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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的婦女》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Woman in Islam》    作者:B. Aisha Lemu
熱度9955票  瀏覽2602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0年12月15日 16:49

離婚

伊斯蘭訂有離婚程序,其目的是鼓勵人們盡法重修舊好。離婚之後,女人須等候三個月。在這三個月期間,丈夫仍須負責她的安好和供養她。他不能把她趕走,除非她自願離去。規定等候三個月的目的是要確定離婚的妻是否已懷孕在身。另一作用是使之作為「冷卻期」,好讓親戚朋友去說服他倆,使他倆互相和好,甚至更能互相了解。古蘭經說:

「若是你們恐怕這兩人決裂,你們就由他的家屬裏,並由她的家屬裏各舉出一個公正人;若是雙方都欲調解,安拉就在他夫婦間融合。」(古蘭經4:35)

如果他們和解,便可在等候期內任何時刻恢復婚姻關係,而離婚之議便自動撤銷。如他日再有糾紛而宣佈第二次離婚,則仍須依照同樣程序辦理。要等到第三次宣佈離婚事情才算無法挽回,但做妻子的仍要等候三個月,期滿之後她可以另嫁他人。首任丈夫不准再次娶她,除非她改嫁之後又再離婚,則作別論。

上文所說的是一般的離婚程序,離婚是由丈夫提出或經雙方同意。如果妻子違背丈夫的意願而提出離婚,她可向法庭申請,然後方可取得離婚。

據說穆聖時代有一個女人走來對穆聖說,她的丈夫雖然是一個好人,並且也能善待她,但她極為厭惡他,不能跟他一起生活。穆聖便著令她將她丈夫送給她做嫁妝的花園歸還丈夫,作為離婚的條件。這程序是古蘭經所認可的,因為真主在古蘭經上說:

「如果你們恐怕他們倆不能遵守真主的法度,那麼,她以財產贖身,對於他們倆是毫無罪過的。」(古蘭經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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