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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寺坊的歷史鉤沉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中國宗教網    作者:李曉英
熱度6205票  瀏覽815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2年7月09日 22:30

回族先民來到中國的時間,最早可追溯到唐宋時期。從唐宋至明清,回族在中國經歷了定居、形成、發展的過程。回族從形成至今,基本上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佈格局。大雜居是指回族居住的地域十分分散,散處在全國各地;小聚居是指全國各地散居的回族在一定範圍內以清真寺為中心聚居的居住形式。回族把以清真寺為中心的聚居區稱為“哲瑪爾提”,這是阿拉伯語的音譯,意為“聚集、集體、團結共同體”等,意譯為“寺坊”。

寺坊是一種典型的回族社區組織形式,是一種獨特的社會結構單元。一個寺坊以一座清真寺為中心,形成一個獨特的穆斯林居住區,它既是本坊教民的宗教活動中心,又是本坊成員教育、文化、經濟與社會活動的中心。寺坊與清真寺一一對應,一個坊對應著一座清真寺。

回族寺坊的數量與所在地區回族人口的數量呈正比。回族人口越密集,寺坊的空間分佈也就越密集,同時寺坊的規模也就比較大。小的寺坊有數十戶教民,大的寺坊多達數百戶教民。

寺坊是回族社會基層的宗教社區,除具有普通社區的特徵外,更多地依靠共同的宗教文化來維繫。寺坊制是回族保持本民族群體傳承的一種組織形式。回族不像中國其他少數民族(藏族、蒙古族等)那樣擁有傳統的聚居區,並與特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繫,而是以寺坊社區作為民族存在的形式。在社會學的社區研究中,一般強調的是社區的地理邊界,而對回族的寺坊來說,更顯現出一種文化邊界的意義。因為回族文化和以漢族為主體的文化有著諸多不同,因此使回族寺坊社區形成了一種獨特的文化,獨特的文化內涵又可能使這個社區打破地理界限,具有地理上的廣延性和文化上的內斂性:地理上的廣延性是指一些回族家庭可能遠在社區的地理邊界之外,但在文化和心理上仍然歸於這一寺坊;文化上的內斂性是指寺坊社區的主要衡量依據是文化,也就是說,即使有漢族家庭居住在寺坊邊界之內,但他們在文化上也並不屬於這個寺坊。正是這種立體文化結構築起了回族社區“圍寺而居,依坊而守,依坊而商”的模式,奠定了回族立足于漢文化社會的根底。

這一組織形式不是一開始就存在的,而是從唐宋到明清,經歷了一個變化發展的過程。

考察穆斯林在中國的歷史,其名稱從唐宋之“番客”,到元朝的“回回”,再到後來的“回族”,名稱變遷的背後是一個由外來者到本地族群的變遷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承載穆斯林社會的基本組織制度也發生了變化。唐宋之番坊,本質是中央王朝對外來者的管理方式,“番客”並未納入“王朝子民”的行列,他們僅僅被看成是一些在中國僑居的僑民,而且,番坊也不是中國的民族社會結構,它與中國固有社會的關係較為鬆散,其重點在於與外來僑民的貿易關係。當時的管理者有“篩海”(教長)和“嘎錐”(宗教法官),後來形成了“三掌教制”,即:(一)掌教(又稱主持或稱伊瑪目,後來稱阿訇),即講解經文和領拜的人;(二)穆安金(贊禮),即傳呼禮拜的人;(三)嘎錐(亦稱海推布、哈的、協教或稱哈最、尕最、尕錐),即執掌教法的人;此外還有木哲哇,即勤雜。據歷史記載,唐宋時,管理穆斯林的都番長和番長,一般是由“篩海”和“嘎錐”擔任。

