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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與西方文明所蘊涵的民主價值觀之比較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阿拉伯世界研究》    作者:汪波
熱度8340票  瀏覽1614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9年3月28日 16:30

  
  二、民主在伊斯蘭和西方文明中的邏輯基礎
  
   在伊斯蘭和基督教文化的民主思想觀念中,除了它們共同贊同的民主原則,諸如正義、公平、平等、對個人的重視外,兩者最重要的相似之處就是民主所具有的宗教基礎。
   在歐洲文明中,基督教的一神教信仰奠定了近代民主思想中平等主義觀念的神學和哲學基礎。從神學角度說,馬丁·路得16世紀的宗教改革中,提出的最重要思想就是「因信稱義」的神學觀念,強調任何個人與上帝之間都可通過「信」來建立直接聯繫,無須任何神職人員作為仲介。這從根本上否定了中世紀歐洲天主教建立的教階制度,確定了所有個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地位。從歐洲哲學和政治學的角度看,此後出現的自然權利思想以及啟蒙主義觀念,其邏輯前提都是建立在這個「所有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的神學基礎之上,這一平等的邏輯前提成為近代歐洲民主思想建立的基礎。在此基礎上,歐洲的政治哲學從根本上否定了君主存在的合法性,確立了個人和政府之間建立在契約關係之上的人民主權觀念。
   同樣,在伊斯蘭文化中,民主的觀念也有其神學基礎。作為一神教信仰,伊斯蘭信仰的核心就是強調神聖主權的「認主獨一」(Tauheed)觀念。「認主獨一」觀念強調,不僅整個宇宙的主權都屬於全能的真主,而且人世間所有人為的權威也都歸屬于真主。[8]17在伊斯蘭國家的憲法中,對於這個觀念都有明確的記載。同時,這些國家的法律依據,就是根據這個觀念制定的伊斯蘭教法(Sharia law),或直接運用《古蘭經》和聖先知傳統中闡述的法律。然而,很多西方學者卻認為,神聖主權的觀念和現代國家民主標誌的人民主權的觀念完全對立,因為「認主獨一」的觀念把人類行使權力的界限局限于真主的範圍之內,因而伊斯蘭沒有民主的觀念。
   這種結論顯然過於草率。其實,只要深入思考就會發現,「認主獨一」的觀念在伊斯蘭的傳統中,同樣也是民主思想的邏輯前提。首先,主權儘管從理論上來說歸屬于全能的真主,但人類實際上已經被確定為真主神聖權威的代表,也就是真主權力的代表者。和歐洲民主的邏輯前提一樣,在強調一切主權屬於真主的同時,也就否定了任何人有高於他人的特權,從而建立起了人與人之間平等關係的基礎。國民議會則作為一種政治體制來實行人民所代表的神聖政治權力。其次,這種神聖權力代表的觀念,還可以成為一種對政治權力進行道德檢驗的依據,讓那些執行公共政治權力的人意識到權力的神性來源。這就是說,既然權力的最終來源是出於真主,那麼對真主的信仰就成為所有公眾代表權威管理者在行動上的一種內心約束。結果,這種約束就成為民主政治管理過程中對權力構成的一種額外限制。而且,這種限制還能督促政權管理者舉行定期選舉,建立分權機制,尊重個人基本權利,維護司法獨立等。再次,對於政治管理者來說,既然權力來源於真主,那麼神聖權力的代表者就只能用這種權力去創建一個伊斯蘭所追求的公正社會。在這個前提下,任何個人都不能把這種神聖權力占為己有,讓自己充當暴君或是獨裁者進行統治。同時,作為權力託管人,如果違背了委託人的信任,人民就可拒絕其命令,或是根據法律和憲法規定的程式將其廢除;
   最後,在「認主獨一」的前提下,伊斯蘭國家還要致力於建立一個公正的社會。《古蘭經》反復強調對所有人公正的重要性和公正的價值。按照先知穆罕默德的說法:「片刻的公正強於70年的敬拜,也就是禁食和整夜向真主祈禱。」[9]同樣,公正也是民主追求的目標。正如美國基督教政治神學家尼布林(Reinhold Niebuhr)所概括的:「人類公正的本能才使得民主成為可能,而人類那種不公正的傾向更使得民主必不可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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