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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經營的伊斯蘭法制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3036票  瀏覽235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13:33

  真主造化的人類﹐把人間所需要的天資都分散了﹐各人都有不同的天賦和特長﹐因此﹐人類應當合作﹐組成一個完美的社會。 就生產方式來說﹐即使單干戶的小作坊﹐也必須依靠半成品來料加工﹔許多大工程和經營項目﹐非集體合作根本無法完成﹐因此任何生產或高效益的經營必須是合作制﹐如同現代流行的合資企業。 有的人擁有金錢﹐有的人擅長知識和技術﹐有的人佔有物質條件﹐如果想幹成一番大的事業﹐單槍匹馬難成氣候﹐他們必須合作﹐體現自由結合和集體智慧。 合資的形式可以有多種﹐譬如各人把資金投入﹐成為共同的合股資方﹔或者一方投入資金﹐另一方提供場地和物質條件﹔或者勞資雙方合作﹐技師和工人是以技術和勞動投資﹐合作的原則是互利互惠﹐也是互擔責任。 今日西方經濟形式的優勢﹐都是合作經營的成就﹐穆斯林願望在全球市場中增強競爭力﹐也必須採取經濟合作的方式﹐志同道合者連接成強大的經濟實體﹐這些是伊斯蘭法制許可的行為。

  伊斯蘭的經濟體制既不姓“資”﹐也不姓“社”﹐就是伊斯蘭﹐是根據《古蘭經》和聖訓精神確定的伊斯蘭法制﹐經歷過歷史的考驗。 伊斯蘭承認每個人的不同天份﹐能力有大小﹐資產有多寡﹐體現了真主造化的人類互相平等﹐各有所長﹐但不是平均主義。 投資份額多的人﹐資本的比例大﹐收穫按比例分成﹔技術能力強的人﹐成就多﹐工資待遇就高。 如果是勞資合作﹐經營成功分享盈利的時候﹐勞動者的精力和時間化作金錢的代價﹐獲得報酬﹔假如生意賠本﹐老闆失去了一部分資金﹐而勞工只在自己勞動和時間上報了損失。 伊斯蘭的經濟合作精神是利益均沾﹐風險共擔﹐人人都必須負責任﹐提高生產的積極性﹐合作夥伴們互相心理平衡﹐每個夥伴在合作中的誠意和努力﹐就是伊斯蘭的道德行為﹐具體表現對真主的敬畏和服從。

  合資經營是共同團結奮鬥﹐沒有欺騙﹐也沒有剝削﹐做生意是為了經濟發展和獲得合法利潤﹐這個共同的目標把全體夥伴結合在一起。 合資經營就是目標一致風雨同舟﹐所以不能為投資者確定固定的利率﹐因為這是高利貸性質。 如果生意不利﹐虧了本﹐固定的利率保證了一方的穩定收入﹐使他的夥伴單方面吃虧﹐這樣的合資不僅不公平﹐而且屬於賭博和剝削性質﹐為伊斯蘭的法制所不許。 譬如幾個人合股辦一個農場﹐名義上是合作投資﹐但個別人以資本要挾﹐強行要求收入和利潤必須有保證﹐如果遭受自然災害﹐農業歉收﹐經營虧本﹐而那個少數投資人不論經營者死活﹐必須保證利潤﹐這不是高利貸﹐又能是什麼?

  古代就有這樣的先例﹐伊斯蘭法學的術語是“穆扎拉赫”﹐意思是“投資者分享農產品”﹐伊斯蘭之前的阿拉伯地區普遍實行這種制度﹐先知穆聖在麥地那創建穆斯林政權後﹐宣佈必須立即終止。(詳見《穆斯林聖訓集》) 這個舊制度有兩方面的缺陷﹐貸款人固然有高利貸的嫌疑﹐但是﹐如果固定利率定得太低﹐而遇到豐收年景﹐農場經營者借助貸款獲得了巨大的利潤﹐而貸方只得到極小一部份收入﹐這個結果形同剝削﹐有欠公正。 這是一個古典的經濟合作不合理的範例﹐因此被制止﹐伊斯蘭的原則提倡互相尊重的合作精神﹐鼓勵合作的夥伴都發揮生產積極性。這個經濟學原理永不過時﹐指導現代化經濟制度﹐充份體現了伊斯蘭合資經營的合理性。 伊斯蘭法制允許合作經營﹐必須遵循合理的協作契約﹐目的是共同富裕﹐但也分擔意外的損失。(參看《古蘭經》2﹕280-283)

  根據這個原理﹐合作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任何一個人﹐都可以以他的專長和能力找到合作夥伴﹐共同創辦一種事業﹐並且從中獲得合理的待遇。 合作使個人的特長充份發揮﹐形成集體中一個不可缺少的力量﹐大家合作經營提高了生產效應﹐降低成本﹐薄利多銷﹐服務社會。

  有些國家經歷了社會經濟轉型﹐從過去的全面國有化轉向私營經濟﹐許多人不適應﹐因為過去人人都等待國營單位僱佣﹐生活水平雖低﹐但是風平浪靜鐵飯碗。今日經濟體制改革﹐實行市場自由化﹐許多人感到被社會拋棄和失落﹐工作和生活都失去了保障。 穆斯林應當領悟真主造化的奇妙﹐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生存能力﹐各有千秋﹐何愁沒有飯吃。 每個人都應當想一想﹐首先對自己解剖和分析﹐把自己的能力貢獻給某個需要你的集體﹐參加社會經濟活動﹐走勤勞致富之路﹐適應當代社會潮流。 許多小本經營的穆斯林商人﹐也應當深入思考﹐把同行業的弟兄們聯合起來﹐融入社會競爭潮流。 穆斯林弟兄們團結一致﹐合作經營不是唯利是圖金錢第一﹐而是為主道奮鬥﹐充份展現穆斯林經營的特色。 《古蘭經》說﹕“你們當為正義和敬畏而互助﹐不要為罪惡和橫暴而互助。 你們當敬畏真主﹐因為真主的刑罰確是嚴厲的。”(5﹕2)

  伊斯蘭把一切活動都歸為信仰的一部分﹐信士可以在任何時候都保持對真主的高度敬畏﹐經商和生產也不能例外﹐因為任何行為都將對社會產生影響﹐有正義與罪惡之分。 穆斯林生活在經濟大潮之中﹐如同黑夜行船﹐必須把握正確航行方向﹐接受真主的考驗。世俗社會把正道信仰排除在外﹐拜金主義﹐做生意奸詐﹐對合作夥伴欺騙﹐“寧可負天下人﹐不能讓天下人負我”的極端自私自利思想﹐坑蒙拐騙成為家常便飯。 穆斯林為正義而活著﹐為取悅於真主﹐忍受生活的煎熬﹐艱苦奮鬥﹐闖蕩一條正道的生活道路。 如果能力或資產有限﹐努力尋找志同道合的正義夥伴﹐合作經營﹐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假如本人有經濟實力﹐又有企業經驗﹐招聘理想的夥伴﹐尋求技術和資產合作﹐以平等待人﹐共同經營﹐勵精圖治。 在共同協作中﹐真主不會佑助心懷鬼胎欺騙人的夥伴。

  先知穆聖傳述真主的啟示說﹕“至大的真主說﹕‘有兩個合作的人﹐他們互相無欺﹐我是其中第三者。 如果發現有人不誠實﹐我便丟棄他們。’” 《阿布'達伍德聖訓集》 大學者拉茲對這段聖訓的解釋是﹕“當兩個合作的人﹐一旦遭到真主的丟棄﹐惡魔立即加入他們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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