元朝建立後,隨著回族入居中國人口數量的增加以及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回族基本完成了在中國本土化的過程。元初“回回哈的司”制是元朝為規約回族社會的一種嘗試。元朝初年,隨著回族先民來華數量的增多,分佈的地域也越來越廣泛,元朝在中央政府設置了“回回掌教哈的所”機構,在地方分別設置了“哈的司”。“哈的”即卡迪,是伊斯蘭教法官的稱號,其職權有兩個,一是管理宗教活動,一是處理回族內部的訴訟。“哈的司”是一種回族自我管理的組織體系,這時的回族在政治上還有相當的獨立性。經過元初“回回掌教哈的所”的管理,廣大的回族穆斯林在政治、經濟、宗教、文化等方面,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從而使回族社會加快了從僑民到本土化的進程。

元朝中後期,隨著回族本土化的逐漸完成,“哈的司”制被取消,元朝政府正式把回族納入了國家版籍。到明代,回族人口較多的各地城鄉,最終形成了寺坊制度。寺坊制度的形成,實際上標誌著回族社會組織形式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定型。

回族是一個全民信教的民族,他們由遙遠的中亞、西亞等國進入中國境內後,不可能擁有土地,而且隨著元代“回回軍”被派遣到全國各地駐防,廣大的回族人必然被遷居到全國各地,而且這一時期的回族商人由於經商的需要,更不可能集中居住在一個地方。在元代,中國的雲南、廣東、福建、江西、陝西、湖南、湖北、河南、甘肅等地都散居著大量的回族人,“大分散”的局面在元代已經形成。但是,由於生活上的需要,他們自然而然地會選擇與他們有著共同生活背景和經歷的人生活在一起。因為最初來中國定居的回族先民們,生活往往很艱難。畢竟他們沒有像當地世居的那些家族一樣具有廣大的關係網,在定居中國的一段時期,常常孤立無援。在許多情況下,連他們的鄉音和習慣也與當地人根本不同。在元代,由於回族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所以並沒有在居住的地區形成一種固定的社會組織。到明清時期,回族社會地位不僅較元代有所降低,而且回族群眾納入了裡甲制度,這樣,回族為了本民族的生存發展,以及本民族生活需要,開始聚族而居,從而形成了他們在全國“小聚居”的居住形式,以清真寺為中心居住的“寺坊制”最終形成。

回族社會這種組織制度的變遷,是和回族社會自身變化的需要分不開的。對於最早進入中國的回族先民來說,一方面他們希望自己生活在一個全部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世界裡;另一方面,他們所持有的基於宗教信仰而形成的獨特的生活方式,必然會使他們保持高度的自身社會凝聚力。

人類社會總是依託於某種組織而存在。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他們也不斷地改進組織形式,從而推動社會的進步。回族的社會組織發展過程也是如此。寺坊制的形成,標誌著回族作為一個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完成了從僑居到本土化的過程。

回族的“寺坊”,有兩個明顯的特點:第一,寺坊的獨立性。凡有十幾戶、幾十戶或幾百戶回族居民的地區,只要人們有能力,便會建造一座清真寺,擇聘一位阿訇任教長。這一區域便形成一個獨立的寺坊,與其他的寺坊沒有隸屬關係。第二,教長的聘請制。各寺坊的教長由本坊的教民在品學兼優的阿訇中擇聘。教長任期一般是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寺坊制度對回族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首先,有了寺坊制度,就使回族群眾的宗教信仰有了一定的保障。他們所進行的宗教活動,也就不再僅僅局限於個人的信仰範圍,而是開始以寺坊為單位,在教長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宗教活動。這種統一的宗教活動一方面加深了回族群眾對伊斯蘭教的信仰,另一方面也使回族的宗教信仰得以一代一代地沿襲。其次,在寺坊制度的保證下,回族的經濟、文化、教育傳統得以確立。第三,寺坊制度使伊斯蘭教的各種習俗在回族中得以保存並逐代流傳。這些習俗,包括飲食、喪葬、服飾以及宗教儀式等,在寺坊制下,都逐漸演變成為回族全民族的風俗習慣,而開齋節、古爾邦節等宗教節日,也隨之變成回族的民族節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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