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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伊斯蘭文化的和諧理念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回族研究》2009年1期    作者:潘世傑
熱度7154票  瀏覽1052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9年4月15日 18:05

        摘要:伊斯蘭文化蘊含著極為深邃的和諧理念,這些和諧理念涉及宏觀與微觀、精神與物質各個領域,涵蓋天、地、人各個層面。它以天道與人道的和諧為核心,以宗教與世俗的和諧為支點,以人與自我、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為經,以跨民族、跨宗教、跨文化的和諧為緯,以構建和諧社會與和諧世界為目標,內容豐富,博大精深,即使我們用2l世紀的眼光來審視這些和諧理念,仍然覺得頗具普世價值。毋庸置疑,運用本體論的方法直接從伊斯蘭的經典裡挖掘和闡發伊斯蘭文化的和諧理念,對促進中國的文化和諧、民族和諧,以及更好地“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作用”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自“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來以後,和諧之聲便成了時代的強音,得到社會各界及各族人民的一致稱讚和擁護。在當代中國面臨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和諧社會理念的提出,不僅是黨為政理論的又一創新,也標誌著中國徹底從過去意識形態的“鬥爭哲學”轉向了“和諧哲學”,具有里程碑意義。筆者認為,和諧之聲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廣泛的共鳴,不僅是因為它代表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聲,還因為世界各大異質文化、甚至各大宗教都不同程度地蘊含著和諧的理念。

        比如具有悠久歷史的中國文化,很早就有和諧的概念。不過和諧概念在中國最先用於音樂領域,後來引申到人文與社會領域。《尚書·舜典》載:“詩言志,歌永(詠)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左傳·襄公》中道:“八年之中,九和諸侯,如樂之和,無所不諧。”“和”與“諧”除音韻完美外,亦有政通人和之意。需要說明的是,在中國文化理念裡,和與同並不是一個概念,只有不同的事情才會有和,千篇一律,一家之言是談不上和的。孔子在《論語·子路》中指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這才是君子的為人之道。《國語·鄭語》則論述了處事之道:“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從這些文字看出,中國古人不僅給“和”作了界定,還指出了“和”則發展,“同”則倒退的硬道理。 儘管東西方文化在許多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但是就和諧這個理念來說,卻有著異曲同工之妙。被列寧稱為古代辯證法大師的赫拉克利特也早提出:“對立的東西產生和諧,而不是相同的東西產生和諧”。古希臘哲學家畢達哥拉斯也認為,整個宇宙就是一個和諧體。文藝復興以後,笛卡兒、萊布尼茨等西方哲學家也把和諧作為一個重要的哲學概念進行研究。在近現代,和諧的理念主要用於社會形態方面。傅立葉於1803年發表了《全世界和諧》,英國的歐文則於1824年在美國印第安那州進行了以“新和諧”命名的共產主義試驗,德國的魏特林在1842年著《和諧與自由的保證》一書,把社會主義社會稱為“和諧與自由”的社會。雖然這幾位思想家都是著名的空想社會主義者,但是他們的思想也是馬克思主義理論的三大主要來源之一,對馬克思主義的形成和發展有著一定的影響。西方的和諧理念更偏重於政治及社會制度建設。

        至於作為世界四大文化體系之一的阿拉伯—伊斯蘭文化,也含有非常豐富的和諧理念,而且它的和諧理念非常深邃,涵蓋天地人各個層面,涉及到宏觀、微觀、精神與物質各個領域,特別是它有宗教信仰作支撐,更顯得體系完備,博大精深。

        伊斯蘭文化的和諧理念首先源自其名稱本身,因為伊斯蘭的詞義為順從、和平,這正是和諧的基礎。從詞源上講,“伊斯蘭”(Islam)來自“賽倆目”(Sailam),意為和平,“同戰爭、仇恨是相對的”。因此伊斯蘭教也稱和平教。《古蘭經》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全體人在和平教中”(2:208)。此處和平教“指的就是伊斯蘭教”。關於和平的意思,現代經注大師萊西德·裡達指出:“和平乃和平共處、順從、服從之意,它用於稱謂和解、平安和伊斯蘭教,和平的基礎就是與他人和睦相處,和平共存,放棄戰爭。”至於順從,狹義是指順從真主,廣義是順從真主創造的宇宙規律。伊斯蘭認為,宇宙萬物——無論是宏觀世界或是微觀世界——無不受制于真主創造的規律,萬物都在無聲無息地服從著這些規律,只有這樣,萬物才能平安生存。如果說物質世界是這樣,那麼精神世界也是如此。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人們的個人道德行為和社會行為,都必須服從一定的道德底線、行為準則和價值標準,否則人們就無法安居樂業,社會和世界就不會有安寧與和諧。總之,伊斯蘭文化的名稱本身就含有和諧的理念,這在世界上是罕見的。因為一般的宗教或文化不是以創始人的姓名命名,就是以民族名稱或國家的名稱命名,很少有像伊斯蘭這樣以和諧的基礎——順從、和平命名的。

