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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會議組織會員國之間投資促進、保護和擔保協定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2908票  瀏覽205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13:33

  序言

  伊斯蘭會議組織會員國之本協定簽署國政府:

  根據規定于其憲章中的伊斯蘭會議組織的宗旨; 2了執行伊斯蘭會議組織會員國之間經濟、技術和商務合作協定的條款,特別 是該協定的第1條各款;

  在會員國密切合作的範圍之內,努力利用經濟資源和其中可供利用的潛力,並且,用最佳的方式對其加以動員和使用;

  確信伊斯蘭國家之間在投資領域的關係是這些國家之間經濟合作的主要領域之一,通過這一領域,其經濟和社會發展得以在共同利益和相互有利的基礎上促進;急於提供並發展一個有利的投資環境,在這一有利的投資環境之中,伊斯蘭國家的經濟資源可以在伊斯蘭國家迴圈,以便最適宜地使用這些資源,以2其發展服務,並且,提高其人民的生活水平;

  爰通過本協定,並且業已協定一致,認2本協定所包含的條款是處理來自會員國資本和投資的最低標準;

  並且宣佈,它們完全準備從文字上和精神上使本協定生效,並且,真誠希望盡一切努力,以實現本協定的目標和宗旨。

   第一章 定義

   第1條 

  就本協定而言,本協定中所使用的下列術語應具有所規定的詞義,除非上下文表明不同的詞義;

  1.本協定

  伊斯蘭會議組織會員國之間投資促進、保護和擔保協定。

  2.締約國

  伊斯蘭會議組織會員國之本協定簽署國,並且,本協定業已對其生效。

  3.東道國

  投資資本所在的和合法進入的任何締約國,或者,允許投資者在其境內利用投資者資本的任何締約國。

  4.資本

  本協定締約國或其國民,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團體,所擁有的一切資#(包括可以用金錢估價的每一樣東西),並且,位於另一締約國領土之內,無論是轉移進該國的,還是在該國所賺取的,也無論這些資#是動#,還是不動#;是現金,還是實物;是有形的,還是涉及作2權利和請求權的這些資本和投資的每一樣東西,並且,應包括#生於這些資#和不可分割的股份和無形權利之中的淨利潤。

  5.投資

  根據本協定,在任何締約國領土一許可的領域內,運用資本以取得利潤收益,或者,2了同樣的目的,將資本轉移到一締約國。

  6.投資者

  任何締約國政府,或者,是締約國國民並擁有資本且投資於另一締約國的自然人、法人。

  國籍應根據下列規定決定:

  (1)自然人

  根據締約國現行國籍法的規定,具有締約國國籍的任何私人。

  (2)法人

  根據任何締約國現行法律所設立,並且,由設立法人的法律所承認的任何實體。

  7.投資收益

  在特定時期內,投資所獲得的,或者,來源於投資的總和,它應無限制地包括利潤、紅利、特許費、提成費、租賃、服務以及資本資#和使用無形財#所取得的一切增加。

  8.總秘書處

  伊斯蘭會議組織總秘書處。

  9.秘書長

  伊斯蘭會議組織秘書長。

  10.本組織

  伊斯蘭會議組織。

   第二章 促進、保護和擔保資本和投資總則和調整在締約國領土內資本和投資的規則

   第2條

  締約國應根據其法律允許資本在它們之間轉移,並且,允許在其境內許可的投資的領域內使用資本。投資資本應享有充分的保護和安全。東道國對於在其境內從事活動的投資者應給予必要的便利和鼓勵。

   第3條 締約國應在盡可能廣泛的範圍之內,努力向資本開放各個領域和投資機會,以適應其經濟條件,並且,在2投資各方取得相互利益的基礎之上,根據東道國既定的目標和計劃,促進其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2資本取得有利潤的投資收益。

   第4條 

  締約國應該根據東道國的法律、法規和重點,努力提供各種鼓勵和便利,以吸引資本和鼓勵其境內的資本投資,例如,商業、關稅、財政、稅收和貨幣鼓勵,特別是在投資專案的早期。

   第5條 

  締約國應該根據東道國的法律和法規,對於投資者及其家庭,對於諸如專家、管理者、技術人員和勞工等其工作與投資永久或暫時相聯繫的人員,提供必要的便利,並且,允許其必需的入境、出境、居住和工作。

   第6條

  東道國應該在其法規規定和其經濟和社會政策的範圍之內,鼓勵當地私營部門與在締約國境內的投資合作,並且,參予其中。

   第7條

  當一締約國退出本協定時,在收到締約國退出通知之前,根據本協定業已#生的在東道國相對于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應該繼續有效,不應受到退出的影響。

   第8條 

  1.任何締約國的投資者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運用其投資的經濟活動的範圍之內,所享有的優惠待遇不得低於給予屬於不是本協定締約國的另一國家投資者在經濟活動的範圍內和有關權利和特權方面所享有的待遇。

  2.以上第1段的規定不應適用於締約國在下列情況下所給予的任何更優惠的待遇:

  (1)另一締約國根據國際協定、法律和特別優惠安排給予一締約國投資者的權利和特權。

  (2)#生于一項現行有效的或將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權利和特權,並且,任何締約國都可以成2該國際協定的會員國,並且,根據該國際協定將建立經濟聯盟,關稅聯盟或相互間的稅收豁免安排。

  (3)締約國因一特別專案對該國特別重要而給予該特別專案的權利和特權。

   第9條 

  投資者應受在東道國有效的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且,應被禁止一切可能擾亂公共秩序或首先的行2,或者,有礙公共利益的行2。投資者還不得進行限制性行2,以及試圖通過非法手段謀取收入。

   第三章 投資擔保

   第10條 

  1.如果一種措施可能通過全部或部分地剝奪投資者的所有權;或者,全部或部分地剝奪其全部或部分基本權利;或者,全部或部分地剝奪其對其投資的所有權、處分權或使用權行使權威;或者,剝奪其實際控制投資、管理投資、利用投資、享受投資的效益,實現投資的利益或擔保投資的發展和增長,來直接或間接影響投資者對資本或投資的所有權,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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