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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的協商制優於西方的民主制

熱度3275票  瀏覽290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1年12月20日 12:01

埃及各大高校的伊斯蘭法學教授和伊斯蘭學者強調指出:伊斯蘭的協商原則優於現代民主制,但這並不意味著二者互為衝突,而是說明伊斯蘭協商制對現代民主制所具有的主導性和包容性。

這些法學教授和學者們指出:伊斯蘭協商制和現代民主制在追求的目標上是一致的,都追求讓最優秀精英擔任社會公職;讓最好的觀點成為社會人群應當遵守的準則。

他們還指出:現代政治學視民主制為歷史上宗教權威觀念的當代表現。

艾大伊斯蘭法學教授艾哈邁德·馬哈茂德·卡裡姆說:伊斯蘭協商制是伊斯蘭最根本的原則之一;是一項宗教功修;也是一項真主所制定的最重要的強制性主命。伊斯蘭協商制是伊斯蘭的重要原則;是衡量伊斯蘭正道的準則。這是因為協商制在《古蘭經·協商章》為真主中所明確命令,且得到穆聖在現實生活中的親身實踐和躬行。

伊斯蘭協商制是伊斯蘭特有的機制,它團結穆斯林隊伍,統一穆斯林陣營,加強穆斯林的紐帶和聯繫;是通向最為成熟的解決方案和最接近正確的意見與觀點的工具。

他進一步闡述說:伊斯蘭的協商制所適用的範圍是經訓明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事務。凡是至尊的真主已經作出明確判定的事務,則是不容有一己私見和協商介入的。

穆聖先知說:只要是協商的民眾,他們的事務必被引導于正確與英明之上。

伊瑪目穆罕默德·阿布篤在他對“(你)當與他們商議公事”(儀姆蘭的家屬:159)這段經文時說:“所謂公事,即一個民族在戰爭與和平、安全與穩定等涉及世俗利益的公共事務。真主要求穆聖就這些事務堅持協商,正如在武侯德戰爭前,穆聖同聖門弟子加以協商那樣。假若他們的認識有錯,那麼同他們加以協商也仍然是件好事,因為假若他們建立起協商這項機制,那麼這對於他們的未來而言是很有裨益的。”

對此,團塔大學法學院伊斯蘭法學教授紮克·宰丹強調指出:正如穆斯林知道選舉和組黨建政一樣,穆斯林早就知道民主制的核心內容。在真主命令穆聖同聖門弟子加以協商的同時,真主還命令他的僕民之間也相互協商。真主說:“他們的事務是由協商而決定的”(協商章:38)這即是以最完美的方式實踐民主制,不僅如此,伊斯蘭的協商制還優於現代民主制,讓其在明確規定合法與非法的範疇內加以推行;讓其在伊斯蘭法理學的框架內加以實踐。

因此,伊斯蘭協商製成為四大哈裡發時代,穆斯林社會最基本的底線和基本的要素。

亞歷山大法學院伊斯蘭法學教授穆罕默德·卡曼勒認為:假若穆斯林在社會生活中實施協商制,那將實現以下幾個方面:

——伊斯蘭協商制將讓穆斯林遵守伊斯蘭的權力與義務,實現對個體和集體生活按照伊斯蘭的指導方針加以治理的目標。

——伊斯蘭的協商制將教育全體伊斯蘭民族,培育能夠正確治理人類社會並承擔其社會職責的人才。

——伊斯蘭協商制將避免權力的中心化和決策的單邊主義。

——伊斯蘭協商製將成為瞭解他人正確意見和觀點渠道。

——伊斯蘭的協商制將讓穆斯林吸取他人經驗、發揮他人才幹和能力,真正實現人盡其能、物盡其用。

——伊斯蘭的協商制將提醒伊斯蘭民族,他們才是權力的主人;提醒國家元首,他不過是人民實施自身權力的代理人,從而避免暴政和對權力的獨裁。

——伊斯蘭的協商制實施的主體有時是民族大眾,有時是關心穆斯林大眾事務並參與協商的所有穆斯林,有時則是民眾選出或認可的穆斯林專家學者們。

 

(侯賽因譯自伊斯蘭燈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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