        伊斯蘭文化的和諧理念並沒有停止在其詞義上,在伊斯蘭文化的源泉——《古蘭經》和“聖訓”裡還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和諧理念。早在20世紀50年代末,阿拉伯著名學者穆斯塔法·希巴伊博士就曾引經據典撰寫了《伊斯蘭的社會主義》一書,全面闡述了伊斯蘭的和諧社會。近幾年,隨著中國構建和諧社會的提倡,國內學術界圍繞伊斯蘭與和諧社會的主題也寫了不少優秀的文章,見仁見智,各抒己見,從不同角度闡述了伊斯蘭文化的和諧理念。

        伊斯蘭學者們認為。伊斯蘭文化的使命主要是要解決三大關係:人與主的關係、人與人的關係以及人與自然的關係。對於人與主的關係,伊斯蘭文化提出要敬主、拜主、順主;對於人與人的關係,伊斯蘭文化提出要與人為善、互敬互愛、和平共處;至於人與自然的關係,伊斯蘭文化則主張與自然和諧相處,保護自然。在這三大關係中,人與人的關係牽涉的領域比較廣泛,它牽涉到個人與自身、個人與個人,以及團體與團體諸多層面,而團體又包括民族、宗教、文化、社會、國家等各種形式。如果我們將這些和諧資訊編在一個體系裡,那麼天道與人道的和諧為核心,宗教與世俗的和諧為支點,人與自我、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為經,跨民族、跨宗教、跨文化的和諧為緯,而構建和諧社會與和諧世界則是伊斯蘭文化的最終目標。下面我們將通過這十個層面,進一步解讀一下伊斯蘭文化的和諧理念。

        一、敬主與愛人的和諧

        根據伊斯蘭的哲學概念,敬主屬於天道,愛人屬於人道,因此敬主與愛人的和諧也稱天道與人道的和諧。又因為敬主和愛人分別屬於人與主的關係和人與人的關係,所以敬主與愛人的和諧,也稱人與主的關係和人與人的關係這兩種關係之間的和諧。  伊斯蘭學者認為,敬主和愛人是伊斯蘭的宗旨,也是伊斯蘭文化價值觀與人生觀的核心。伊斯蘭文化提倡敬主與愛人兼顧,天道與人道並行,天道為本,人道為用。即使是最基本的宗教功修——“五功”,其形式雖為拜主,但其功用都是愛人。倘若一個人僅履行宗教功修,而沒有以高尚道德在現實生活中去愛人,那麼他並不算一個虔誠的信士。伊斯蘭認為,如果敬主而不愛人,則敬主不誠;而愛人不敬主,則愛人不誠。有關拜主與愛人緊密聯繫的經文在《古蘭經》裡俯拾皆是。如:“你們當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當孝敬父母,當善待親戚,當憐恤孤兒,當救濟貧民,當親愛近鄰、遠鄰和伴侶,當款待旅客,當寬待僕人。”(4:36)《古蘭經》從不單純強調天道——敬主,總是將天道與人道維繫在一起,把敬主落實到愛人上,又把愛人回歸到敬主上,天道中有人道,人道中顯天道,二者相得益彰,水乳交融,和諧不悖。  先知穆罕默德還把愛人昇華到信仰的境界,甚至把愛人作為信仰的條件,他說:“愛人如愛己,方為真信士。”這一理念被稱為“伊斯蘭教的黃金律,也是具有普世意義的世界宗教的黃金律”。足見在伊斯蘭教裡,天道與人道的關係之密切。其實儒家也提出“仁者愛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等愛人的高尚理念,但是由於儒家沒有宗教信仰,也沒有把這一理念昇華到宗教信仰的地位,因而缺乏愛人的終極目的性。

