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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頒佈教法決議 闡述伊斯蘭人權優越性

熱度4713票  瀏覽512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2年3月14日 10:58

日前,埃及教法判令委員會頒佈“法塔瓦”(教法決議)指出:在現代國際人權公約出現之前,伊斯蘭早已確定了比國際人權公約更為深入,更具約束力的人權法規。因為伊斯蘭從不排斥任何對人類有利並給人類帶來幸福的事物。

該教法決議說:早在一千四百多年前,伊斯蘭便最先推出了比起現有的國際人權公約和人權宣言更為全面和細緻,更具約束力,更有保障的人權法規。國際人權法規不過是現代社會的新生兒。

埃及教法判令委員會援引國際社會解放奴隸,廢除奴隸制的歷史沿革指出:穆斯林最早簽署了解放奴隸,廢除奴隸制的協定。今天穆斯林的現狀並不能反映伊斯蘭事實和真相,因為認知伊斯蘭的教律並不是通過某些穆斯林的行為達成的,特別是在當下這個穆斯林處於無知、軟弱、分裂和受外來敵對勢力誤導和影響的時代;在這個伊斯蘭的敵人甚至為了使穆斯林脫離正教,放棄自身宗教禮儀而不惜一戰的時代。

埃及伊斯蘭教法判令委員會的此番決議,是針對有人問:假若伊斯蘭有人權觀念的話,那麼其理論依據是什麼?其與國際人權宣言有什麼關係?有哪些內容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當下穆斯林的現狀是否反證了伊斯蘭在人權領域的缺失?這些問題而作出的回應。

教法決議強調指出:伊斯蘭是唯一一個全面地推出人權觀念的人類文明。伊斯蘭人權觀反映了穆斯林理性思維的基本組成部分。它源于穆斯林對宇宙的基本認知觀念,是對穆斯林所應當享有的人權理論的強調。

教法決議還指出:伊斯蘭並非簡單地對人權加以規定和維護,而是明確規定個人或集體一旦沒有行使和維護自身的權利,那麼個人或集體除了將承擔自身的罪責外,還將承擔由此而導致的,阻礙其他人獲取權利的罪責。

教法決議解釋說:伊斯蘭的立法源泉強調指出了伊斯蘭賦予每個人做人的基本權利,而不分膚色、種族、宗教的區別,並視人為宇宙萬物之靈,而行使和維護其權利。這些權利包括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以及家庭、婦女和兒童等基本權利。

伊斯蘭不僅視這些基本人權是個人和集體不可剝奪的權利,而且視其為作為個人或集體必須獲得的權利,否則,人的生活便將失去其所應享的含義。

教法決議還歷數了伊斯蘭的各項基本人權,如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等,並明確闡釋了伊斯蘭層面的各項人權同聯合國憲章層面的人權公約之間的本質區別與差異,彰顯了伊斯蘭人權法規的優越性。

 

(侯賽因譯伊拉克伊斯蘭新聞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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