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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經典經濟思想特點概論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阿拉伯世界研究》    作者:劉天明
熱度5741票  瀏覽929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9年3月26日 15:19

二、義利統一和相對均平的觀念特點
  
  「義利之辯」本是中國哲學史上(主要是儒家思想史)關於倫理問題的一項傳統論題。「義」指思想行為要符合一定的道德倫理標準;「利」指利益、功利。《論語》裡有「君子喻于義,小人喻於利」的說法。宋代理學大師朱熹認為,分辨義利「乃儒者第一義」 [2]35-40,強調興義滅利。這裡我們以儒家「義利之辯」的方法和角度來考察分析伊斯蘭教的經濟思想,有利於我們深入瞭解其特點。
  伊斯蘭教的「義」有著特定的內涵:「正義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經、信先知,並將所愛的財產施濟親戚、孤兒、貧民、旅客、乞丐和贖取奴隸,並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履行約言,忍受窮困,患難和戰爭」(2:177)。伊斯蘭教中的「義」主要包括了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兩部分內容。道德信仰的「義」在伊斯蘭教經濟思想中始終佔據重要地位。如前所述,伊斯蘭經濟思想具有鮮明的「宗教神聖性」和「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特點。然而,伊斯蘭教既十分重視宗教信仰、倫理道德的弘揚,也十分重視現實功利,認為合理合法地積極奮鬥、獲取功利,滿足自我的欲望,是真主所允許的:「伊斯蘭教不是苦行主義的宗教,《古蘭經》鼓勵人們利用和享受真主賜予人類的各種幸福」,「穆罕默德確實摒棄禁欲主義。《古蘭經》教導穆斯林充分享受一切允許享受的樂趣。穆罕默德肯定沒有教導穆斯林實行禁欲,他自己也沒有這樣做過。」[6]28這說明伊斯蘭教並不排斥欲利,而是主張通過合法、正常的途徑來獲得利益和滿足欲望,並且把這些利益同大家分享。穆聖本人也是講功利的,從他經商的經歷就能說明問題。
  伊斯蘭教不僅重視現實功利,而且將宗教信仰、宗教道德理想的追求同現實功利的追求有機地協調、統一起來,主要表現在《古蘭經》對施濟行善的具體論述:「你們所施捨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於你們自己的,你們只可為求真主的喜悅而施捨。你們所施捨的任何美物,你們都將享受完全的報酬,你們不受虧枉。」(2:272)。施捨於人,是善的行為,似乎于功利毫無關係,但將從真主那裡「享受完全的報酬」確是烙有明顯的「功利思想」印記的。這種施捨的善良表現,將會在現世和來世得到雙倍的報酬。這樣,宗教信仰、倫理道德的「義」和功利的獲得有機地結合起來;宗教義務同功利的追求有機地結合起來。伊斯蘭教的「正義」之中包括「完納天課」,是穆斯林必須完成的五功之一。「信道而且行善,並謹守拜功,完納天課的人,將在他們的主那裡享受報酬,他們將來沒有恐懼,也不會憂愁」(2:277)。但「完納天課」並不是赤貧的人所能做到的,赤貧的人是真主所施濟的人,但卻並不是真主所特別青睞的人,要想得到真主的青睞和嘉獎,必須通過艱苦奮鬥,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發家致富,然後「完納天課」。這裡「完納天課」的「正義」行為和追求功利有機地結合起來了。這同消極忍耐、安貧樂道、滅絕欲利之念,同靠人施濟的和尚、尼姑有著鮮明的區別。再如,朝覲亦為伊斯蘭教五功之一,伊斯蘭教規定每個穆斯林一生之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至少要到聖地麥加朝覲一次。每一個虔誠的穆斯林,都極其嚮往到麥加朝覲。然而朝覲麥加需要有較雄厚的物質條件,所以朝覲的願望往往成為穆斯林勤奮工作、努力發財的動力之一,“義”和「利」在這裡也得到了統一;伊斯蘭教與佛教、基督教認為的今世為痛苦、災難、罪惡的宗教學說不同,它並不以否定現世的幸福為前提來承認來世的幸福,而是既重來世的幸福又不放棄對現世幸福的追求。「誰想獲得今世的報酬,我給誰今世的報酬,誰想獲得後世的報酬,我給誰後世的報酬。」(3:145)來世的幸福實際上是精神的追求,現實幸福的基礎是物質功利的獲得。兩世幸福說充分體現了伊斯蘭教「義」、「利」相互統一、結合與協調的特點。當然,「應該指出,兩世幸福的基點是後世幸福,而不是今世的幸福」 [7]25,70。這也體現了伊斯蘭教義利統一觀的特點,即在義和利的統一、結合、協調之中的基點是義。伊斯蘭教以「義」為前提,以「義」為根本,「利」必須服從、協調、結合、統一到「義」的基點、根本、前提之上,今世的幸福「比起後世的幸福來是微不足道的」 (9:38)。