        二、宗教與世俗的和諧

        伊斯蘭文化作為源自伊斯蘭教的文化,必然會涉及宗教與世俗之間的關係問題。在伊新蘭文化裡,宗教與世俗的和諧主要是指今世與後世、精神與物質、宗教與科學之間的和諧關係。在一般人的觀念裡,宗教與世俗是矛盾的,今世與後世是對立的,宗教與科學是不可調和的,所以一般宗教文化在處理這些關係時往往會出現顧此失彼的現象,有的完全出世,不食人間煙火,離群索居;有的純粹人世,只把宗教作為世俗的政治手段,而不能自拔。這個支點一旦偏差,整個文化大廈就會傾斜,失去平衡與和諧,所以伊斯蘭文化始終以此為支點,準確把握宗教與世俗、今世與後世的和諧關係。顧此而不失彼。伊斯蘭文化既不純粹出世,也不純粹人世,而是今後兩世兼顧,精神與物質並重,宗教與科學璧合。 伊斯蘭提倡“兩世吉慶”的人生觀,和諧把握精神與物質、今世與後世間的關係。《古蘭經》說:“你應當借真主賞賜你的財富而營謀後世的住宅,你不要忘卻你在今世的定分。”(28:77)有趣的是,根據電腦統計,今世(Dunya)與後世(Akherat)這兩個詞在《古蘭經》裡各出現了115次!在一本書或一篇文章裡,某一個詞出現次數的多少無疑說明對這個問題的重視程度,在《古蘭經》裡,今世與後世這兩個詞出現的一樣多,說明今世與後世在伊斯蘭文化裡得到同等的重視。先知穆罕默德指出:“你當為今世耕耘,猶如永生不死;你當為後世耕耘,猶如明天就亡。”為了兩世兼顧,伊斯蘭教的清真寺總是建築在穆斯林群眾居住的中心,以使人們在鬧市裡尋找恬靜的精神歇息處,在生活中體現信仰,在信仰中體現生活,以達到精神與物質的完美和諧。

        談到這種和諧,不妨引證美國學者麥克·哈特的話,他在《影響人類歷史進程的100名人排行榜》中說:“我把穆罕默德排在世界歷史100位名人的首位,可能會使很多讀者感到驚訝,並對此各執其詞。然而,他是世界上唯一在宗教與世俗社會兩方面都最成功的人。”不言而喻,如果沒有和諧的處理宗教與世俗間的關係,是無法在這兩方面取得成功的。正是依靠宗教與世俗的和諧,穆斯林創造了獨步中古的燦爛文明,他們不僅在宗教學方面取得了輝煌的成果,還在自然科學及人文科學的各個領域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從而影響了西歐的文藝復興。正如美國東方學家希提博士所說的:“……有了他們的努力,西歐的文藝復興才有可能。”恩格斯也指出:“古代留傳下歐幾裡得幾何學和托勒玫太陽系,阿拉伯人留傳下十進位制、代數學的發端、現代的數字和煉金術;基督教的中世紀什麼也沒有留下。”也正因為宗教與世俗的和諧,在伊斯蘭歷史上,從沒有出現過把科學家送上火刑場的事件。

        三、人與自身的和諧

        人是文化的載體和承傳者,是和諧社會、和諧文化的主體,實現人與自身的和諧不僅是實現人與人和諧的基礎,也是實現文化和諧、社會和諧、自然和諧的基礎,一旦這個載體本身不和諧的話,那麼其他任何領域的和諧都無從談起。

        “由於宗教(以及意識形態)在意的是提供對生命的終極意義的解釋,而在這種解釋中兩個關鍵因素顯然就是對人性的理解和對終極實在的理解。”伊斯蘭作為一種宗教,它必須對人性作出合理詮釋,以便從靈魂深處淨化人。在伊斯蘭文化理念裡,人自身是個完美和諧的結構,無論是身體方面還是人性方面。就身體結構而言,《古蘭經》說:“我確已把人造成具有最美的形態”(95:4)。據此,伊斯蘭美學認為,人類是造物主創造的最完美、最優秀的生靈,人類的身材、相貌、皮膚以及性別等天生的東西都是最完美的。人類天生的生理機制,如體溫、脈搏跳動、新陳代謝等,也是最合理的。所以,對於人類形態和生理機制,人類應順其規律,一旦出現異常,要及時調整,而不要隨便改變原造。

        就人性而言,伊斯蘭哲學認為,人性是中和的,它具有兩面性,既可向善,亦可向惡,關鍵在於如何牆養。《古蘭經》指出:“以靈魂及使它均衡,並啟示他善惡者發誓,凡培養自己的性靈者,必定成功;凡戕害自己的性靈者,必定失敗。”(91:7-10)足見伊斯蘭的人性論是中和論,或中性論,它既不同於孟子的性善論,也不同於旬子的性惡論,更不同於基督教與生俱來的“原罪論”。為了培養人性,伊斯蘭制定了一套完美的靈魂教育工程,那就是伊斯蘭的“五功”即“念、禮、齋、課、朝”,念即信仰表白,官是一切功修的基礎和善行的動力,也是道德的支撐點和心靈的終極關懷;禮拜可以使人揚善禁惡、陶冶情操、淨化心靈;齋戒可以使人敬畏真主、修身養性、控制自我、培育惻隱心和愛心;天課可以淨化人的心靈和財產,鼓勵人扶困濟貧、樂善好施、己所欲而施於人;朝覲能使人響應真主的召喚,覆命歸真,滌淨罪過,開始新的人生。五功利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形式、從不同的精神領域,對人的心、身、欲、財、命等不同精神領域進行層層薰陶,步步昇華,從而使人們靈魂深處潛藏的真善美得到全面的開發和啟迪。

