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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譯著活動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阿拉伯世界研究》    作者:金忠傑
熱度5662票  瀏覽924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9年5月07日 12:27

       三、《古蘭經》譯注學術體系的構建

       《古蘭經》的特性決定了對它的翻譯和注釋必須有十分苛刻的學術要求,因此譯注者務必具備相應的學科知識,遵循嚴格的學術規範,力求釋經而不越經。為此,著名《古蘭經》學家、注釋學家與語言學家哲拉魯丁·蘇尤蒂(1445-1505)的名著《古蘭經學、通論》,哈立德·阿布杜·拉哈曼·俄克的名著《古蘭經注釋原理》(1968年)。埃及前宗教基金部部長、阿拉伯伊斯蘭世界研究《古蘭經》注釋的權威專家穆罕默德·侯賽因·紮哈蔔(1915-1977年)的名著《古蘭經注釋與注釋家》(1976年),對此都有間接或直接的論述。綜合起來就是以下六項。
   
       (一)譯注者首先必須符合《古蘭經》源語注釋家的學術條件——精通15門學科知識。 

       根據穆罕默德·侯賽因·紮哈卜教授對譯解《古蘭經》的界定:「譯解《古蘭經》既是在允許注釋經文的範疇內,也可以說是用非阿拉伯語對《古蘭經》的注釋。」據此,全面而深刻解讀經文大義,首先具備的學術工具就是哲拉魯丁·蘇尤蒂歸納制定的15門學科知識,分別簡述如下:
  
       1 語言學(ilm al-lugh) 
       
       阿拉伯語言學是注釋家必備的首要條件。注釋家可根據語義和語境解釋詞彙,闡釋經義,反之則不然。再傳弟子、著名《古蘭經》注釋家穆賈希德指出:「不允許未精通阿拉伯語言知識者貿然注釋《古蘭經》。」法學家馬立克·本·艾奈斯(約715-795)談及語言學之於注釋的重要性時說:「我必處罰不懂阿語知識的注釋者,以罰他儆百。」而作為《古蘭經》學和注釋學專家的蘇尤蒂說得更為直接:「如果一無所知阿拉伯語的實質,就無權注釋《古蘭經》。」
  
       2 語法學(ilm al-nahw)
  
       語法學研究語法結構和變化。蘇尤蒂尤其列舉了經文中頻繁出現的典型語法現象,如代詞、確指和泛指名詞、陽性和陰性名詞、單數和複數名詞、60種各類工具詞、同義詞的用法、提問與回答的形式、動詞與名詞的召喚形式、連詞的具體用法、其他常見動詞的特殊用法等。
  
       3 詞法學(ilm al-sarf)
  
       語言學家伊本·法爾斯(?-1004)指出,「誰不懂詞法學,誰就不懂諸多知識,如動詞wajad是多義詞,根據詞義受語義語境的制約,該詞的各種意義顯而易見」。經文常以動詞形式的表述,需要通過詞法學精確掌握經文詞彙的基本規律與意義。
  
       4 字源學(ilm al-ishtiqaq)
  
       字源學研究詞彙字母的構成、演變和派生。借助字源學可精確掌握動詞和名詞的衍生、變化與意義:「如果詞彙的字源派生於不同的字母元素,則詞義也應隨字母元素的不同而不同。」是故,譯注家必須絕對精通字源學。
  
       5-7 修辭學(ilm al-balaghah)
  
       辭達學(ilm al-maan)、辭巧學(ilm al-bayan)、辭華學(ilm al-badi)是阿拉伯語言修辭學的分支學科,是深入研究和注釋《古蘭經》的重要門徑之一。「注釋家研習的重要學科之一,就是遵循修辭學的要求原則,借助修辭深刻領悟經文。」著名修辭學家紮邁赫舍勒(1075-1144)歸納了修辭學在注經領域的巨大作用:「注釋真主的語言,必須透徹理解經文,明晰修辭的最佳境界。」
  
