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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保護勞動者權益

熱度3985票  瀏覽551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0年5月06日 19:05

[編譯者按語﹕一年一度的五一國際勞動節﹐1886年起源於美國。  今年世界各地在5月1日那天﹐照樣有數以千計的勞工走上街頭﹐要求他們的合法權利。  西方資本主義的原始積累開始于對億萬勞工血汗的壓榨和剝削﹐資本主義國家城市裡一座座摩天大樓﹐紙醉金迷﹐燈紅酒綠﹐都是勞工血汗和白骨開放的花朵。  今天﹐資本主義發達到了頂峰﹐物極必反﹐走向衰落﹐勞工大眾受剝削的本質絲毫未變。  每年的這個時候﹐勞工們沒有忘記這一天﹐團結起來﹐向世界發出最強音﹐要求基本人權和尊嚴。  本文是北美洲伊斯蘭法學理事會會長穆紮密爾‧西迪奇在2009年五一勞動節前夕在《伊斯蘭線上》網站上發表的文章。)

 

勞工大眾﹐是一個社會階級﹐他們沒有做自資本﹐沒有生產工具﹐只依靠自身的勞動技術和力氣換錢﹐養家糊口。 穆斯林學者對勞工的權利曾有許多討論﹐展現伊斯蘭對待勞工階級的關懷和憐憫﹐並且呼籲各國政府為改善勞工的生活條件和社會待遇確立法制﹐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據我所知﹐許多伊斯蘭國家都有以《古蘭經》聖訓為依據的勞動保護法﹐如巴基斯坦和伊朗﹐也有許多國家模仿西方﹐政府代表權勢集團利益﹐無視勞工基本權利﹐成為社會動亂的禍根。  我希望借此機會闡述伊斯蘭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理念和法則﹐向社會大眾說明伊斯蘭對待勞工的人道主義精神。

伊斯蘭對待人類社會的管理法則﹐歸根結底﹐就是公正。  公正是實現人權平等與社會和諧的基本保證。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沒有公正﹐絕無安寧﹔國際與國內﹐社會與家庭﹐都是一樣。 《古蘭經》有兩個常用的詞﹐表達公正﹕“艾德爾”(al-adl)和“基斯特”(al-qist)。  艾德爾的意思是﹐中正﹑平衡﹑公道﹔基斯特的意思是﹐每個人的生活需要和基本權利﹐人人一律平等。

《古蘭經》說﹕“信道的人們啊﹗ 你們當維護公道﹐當為真主而作證﹐即使不利於你們自身﹐和父母至親。  無論被證的人﹐是富足的還是貧窮的﹐你們都應當秉公作證﹔真主是最宜關切富翁和貧民的。  你們不要順從私欲﹐以致偏私。  如果你們歪曲事實﹐或拒絕作證﹐那麼真主確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4﹕135)

秉公作證或維護公道﹐是指對所有的人﹐不論貧富或男女﹐不論種族或信仰﹐也不論職業或社會地位。   黑人﹑白人﹑富人﹑窮人﹑外國人﹑本國人﹑官員﹑學者﹑達官貴人﹑販夫走卒﹐都是真主的僕民﹐人人平等﹐彼此都是人﹐沒有兩樣。  《古蘭經》說﹕“眾人啊﹗ 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們互相認識。  在真主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  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徹知的。”(49﹕13)

先知穆聖說﹕“人們啊﹗  你們的主獨一無二﹔你們的祖先獨一無二。  注意啊﹗ 阿拉伯人對非阿拉伯人﹐非阿拉伯人對阿拉伯人﹔白人對黑人﹐黑人對白人﹐誰也不比誰超越。  只有敬畏者最高貴。”《穆斯納德‧艾哈邁德聖訓集》

勞工者是穆斯林社會中平等的一員﹐他們對社會的功能是以自己的技術和勞苦獲得生活的需求。 他們從事合法的勞動或職業﹐誠實為東家效力﹐服務他人。 他們理應得到公正的對待﹐換取社會誠實與回報。  在同一個地方的協議合作中﹐勞工者是東家的雇工﹐但他們必須受到公正的待遇。  對待勞工的一切欺詐﹑矇騙﹑作假﹑欺淩﹑羞辱﹐都違背伊斯蘭精神﹐是不人道的行為。 我們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闡明伊斯蘭保護勞工這權益的精神。

 

第一﹐明確的勞工協議

雇主需要勞工説明﹐勞工需要工作﹐所以雙方的結合是供需與合作關係﹐因此伊斯蘭提倡雙方確定合法與公正的協議﹐或勞動契約。  在協議中﹐寫明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一切公開和明瞭﹐無圈套﹐無陷阱﹐雙方一致同意。  《古蘭經》說﹕“信道的人們啊﹗  你們當履行各種約言。”(5﹕1)    先知穆聖說﹕“凡是穆斯林﹐都應當遵守他們的協定﹐除非這個協定中有是非不分的錯誤﹐例如把合法定為非法﹐或把非法定為合法。”《提爾密濟聖訓集》