        人是理智與私欲兼具的生靈,是靈魂與肉體的結合,一個人只有做到靈魂與肉體和諧,才能實現人與自我的和諧。伊斯蘭作為一個符合天性的宗教,反對出家制,也不提倡滅欲,而是提倡以理智駕馭私欲、以信仰和功修淨化性靈、以道德和法律約束行為,從而達到靈魂與肉體、人與自我的完美和諧。

        四、人與人的和諧

        在人類各式各樣的交往形式裡,人與人的個體交往是最基本的單元,如果人與人沒有和諧相處的話,其他方面的任何交往形式都很難做到和諧。因此,伊斯蘭文化特別重視人與人的和諧相處,提出“教門就是交往”的宗教務實理念。 要建立人與人的和諧,首先要確立人格平等的概念。伊斯蘭認為,人類都是真主的僕人,是生而平等的,伊斯蘭的基本信仰“萬物非主,唯有真主”說明,除真主外,誰也不值得崇拜。只有從信仰上把人們從人奴役人、人崇拜人的泥沼裡解放出來,樹立人格平等的價值觀,人與人才會和諧。毫無疑問,在一個人格不平等、人奴役人、等級制度森嚴、鬥爭殘酷的社會裡,人與人是根本無法和諧相處的。

        人與人的和諧主要強調個人的道德標準和道德底線,它包括道德和法律兩大層面。關於道德標準,先知穆罕默德曾高度概括自己的使命說:“我的使命就是為了完成高尚的道德。”伊斯蘭命令人們孝敬父母、善待親戚、與鄰為善、團結友愛、誠實守信、謙虛慷慨、寬容忍耐、以德報怨等所有美德,同時還禁止窺視他人隱私、背地議論人、搬弄是非、損人利己,及所有不文明不道德的行為。先知穆罕默德勸誡道:“你們不要互相妒嫉,不要互相憎恨,不要互相抬價,不要互相搶奪生意。安拉的僕人啊!你們要成為兄弟。”如果人類都親如兄弟,自然會互敬互愛,和諧相處。  從心理學角度看,人是最需要監督的生靈,若僅有道德觀念,而沒有法律觀念的話,人的犯罪率就會增加。“在伊斯蘭看來,道德和教法是一個完整的統一體,缺一不可。道德是教法的基礎,教法是道德的保障。”因此,伊斯蘭教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準繩作為道德底線,以規範人類行為。如濫殺無辜、搶劫、偷盜、放高利貸、坑蒙拐騙以及姦淫、賭博、行賄、受賄等所有違法亂紀行為皆在伊斯蘭教法的嚴格禁止範圍內,任何人都要堅守道德底線,不可以越雷池一步。根據伊斯蘭文化的教育理念,不僅要以德化人,還要依法育人,既要樹立道德標準,更要嚴格道德底線,只有德法兼顧,才能保證人們和諧相處。

        五、跨民族的和諧

        人類是由不同膚色、不同民族組成的。民族不同,語言、膚色、習俗等也不盡相同,這些異質往往會成為一種藩籬,妨礙民族間的和諧相處。自古至今,種族歧視、民族衝突一直都是社會不和諧的主要因素之一。伊斯蘭文化傳播後,《古蘭經》提出,人類同出一源,都是阿丹的後代,是一個大家庭,至於種族、膚色、語言的不同則是為了相互認識和瞭解,絕對不能以此論貴賤,高貴的唯一標準就是敬畏,而不是民族或膚色。

