5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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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篇:屠宰和打猎5498阿巴叶·本·里法阿·本·拉菲尔据祖父拉菲尔传述:当初,我们和使者在祖勒·侯莱法1573时,众人因饥饿难忍而抓获了一些驼匹和羊只。那时,使者还在队伍的后面。大家忙着宰了驼和羊,而后把肉放在锅里开始煮起来了。使者赶来后,命人把锅里的东西都倒了出来1574,而后开始分配,并规定一峰驼抵十只羊。忽然一峰驼挣跑了,几个人在后面追,一直追得筋疲力尽。因当时马匹甚少,有一个人就用箭将驼射倒了。使者说:“家畜惊跑时与野兽一样,都有一股野性,故你们追不上时,便可用这一方法1575。”我(拉菲尔)对使者说:“明天,我们可能与敌人遭遇,而现在我们连宰牲的刀子都没有。我们可以用竹片宰牲吗?”使者说:“只要能使牲的血流出来,什么工具都行;但宰时,须以主的名字始,这样才可以食用。不要用牙齿或指甲宰牲。告诉你们为什么:因为牙齿是骨头,而指甲是阿比尼亚人(宰牲)的工具1576。”[2507,2488,3075,5498,5504,5506,5509,5543,5544][1573],[1574],[1575],[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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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注释号注释
71573即伊历八年哈尼奈之役。——译者注
71574因他们宰的牲属战利品,应在分配后再宰。而他们则在分配前就宰了,这等于是私自动用公品,故使者让他们倒了,以示对他们的警告。——译者注
71575即用箭射之。——译者注
71576牙齿和指甲都不能快速地宰杀动物,而且会给动物带来莫大的痛苦,故使者禁止用它们来宰牲。——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