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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注釋學研究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阿拉伯世界研究》    作者:金忠傑
熱度5514票  瀏覽1049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9年5月07日 11:41

        三、注釋學的學科要求
  
  
        《古蘭經》涵蓋多學科的性質,使注釋學與語言學、法學、哲學、教義學等學科相互交織、互有關聯。注釋家如缺乏與其相關的學科知識,注釋時則往往顧此失彼。如經文「至仁主已升上寶座了。」(20:5)語言學家與教義學家就各執一詞,注釋不一。因此,注釋史上有許多注釋家精通數門學科,並集中反映在注釋文獻中,如法赫魯丁•拉齊(1149~1209)的《幽玄之鑰》,堪稱注釋學學科交叉性的代表文獻。他在精通注釋學要求的相關人文學科基礎上,也「致力於運用哲學、天文學、宇宙學乃至動植物學、人體解剖學的各種知識來闡釋《古蘭經》的奧義。」[6]304
  
        鑒於注釋《古蘭經》的謹嚴及注釋學科體系的需要,學術界制定了注釋《古蘭經》必須具備的學科知識,以保障學術規範和注釋品質。換言之,這些學科知識既是注釋的必備工具,也是注釋學與其他學科交叉的具體反映。蘇尤蒂歸納了注釋學需要的15門學科知識(注:其中,蘇尤蒂將修辭學的分支學科辭達學、辭巧學、辭華學分別視為獨立學科,共計15門學科知識;現根據修辭學統一的學術稱謂,合而為一,共計13門學科知識。):
  
        1.語言學(‘ilm al-lugh)
  
        阿拉伯語言學是注釋家必備的首要條件。注釋家可根據語義和語境解釋詞彙,闡釋經義,反之則不然。穆賈希德指出:「不允許未精通阿拉伯語言知識者貿然注釋《古蘭經》。」法學家馬立克•本•艾奈斯(約715~795)談及語言學之於注釋的重要性時說:「我必處罰不懂阿語知識的注釋者,以罰他儆百。」[2]861而作為《古蘭經》學和注釋學專家的蘇尤蒂更為直接:「如果一無所知阿拉伯語的實質,就無權注釋《古蘭經》。」[1]47
  
        2.語法學(‘ilm al-nahw)
  
        語法學可以説明注釋家知悉經文的語法結構和變化。蘇尤蒂尤其列舉了經文中頻繁出現的典型語法現象,如代詞、確指和泛指名詞、陽性和陰性名詞、單數和複數名詞、60種各類工具詞,以及同義詞的用法、提問與回答的形式、動詞或名詞的召喚形式、連詞的具體用法、其他常見動詞的特殊用法等。[2]358-433
  
        3.詞法學(‘ilm al-sarf)
  
        語言學家伊本•法爾斯(?~1004)指出,「誰不懂詞法學,誰就不懂諸多知識,如動詞wajad是多義詞,根據詞義受語義語境制約原則,該詞的各種意義顯而易見。」[2]865而經文多以動詞形式的表述,促使注釋家通過詞法學,在精確掌握詞彙基本規律及意義的基礎上深刻解讀經義。
  
        4.字源學(‘ilm al-’ishtiqāq)
  
        字源學研究詞彙字母的構成、演變和派生。注釋家借助字源學能夠精確掌握動詞和名詞的衍生、變化與意義:「如詞彙的字源派生於不同的字母元素,則詞義也應字母元素的不同而不同。」 [2]865因此,如以阿拉伯語從事阿拉伯—伊斯蘭文化的其他學科研究人員無需絕對精通字源學,但注釋家則務必要精通。
  
        5.修辭學(‘ilm al-balāghah)
  
        修辭學是深入瞭解、理解、研究和注釋《古蘭經》的重要門徑之一,「注釋家研習的重要學科之一,就是遵循修辭學的要求原則,借助修辭深刻領悟經文。」[2]865從修辭角度注釋《古蘭經》而著稱的修辭學家紮邁赫舍勒(1075~1144)歸納了修辭學在注釋領域的巨大作用:「注釋真主的語言,必須透徹理解經文,明晰修辭的最佳境界。」[2]865
  
        6.誦讀學(‘ilm al-qirā’h)
  
        誦讀學是集誦讀《古蘭經》理論與實踐為一體,涉及語法學、語言學、聲韻學乃至音樂學的綜合學科。誦讀學也進一步反映了注釋學所具有的交叉學科性質。
  
        7.教義學(‘ilm al-’usūlu al-din)
  