        《古蘭經》說:“眾人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們互相認識。在真主看來,你們中最高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49:13)先知穆罕默德也說:“人類啊!你們的主宰是一個,你們的祖先是一個,你們都是阿丹的子孫,須知!阿拉伯人並不比外族人貴,外族人也不比阿拉伯人貴;紅種人不比黑種人貴,黑種人也不比紅種人貴,尊貴只憑敬畏。”這些經文是伊斯蘭的人類平等宣言,它對取消種族歧視、促進世界各民族的平等團結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伊斯蘭文化不僅承認民族的各種差異,更難能可貴的是,它還認為這種差異是真主的意欲。《古蘭經》說:“我已為你們中每一個民族制定一種教律和法程。如果真主意欲,他必使你們變成一個民族。但他把你們分成許多民族,以便他考驗你們能不能遵守他所賜予你們的教律和法程。故你們當爭先為善。”(5:48)在伊斯蘭文化的概念裡,民族的不同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也更是真主的意志。不同民族會有不同的教律和規定,大家應該相互尊重,求同存異,只有這樣,異質民族才能夠相互尊敬、和諧相處。

        總之,根據伊斯蘭文化的價值觀,人的貴賤不在種族,也不在膚色,而在於對造物主的敬畏和道德素質。伊斯蘭文化把民族、風俗及法規的不同,解釋為真主的意志,從而給這種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現象賦予神聖的意義,以便人們和諧相處。人類只有在人類同源、民族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才能實現世界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大和諧。

        六、跨宗教的和諧  

        “全球倫理”和“宗教對話”的宣導者孔漢思說:“沒有宗教間的和平,就沒有國家間的和平;而沒有宗教的對話,就沒有宗教間的和平。”足見宗教間的對話對實現宗教間的和平非常重要。然而,一個宗教如果沒有包容性,就無法與其他宗教進行對話。

        伊斯蘭是個最晚出現的一神論宗教,在她之前已有猶太教、基督教等一神論宗教。雖然任何宗教都有一定的排他性,以凸顯自己的宗教個性,但是伊斯蘭教對其他宗教相當寬容。她提倡異質宗教間和諧相處,反對狹隘的宗教主義。《古蘭經》指出:“通道者、猶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凡信仰真主和末日,並且行善的,將來在主那裡必得享受自己的報酬,他們將來沒有恐懼,也不憂愁。”(2:62)雖然宗教不同,但只要信主,信後世,行善,那麼都會在真主那裡得到報酬,這樣就把不同宗教拉在一個平臺上,以便進行交流和對話。在宗教間的交流中,如果出現辯論,伊斯蘭文化要求以最優美的方式辯論。《古蘭經》說:“你應當憑智慧和善言而勸人遵循主道,你應當以最優美的態度與人辯論”(16:125)。

        由於人們的文化教育不同,社會背景不同,所以對精神生活和宗教生活的追求也不盡相同。一個文明的宗教,應該給予人們選擇宗教信仰的自由,絕對不可以強制性地讓人們放棄一種宗教,或信奉一種宗教,這正是衡量一個宗教文明和社會文明程度的尺碼,這種只是到了近代才被國際公認的價值尺碼,伊斯蘭文化早在14個世紀前就已經肯定了。《古蘭經》說:“對於宗教,絕無強迫”(2:256)。“你們有你們的報應,我也有我的報應。”(109:6)此處“報應”原詞是“迪尼”,意為“宗教”或“教門”,即各有各的宗教,互不干涉。毫無疑問,這些經文為異質宗教間的和平對話及和諧相處奠定了理論基礎。

        伊斯蘭文化不僅提倡宗教信仰自由,還提倡善待其他宗教信徒,甚至還給曾經迫害過穆斯林的多神教徒提供安全保護。眾所周知,麥加多神教徒不僅與穆斯林一神論信仰大相徑庭,而且還殘酷地迫害過穆斯林。儘管這樣,伊斯蘭文化仍要求穆斯林善待他們,給他們提供保護。《古蘭經》說:“以物配主者當中如果有人求你保護,你應當保護他,直到他聽到真主的言語,然後把他送到安全的地方。”(9:6)這充分體現了伊斯蘭文化對待其他宗教的博大胸懷,也正因如此,伊斯蘭歷史上從來沒有宗教裁判所,及濫殺異教徒的事件。無可否認,伊斯蘭文化對待異教徒的這種寬容態度和博大胸襟,對實現跨宗教的和平對話與和諧相處都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七、跨文化、跨文明的和諧

        在伊斯蘭文明之前,世界上曾出現過很多文明。伊斯蘭文明在7世紀中葉在阿拉伯半島傳播後,很快就改變了當時世界文明的板塊結構,成為中東、北非、中亞、東南亞地區的主流文明,但是穆斯林並沒有以其他文明為敵,而是抱著虛懷若谷的精神向其他文明學習,借鑒先進的東西,伊斯蘭歷史上著名的百年翻譯運動就是在這種精神的指導下進行的。