 

第二﹐對勞工者的尊重

 伊斯蘭法學規定﹐每個穆斯林都有權從事任何合法的職業﹑專業﹑貿易或經營。  合法的職業和經營﹐是適應社會的需要﹐都是高貴的﹐體面的。  先知穆聖在視察勞動工地時﹐他親吻勞工者的手﹐表示感謝和尊敬。  他讚揚勞工者﹐勝過好吃懶做的人或向別人乞討的人﹐他們應當受到穆斯林的尊敬和禮遇。  《古蘭經》說﹕“你們當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當孝敬父母﹐當優待親戚﹐當憐憫孤兒﹐當救濟貧民﹐當親愛近鄰﹑遠鄰和伴侶﹐當款待旅客﹐當寬待奴僕。  真主確不喜愛傲慢的人﹑矜誇的人。”(4﹕36)

 

第三﹐善待勞工

世上所有的人都是真主造化的生物﹐來自同一祖先﹐因此彼此都是兄弟姐妹﹐勞工者與雇主也是兄弟關係﹐只是勞動所處崗位和承擔的功能不同而已。  因為人間有許多種類的工作﹐俗稱“三百六十行”﹐大家必須分工﹐又必須合作﹐一個完美的社會或一個工程﹐互相依賴﹐誰也少不了誰﹐任何人的工作都是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雇主應當根據協定﹐不對勞工者的任務隨意加碼﹐增加額外負擔﹐而且對他們的工作場所和環境﹐保證安全﹑健康﹑衛生。  雇傭勞工﹐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有合法的證書﹐做合法的事業﹐不能雇傭未成年的少年兒童。  人非機器﹐他們需要休息﹐需要照顧家庭﹐需要吃喝穿戴﹐需要知識進修﹐需要文化活動。  雇主不能唯利是圖﹐不顧工人死活﹐應當滿足這些人性的需要。 

先知穆聖說﹕“照顧好你的兄弟﹐是你的責任。 真主使他們在你的手下工作﹐因此必須讓他們有飯吃﹐有衣穿。  不能給他們超量的工作任務﹔假如工作分量重﹐必須給他們配備助手。”《布哈裡聖訓集》

 

第四﹐按時發薪

 工人以技術或勞力換取工資﹐工資是他們的報酬代價﹐等價交換﹐合情合理﹐否則就是經濟剝削或虧待。  伊斯蘭出現的時代﹐人類已經進入了商品經濟歷史階段﹐因此承認貨幣的代價功能﹐如盈虧﹑報酬﹑利潤﹑社會服務的價值﹑金錢為商品貿易媒介。  勞工奉獻的技術或勞動力時間﹐可以用工資形式換算﹐有市場公議的標準。  合理的勞工報酬是公平待遇﹐而不合理的工資就是剝削﹐非法佔有了勞工者創造的價值。

《古蘭經》說﹕“從你們主發出的明證﹐確已來臨你們了﹐你們當使用充足的鬥和秤﹐不要克扣別人所應得的貨物。  在改善地方之後﹐你們不要在地方上作惡﹐這對於你們是更好的﹐如果你們是信道者。”(7﹕85)

《古蘭經》說﹕“傷哉﹗  稱量不公的人們。  當他們從別人稱量進來的時候﹐他們稱量很充足﹔當他們量給別人或稱給別人的時候﹐他們不稱足不量足。 難道他們不信自己將復活﹐在一個重大的日子嗎﹖  在那日﹐人們將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83﹕1-6)

勞工者的工資﹐不但應公正﹑合理﹐而且須及時發放﹐因為他們家中老小等米下鍋﹐或其他需求。 先知穆聖說﹕“在勞工者身上的汗水吹幹之前﹐就應當把工資發給他們。”《伊本‧馬哲聖訓集》

 

第五﹐允許工人成立工會

工會是維護工人集體利益的社會組織﹐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憲法中都給予成立獨立工會的權益保證。  工人們團結起來﹐遵守國家法律﹐維護他們的自身的利益﹐他們代表工人大多數同雇主談判﹐尋求公正﹐簽訂勞資雙方的合作協定。  這些完全符合伊斯蘭原則﹐雖然伊斯蘭經典中沒有工會組織形式構﹐但工會的職能與性質﹐有利於社會和諧與公平合作﹐應當視為社會進步的合法行為。  通過工會的社會活動或勞資雙方代表協商﹐共同敬畏真主﹐遵循真主的法度﹐體現了對待勞工的人道主義精神。

(阿裡編譯自Rights of Workers in Islam by Muzammil H Sidd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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