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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人權伊斯蘭保護法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5503票  瀏覽616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18:07

  埃及世界穆斯林宣教與救濟總會(IWCDR)婦女與兒童委員會制定了《兒童人權伊斯蘭保護法》正式文件﹐並且獲得了艾資哈爾大學伊斯蘭法學研究所的審定和批准。

  這個世界兒童人權保護法文件是針對聯合國的兒童保護法的嚴重缺點提出的﹐闡明了伊斯蘭法制的觀點和立場﹐對聯合國文件的批評和補充。

  這個文件共137頁﹐詳列33個條款﹐確定了對穆斯林兒童的關懷﹑基本人權﹑社會地位和合理教養的法律依據。 文件根據伊斯蘭的法制特別強調家庭和父母對兒女教養的責任﹐批判西方世界正在面臨著的家庭破裂的危機﹐使兒童遭到遺棄和孤獨﹐無家可歸﹐而伊斯蘭的基本思想是﹕“家庭是兒童的第一學校﹐承擔起對兒童思想﹑精神﹑道德和宗教的教育責任。” 文件指出﹐為了保護兒童﹐就必須保護母親的權利和家庭的完整﹐然後才有“兒童的生存和成長的保障”。

  社會的責任是保障兒童的安全﹑健康﹑飲食和營養﹐“社會應當制止墮胎﹐應對父母進行愛護生命的教育”﹐因為兒童的人權從母胎中就開始了。 社會也有重大的責任保護兒童人格﹑尊嚴﹑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的權利。

  文件指責西方文化的腐敗﹐造成兒童出身後由於父母經常輕易婚變而無所適從﹐社會應當保障兒童的家系和血統的權利。 文件說﹕“每個兒童都應有明確的家系歸屬”﹐而不應當發生因為婚姻混亂而造成的亂倫現象﹐例如女孩受到繼父或養父的姦污﹐同父或母的兄妹發生性關係。

   文件說﹕“過繼收養在伊斯蘭法制中是不許可的行為﹐社會有責任向弱勢的兒童提供衣食﹑安全和教育﹐如孤兒和殘障兒童﹑家庭貧困缺衣少食的兒童。” 兒童不應當因為父母的處境而受到虐待和暴力﹐家庭﹑社會﹑學校和教養所都有保護兒童人權的法律職責。

  文件指出﹐西方社會鼓勵兒童向法庭控告父母的行為不符合伊斯蘭的道義。 “兒童有表達自己意見和意願的權利﹐但是任何人在向他們解說和提供信息時﹐不許可違背他們的傳統習慣﹑民族感情和宗教信仰。” 文件要求所有國家的政府﹐在任何困難的情況下﹐應以保護兒童為主要使命﹐如災荒﹑戰爭﹑民族糾紛﹔在兒童成年之前﹐政府要保證他們得到充份的營養和健康的生活環境。

  在8月3日星期日﹐艾資哈爾大學法學院舉行記者招待會時﹐IWCDR發言人阿里'戈瑪爾博士說﹐這個兒童人權伊斯蘭法是針對聯合國的兒童人權保護法的錯誤而制定的﹐因為聯合國的文件是根據西方社會的現時文化現象﹐在兒童人權問題上違背了基本人性的原則﹐例如兩性關係﹑婚姻﹑墮胎﹑宗教歧視﹑社會福利等﹐與穆斯林國家實行的伊斯蘭法制背道而馳。 麥地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馬哲恩'莫塔卡納博士說﹐由於受到西方文化的侵蝕﹐許多伊斯蘭國家也在模仿西方的制度﹐剝奪伊斯蘭賦予兒童的許多基本人權。 他說﹕“在阿拉伯國家﹐西方國家干涉穆斯林的教育﹐強加給學校的許多教學思想背叛了伊斯蘭的原則。”

這個文件由世界著名的伊斯蘭法學專家們起草﹐並且經過各國伊斯蘭法制委員會專家的審核﹐其內容的伊斯蘭合法性不容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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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兒童 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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