        眾所周知,語言不僅是人類交流和思維的工具,也是一種文化符號。語言不同則文化不同,膚色不同則民族不同,對於這種文化和膚色的差異,《古蘭經》不僅給予肯定和認同,還稱其為安拉的跡象,從而賦予它神聖的意義。《古蘭經》指出:“他的一種跡象是:天地的創造,以及你們的語言和膚色的差異,對於有學問的人,此中確有許多跡象。”(30:22)

        對於外國或異族的語言、文化和知識,先知穆罕默德曾鼓勵穆斯林虛心學習,他曾說:“智慧是信士的遺失物,無論在哪裡發現它,都最有資格獲得它。”他還曾命令弟子載德學習希伯來語和古敘利亞語。並教導穆斯林,“你們當求知,哪怕遠在中國!”正是本著對其他文明虛懷若谷的精神,穆斯林學習並研究了古希臘哲學,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將希臘哲學從廢墟中挖掘出來奉獻給人類。穆斯林還借鑒了古埃及的醫學,古波斯的文學,古印度的數字,及中國的四大發明,“從中國學習了造紙技術,使造紙術西傳”,從而推動了人類的文明進步。自唐代絲綢之路興盛至今,阿拉伯一伊斯蘭國家與中國世代友好,雖然文化各不相同,但一直都和諧相處。這就是伊斯蘭跨文明和諧相處的實證之一。

        然而,美國學者亨廷頓卻認為,“在正在來臨的時代,文明的衝突是對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脅,而建立在多文明基礎上的國際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戰的最可靠保障”。他還把伊斯蘭文明和儒家文明視為西方文明的最大威脅。他的“文明衝突論”一提出,就遭到了阿拉伯—伊斯蘭世界各國穆斯林學者的普遍反對,中國學者也寫了不少反駁文章。穆斯林認為,異質文化或異質文明並不是世界衝突的主要原因,衝突的原因主要是西方的霸權主義,亨氏的“文明衝突論”其實是給西方的霸權主義貼的文明標籤。穆斯林反對西方政界、學界和媒體話語霸權共同炮製的國際帽子——“黃禍、綠禍、黑禍”等“有色”歧視論調,反對西方文化霸權主義把非西方文明,尤其是伊斯蘭文明妖魔化,提倡文明之間應該相互交流,平等對話,和諧共處。

        八、社會和諧

        誠然,締造一個和諧的社會是伊斯蘭文化孜孜以求的目標,先知穆罕默德和第一代聖門弟子所締造的麥迪那公社就是和諧社會的楷模。伊斯蘭所追求的和諧社會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公平正義、主持公道。根據《古蘭經》的啟示,穆斯林應該成為中正的民族共同體(穩麥),《古蘭經》說:“我這樣以你們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們作證世人……”(2:143)阿拉伯的格言說得好:“萬事以中正為佳。”所謂中正就是在矛盾的、對立的事物之間尋求平衡與和諧,不偏不倚。該詞也有和諧、中庸之意。《古蘭經》有關公道的教導更是俯拾即是:“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維護公道,當為真主而作證,即使不利於你們自身,和父母和至親。無論被證的人,是富足的,還是貧窮的,你們都應當秉公作證……”(4:135)。穆斯林先賢甚至指出“政權與不通道同在,也不會與不公道同在”的理念,足見社會正義和公道的重要性。

         (二)政治協商、民主法治。要實現社會和諧,就要有民主的政治體制和自由的社會環境。在伊斯蘭文化裡,“協商並非可執行可不執行的副功,而它對每一位當權者,或負責人,或艾米爾來說是義務””。正如《古蘭經》所說:“他們的事務,是由協商而決定的”(42:38)。協商不僅對一般穆斯林是義務,即使對先知穆罕默德也是義務,《古蘭經》直接命令他說:“……當與他們商議公事”(3:159)。當然。一個社會只有自由民主而沒有法治是不可能穩定發展的,於是伊斯蘭文化還有一套完善的法律——舍裡阿教法。伊斯蘭教法以宗教信仰為核心,以揚善抑惡為宗旨,以純潔道德為目的,以法律為準繩來規範穆斯林的個人行為、社會行為乃至國家行為。伊斯蘭教法屬於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律領域佔有獨特的地位。
  

        (三)揚善抑惡、愛恨分明。伊斯蘭將揚善抑惡與真善教育相結合,《古蘭經》說:“你們中當有一部分人,導人於至善,並勸善戒惡;這等人確是成功的。”(3:104)先知穆罕默德還把愛恨分明作為信仰層次的衡量標準,他說:“你們誰看見一件惡事,就應用手去制止它,若不能用手,就用嘴去制止,若再不能,就用心去憎恨它,那是最懦弱的信仰。”如果大家揚善抑惡、愛恨分明,加強道德觀念和法治觀念,並將其作為衡量信仰層次的標準,那麼社會正氣就會占上風,邪氣就會為人們所不恥,壞人壞事就不敢肆無忌憚,社會就會充滿和諧的氣氛。