       8 誦讀學(ilm al-qirah)
  
       誦讀學研究阿拉伯語28個字母的音素音位、語音語調、韻律結構、發音方法、字母拼寫、經文標符、經文分段、誦讀原理、音律規則與誦讀方式,以及著名7字母的內涵、35家或40家之說,以及七個方面的差異:名詞的單數、雙數與複數及陽陰性的不同;詞語因格位不同語義發生相應的變化或不變;詞法的不同變化;字母或單詞前置或後置的不同;字母或單詞更換的不同;字母增加或減少的不同;7種方言發音在開口音、側重音、輕音、重音、顯讀、鼻音、簡化音與停頓時單詞尾符讀靜音的不同。鑒於該學科是集誦讀理論與實踐為一體,涉及語法學、語言學、聲韻學乃至音樂學的綜合學科,在誦讀、理解和注釋《古蘭經》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注釋家精通誦讀學是必然的。
  
       9 教義學(ilm al-usulu al-din)
  
       教義學主要研究有關真主及其屬性、六大信條、宇宙和生命起源、終極歸宿、意識行為等各種信仰問題。《古蘭經》中大量出現的信仰教義和哲學領域的經文,均需注釋來弘揚其內涵,因而也要求注釋家通曉教義學原理和方法。
  
       10 法理學(ilm al-usulu al-fiqh)
  
       法理學的研究物件「是根據自安拉啟示而作出的神聖立法原則,正確理解和闡釋伊斯蘭教法的淵源或理論基礎,包括法的原理、準則、淵源、方法等」。解讀法律經文,尤其是特殊與一般、絕對與相對、先後停止、命令與禁令等經文,則務必運用法理學及其方法。
  
       11 《古蘭經》降示背景學(ilm al-asbab wal-qisas)
  
       注釋家根據降示背景學,能夠做到依理依據注釋。尤其經文降示背景的表述形式如明確式「這節經文降示的背景是……」、可能式「這節經文為……而降示」,以及經文降示背景在教育、倫理等領域的含義等,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注釋的深度、廣度及結果。
  
       12 先後經文停止學(ilm al-nasikh wal-man-sukh)
  
       學術界從理解經文內涵的理性角度和演繹教法的實踐角度,根據「凡是我所廢除的,或使人忘記的啟示,我必以更好的或同樣的啟示代替它。難道你不知道真主對於萬事是全能的嗎?」(2:106)等經文,明確了其對注釋的功用:「不知經文的先後停止,或許會以被停止的經文裁決法律,如此則不但自己陷入迷誤,也殃及他人。」
  
       13 教律學(ilm al-fiqh)
  
       教律學「除包括對宗教禮儀制度、民事法律規定和刑法的研究和正確理解外,還包括對訴訟程式、審判原則以及各主要法學派別的立法創制原理和對法律問題的不同見解等方面的探討」由此。運用教律學解讀涉及法律經文是必然的。
  
       14 聖訓學(ilm al-hadith)
  
       聖訓學是甄別、考證、分類與篩選「聖訓」,以及推究聖訓大義、內涵外延、時代背景、傳述系統與傳述者生平、修養和學識的學科。鑒於「聖訓」是對《古蘭經》的延伸和第一注釋源,選擇可靠「聖訓」解讀經文。尤其涉及到概略和含蓄經文時,務必借助聖訓學。
  
       15 察賦學(ilm al-hadith)
  
       從文字層面看,蘇尤蒂所說的稟賦學「似乎不知所云,且認為遙不可及」。事實上,「聖訓」「凡實踐所學知識者,真主賦予他未知的知識」概括了「獲取稟賦學的途徑就是通過實踐與勤勉求得必要的學術素養」。聖訓學家伊本·艾布·頓亞(?-894年)定性了注釋家具備以上學科知識的必然性:「作為注釋《古蘭經》工具,唯有具備這些學科知識才有資格成為注釋家。不具備而注釋,就是臆斷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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