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 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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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篇:血金6881伊本·阿拔斯传述:他说:“以色列人只有等量惩罚的律例,而没有赔偿命价的律例。主对这个乌玛(穆斯林)说:‘信道的人们啊!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末,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慈恩。事后,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刑罚。有理智的人们啊!你们在抵罪律中获得生命,(以此为制),以便你们敬畏。’(《古兰经》2∶178)”伊本·阿拔斯说:“经文中的‘宽赦’指的是,被害一方由于对方的故意谋杀而接受的血钱(命价)。经文中的‘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指的是要求应合理,补偿要厚道。”[4498,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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