        (四)分配均衡、鼓勵慈善。一個和諧的社會應是一個均衡型、慈善型社會,它能給公民提供充分的社會保障,使公民幼有所教、長有所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伊斯蘭認為這些是人們共用的權利,不能為某個階級或團體或地區的人所專有。面對貧富差別,伊斯蘭不主張殺富濟貧,而是規定了“天課”、賽待蓋(施捨)、宰牲、罰贖、許願金、臥格夫(宗教基金)等12項義務性慈善制度,以幫助社會弱勢群體。同時伊斯蘭還把樂善好施作為獲得真善的條件。《古蘭經》說:“你們絕不能獲得全善,直到你們分舍自己所愛的事物。”(3:92)如果慈善不再是為了廣告,而是一種信仰和真善的表現,那麼愛心就會在社會上蔚然成風,社會上就不會出現“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不和諧現象。

        九、世界和諧

        任何一個民族或國家都不能獨立於世界之外而生存,都難免會受到國際因素的影響,不僅在地球村時代的今天是這樣,在古代也是如此。因此,一個民族或國家要想實現長期穩定的和諧,就必須處理好與其他民族及其他國家的關係,致力於實現世界範圍的大和諧。為此,中古時期的穆斯林就制定了類似現代國際公約的規定,他們把世界上的民族、國家或地區主要劃分四種關係:

        第一,同盟關係。這種關係是一種長期的、特別親密的外交關係,或戰略夥伴關係,它要求雙方共同遵守和維護、相互尊重、互助互利、互不侵犯、和平共處。第二,和約關係。這種關係是一個不定期的和約關係,除非發現對方欺詐,才能宣佈取消媾和關係,否則的話,就要無限期延長和約,互不侵犯。第三,一般關係。即沒有任何往來的一般國家或民族,如果有機會接觸時,要以禮相待,互相尊重,如果人家來穆斯林地區經商或旅遊,有責任保護對方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第四,戰爭關係。就是交戰時期出現的非常關係。戰爭與和平總是交替出現的,儘管伊斯蘭是個和平的宗教,但是世界上也難免會由於各種原因發生摩擦甚至戰爭。為了世界更好地和諧相處,伊斯蘭教法對這種非常關係作了人道而公平的規定。首先應該說明的是,伊斯蘭允許的戰爭絕非侵略性戰爭,完全是自衛還擊性的正義戰爭,其目的是保家衛國,維護和平,消除迫害,實現信仰自由。《古蘭經》說:“被進攻者,已獲得反抗的許可,因為他們是受壓迫的。”(22:39)這是《古蘭經》關於戰爭的第一節經文,足見其原因是被迫還擊。同時,伊斯蘭還制定了戰爭倫理,比如不准殺婦幼老弱及放下武器者,不准虐待俘虜,不准破壞莊稼、樹木、果園,以牙還牙但不可過分等。另外,即便戰爭爆發後,穆斯林也並不希望與敵人永遠為敵。而總是希望與敵人化干戈為玉帛,冰釋前嫌,結為盟友關係。《古蘭經》說:“真主或許會在你們和你們所仇視的人之間造化友誼,真主是全能的;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60:7)又說:“如果他們傾向和平,你就應當傾向和平”(8:61)。總之,和平才是伊斯蘭的宗旨。

        世界是由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組成的,而不同的國家和民族就有不同的文化價值和社會形態,各個國家都有權力按照自己的文化價值決定其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其他國家不得以所謂“共榮”、“自由”、“民主”或“意識形態”等名義對別國進行武力干涉。國與國之間應該友好往來,以鄰為善,和平共處,相互尊重。惟其如此,人類方能實現世界大和諧。

        十、人與自然的和諧

        “天人合一”是中國文化的精華。有必要說明的是,此處的“天”指天地及大自然,而並非天地的創造者。在儒家來看,“天”是道德觀念和原則的本原,人性天生就具有道德原則,這種天人合一是一種自然的合一。在道家來看,天就是自然,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中國哲學一直視人為自然(天)的一部分,人不能左右自然,而要順從自然,正如莊子所言:“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人之不能有天,性也。聖人晏然體逝而終矣。”(《山木》)當代國學大師季羨林先生也認為:“天就是大自然,而人就是人類。天人合一就是人與大自然的合一。”那麼從這個角度上講,伊斯蘭文化和中國文化殊途同歸,都提倡“天人合一”。