  從一定意義上說,伊斯蘭經濟思想是私有制、商品經濟的產物,具有維護私有制的鮮明特色。「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產,惟借雙方同意的交易而獲得的除外」(4:29)。這肯定了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在債務和財產繼承權問題上有突出體現,即經濟活動中常有借債、還債問題,伊斯蘭教維護債主的權益,教導教民應積極償還債務,維護私人佔有財產制。聖訓認為:「假設一個人為主道三次殉命而身負有債,他便不能進樂園,必須還了債才行。」[8]311伊斯蘭教不僅通過來世學說督促債務人還債,而且通過法律制度保障債權人的財產佔有權利。如教法對債務契約、債務履行、債權的維護等都有較詳明的法律規定。伊斯蘭教極為重視財產的繼承權問題、繼承法的制定和實施,其實質也充分體現了伊斯蘭教是肯定並維護以家庭個體經營為基礎的財產私有社會制度。一般來說,財產的繼承權問題伴隨著私有制的產生而逐步產生,原始共產制不可能存在個人財產繼承問題。
  在私有制社會,貧富分化是必然的現象。[5]363肯定私有制的合法性,就等於肯定貧富差異的合法性。伊斯蘭經濟思想中,承認人與人之間存在著能力和天資的差別。“我將他們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計分配給他,我使他們彼此相差若干級,以便他們層層節制”(43:32)。真主“使你們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級”(6:165),肯定了現實社會中貧富差異的合理、合法性。
  在維護私人佔有財產權、肯定貧富差異合理性的同時,伊斯蘭教又提出了保障人人享有真主所賜財產權的主張。這也同伊斯蘭教興起時期的社會背景有關。伊斯蘭教興起前,阿拉伯社會在總體上仍屬於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氏族制社會末期。一方面私有制和等級制度已逐漸確立,貧富分化已逐漸顯現;另一方面,氏族社會的傳統觀念及制度如血緣親情、集體主義、平等、公平、誠實守信、忠誠等樸素的社會意識和相應的社會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重要影響。當時阿拉伯地區貝都因人每年都要週期性地沿固定路線遷徙,趕著共同經營的駝群和羊群,逐水草而居。在部落內部,牧場、水源、耕地甚至牲畜也是氏族集體的財產,通常帳篷和可以攜帶的物品才屬於私有。在此背景下,阿拉伯氏族社會的財產均平思想、互助的集體精神等傳統觀念積澱在阿拉伯人的社會心理結構之中,具有強大的力量,它體現在伊斯蘭教經濟思想中,認為真主所創造的財富是為人類生存、生活服務,社會全體成員(包括貧者甚至乞丐)都應享有真主所賜予的財產和自然資源的權利,「我在大地上為你們和你們所不能供養者而創造了許多生活資料」(15:20)。
  維護私人佔有財產權、肯定現實社會中貧富差異的合理性,與保障人人享有真主所賜財產基本權利的主張在社會實踐之中存在著差異和矛盾。在私人佔有財產制社會中所導致的貧富分化嚴重,必然影響貧者難以獲得基本的生活資料,貧富懸殊又易使階級矛盾加深甚至激化,影響社會的穩定。怎樣既維護私人佔有財產權、允許現實社會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貧富差別,又能夠保障貧者享有真主所賜財產的基本權利,從而緩和社會矛盾?伊斯蘭教進一步提出了富裕者的財產中有貧者的權利,窮人可以分享富人的財產,「他們的財產中,有乞丐和貧民的權利」(5l:19),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社會財富、反對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以免導致社會中的貧富懸殊、貧者喪失享有真主所賜財產的權利,並據此提出一系列對社會產品實行再分配的有力措施,來防止社會貧富分化嚴重,保障貧者、弱智、低能者享有真主所賜財產的權利。這些措施包括繳納天課、分散遺產、提倡施捨、反對囤積財富和禁止高利貸等。

  上述伊斯蘭經典經濟思想、理論、措施中突出體現出了社會財富分配的相對均平觀念:維護私人佔有財產權,允許貧富差異的存在,說明伊斯蘭教沒有主張絕對的平均主義思想;反對財富集中於少數人之手,主張人人均享有真主的財產,並通過一系列財產再分配的措施來縮小貧富差異,說明伊斯蘭教反對貧富差異懸殊。既不主張平均主義,又反對貧富懸殊,體現了伊斯蘭教相對均平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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