        教義學主要研究有關真主及其屬性、六大信條、宇宙和生命起源、終極歸宿、意識行為等各種信仰問題。《古蘭經》中大量出現的信仰教義和哲學領域的經文,均需注釋來弘揚其內涵,因而也要求注釋家通曉教義學原理和方法。
  
        8.法理學(‘ilm al-’usūlu al-fiqh)
  
        《古蘭經》涉及立法的經文占全經的十分之一,以原則提示的形式散見於不同章節中。演繹創制教法與法學本身的發展需要,促使注釋家借助法理學原理及方法,逐一注釋涉及法律的經文。如法學注釋家根據禁酒經文演繹和創制出海洛因等麻醉人性理智的藥物是非法的。
  
        9.《古蘭經》降示背景學(‘ilm al-’asbāb wal-qisas)
  
        《古蘭經》經文因時因地與因人因事而降示、聖門弟子請教先知釋疑不解經文、經文內容和編排的特殊性等,催生了《古蘭經》降示背景學。注釋家根據經文背景,首先能做到依理依據注釋。經文降示背景的表述形式也不同,如明確式「這節經文降示的背景是……」、可能式「這節經文為……而降示」[8]85。甄別經文降示背景的多家之見及降示背景在教育、倫理等領域的涵義等,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注釋的深度、廣度及結果。
  
        10.先後經文停止學(‘ilm al-nāsikh wal-mansukh)(注:沙特曼納爾•敢塔尼教授在《古蘭經學》中概括了該學科的主要內容:(1)確立停止經文的依據;(2)界定停止經文的定義;(3)停止經文的內涵與哲理如何使伊斯蘭法律隨著社會的發展趨向完善;(4)停止經文的類別,即以經停經、以訓停經、以經停訓、以訓停訓;(5)停止經文只涉及法律,不涉及信仰教義、倫理道德、宗教義務與社會交際;(6)界定停止經文的方式;(7)停止經文的具體運用,即誦讀與律例同時停止、停止律例保留誦讀、停止誦讀保留律例;(8)停止經文的各家之說如猶太人之說、什葉派中的拒絕派之說、眾學者之說;(9)停止經文的節數(蘇尤蒂統計了21節經文)。)

        根據「凡是我所廢除的,或使人忘記的啟示,我必以更好的或同樣的啟示代替它。難道你不知道真主對於萬事是全能的嗎?」(2:106)等經文,學術界從理解經文內涵的理性角度和演繹教法的實踐角度,明確了其對注釋的功用:「不知經文的先後停止,或許會以被停止的經文裁決法律,如此則不但自己陷入迷誤,也殃及他人。」[5]362
  
        11.教律學(‘ilm al-fiqh)
  
教律學「除包括對宗教禮儀制度、民事法律規定和刑法的研究和正確理解外,還包括對訴訟程式、審判原則以及各主要法學派別的立法創制原理和對法律問題的不同見解等方面的探討。」[6]673因此,注釋家精通教律學解讀伊斯蘭法源《古蘭經》中的法律經文是必然的。
  
        12.聖訓學(‘ilm al-hadith)
  
        聖訓學是甄別、考證、分類、篩選聖訓,以及推究聖訓大義、內涵外延、時代背景、傳述系統、傳述者生平、修養和學識的學科。鑒於聖訓是《古蘭經》的第一注釋源,注釋家務必借助聖訓學選擇可靠聖訓注釋經文,尤其涉及概略和含蓄經文時,更是如此。
  
        13.稟賦學(‘ilm al-mawhibh)
  
        從文字層面看,蘇尤蒂所說的稟賦學「似乎不知所云,且認為遙不可及」[2]866。事實上,聖訓「凡實踐所學知識者,真主賦予他未知的知識」概括了「獲取稟賦學的途徑就是通過實踐與勤勉求得必要的學術素養」[2]866。
  
        綜上,注釋學是一門融合多門學科的交叉學科,注釋家是集多門學科於一身的學術集大成者,聖訓學家伊本•艾布•頓亞(?~894)定性了注釋家具備多學科知識的必然性:「作為注釋《古蘭經》的工具,惟有掌握這些學科知識才能成為注釋家。不具備而注釋,就是臆斷注釋。」[2]866因此,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史上,凡能涉足《古蘭經》注釋的著名學者,無一不是基於多學科知識、多角度多層面地注釋《古蘭經》的,其留下的豐碩成果也有力推動著阿拉伯—伊斯蘭文化學術工程的繁榮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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