        伊斯蘭文化認為,大自然與人一樣,其本身也是和諧的,人類只有認識到自然本身的和諧,才能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伊斯蘭文化對大自然的認識,宇宙萬物,包括地球都是均衡而和諧的。《古蘭經》說:“他創造萬物,並使各物勻稱。”(87:2)。這當然也包括人類共同的家園——地球。在地球上,人類與地球上的動物和植物及整個環境,是一種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的迴圈型生態系統,人類只有維護地球生態資源,學會尊重自然,與之和諧相處,才能相安無恙。值得一提的是,“大地”一詞在《古蘭經》裡竟然出現了4-50次,足見伊斯蘭對地球及生態的重視。

        現代科學研究證明,大地上的生態是平衡的,一旦失去了這種平衡,人類的生存環境將會惡化,直接危害人類的生命健康。伊斯蘭文化早已意識到這種平衡的概念,《古蘭經》說:“我展開了大地,並把許多山嶽安置在大地上,而且使各種均衡的東西生出來。”(15:19)意即大地上的各種東西,無論是山嶽、礦物還是動植物都是平衡的,如果人類破壞了這種平衡,那麼人類將會為之付出慘重的代價。《古蘭經》早就敲響了警鐘:“災害因眾人所犯的罪惡而顯現于大陸和海洋,以至真主使他們嘗試自己的行為的一點報酬,以便他們悔悟。”(30:41)此罪惡就是指人們以破壞環境為代價,只顧發展,向自然瘋狂索取。

        大地上最珍貴的資源莫過於水資源。儘管地球是個水球,但是可用水相當有限。因此,節約用水早已引起伊斯蘭文化的高度重視。《古蘭經》告誡人們水資源的有限性和水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古蘭經》說:“我從雲中降下定量的雨水,然後,我使它停留在地下;我對於使它乾枯,是全能的。”(23:18)著名學者優素福·格爾達威博士對這節經文解釋說:“如果生物——尤其是人類——離開水就無法生存,而水又是有限的,那麼,人類就應該保護這個貴重的資源,而不要污染它,毀壞它,糟蹋它,無益地浪費它,這足該引起有識之士的重視。”所以先知穆罕默德強調說:“即使在河裡,也不要浪費水。”

        伊斯蘭也特別重視對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反對鋪張浪費、暴殄天物、濫殺濫捕,《古蘭經》說:“你們應當吃,應當喝,但不要過分,真主確是不喜歡過分者的。”(7:31)先知穆罕默德也說:“誰枉殺了一隻小鳥,在複生日,那只小鳥就會向安拉控訴:主啊!某人枉殺了我,他無益的殺死了我。”儘管阿拉伯人是遊牧民族,耕地少,但伊斯蘭文化大力鼓勵開墾田地,重視植樹造林,穆聖說:“誰種植了一棵樹苗,或莊稼,只要有鳥,或人或牲畜吃了它,那麼那就是他的施捨。”就是說種莊稼也是一種善功。《古蘭經》和“聖訓”裡這些在伊斯蘭世界家喻戶曉、膾炙人口的教誨,使人們加強了對地球、動植物及大自然的愛護意識,也提高了人們的環保理念。

        毋庸諱言,現在的溫室效應、厄爾尼諾現象、生態失衡、物種遞減等問題,正是由於人類破壞環境、改天換地、暴殄天物、竭澤而漁、向大自然瘋狂索取造成的。伊斯蘭文化能如此重視環保,提出愛護自然、保護自然、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理念,並在14個世紀前就為人們提前敲響了環保和生態警鐘,確實值得我們現代人認真借鑒和反思。

               

        通過對伊斯蘭文化和諧理念的解讀發現,伊斯蘭文化從名稱到內涵都充滿著和諧的理念。伊斯蘭文化的和諧理念涵蓋天、地、人各個層面,涉及宏觀到微觀、物質到精神各個領域。在伊斯蘭文化裡,敬主與愛人相輔相成、精神與物質並行不悖,人與自我、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伊斯蘭文化以構建和諧社會與和諧世界為目標,提倡跨民族、跨文化、跨宗教之間相互尊重、和諧共存、和平對話,反對種族主義、宗教極端主義、文化霸權主義,以及文明衝突論等所有危害社會與世界和諧的不利因素。毋庸置疑,以客觀的態度與和諧的觀點整理和闡發伊斯蘭文化的這些和諧理念、剖析伊斯蘭文化的和諧體系,對促進中國的文化和諧、民族和諧和宗教和諧,以及構建多元化的和諧社會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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