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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人類社會中的意義與宗教自由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中國民族報    作者:楊合理
熱度4762票  瀏覽460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2年9月05日 17:56

 

宗教有助於化解科學一元化的困境,也使人有著更高的精神追求

人類的社會生活處於兩大系統之中,即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一般來說,科學以“求真”為要務,以物質世界為物件;而宗教、道德等則以達致人類更高的“善”與“美”為追求,以精神世界為物件。在一切科學無能為力,或人類理性難以插足之域,求助於想像是人類思維的慣性。不僅如此,人類認識的階段性、科學探索的過程性和局限性,也為想像和信仰留出寬敞空間。也正因如此,宗教自由是人類精神活動的重要內容。人類歷史經驗證明,生活於世界的人不能沒有信仰,信仰是滋養人類心靈的陽光,並且信仰一旦形成,便難以被強制消除或加以替代。歷史上不乏因侵犯和壓制宗教自由而付出沉重代價的事例:在歐洲,中世紀教會對不同信仰的壓制和迫害引發多次宗教衝突或戰爭,國家也因明確支持或反對某個教派而捲入其中,給社會和人民帶來無盡的動盪和災難。

許多人認為,在科技昌明時代,人們實無必要再求助於宗教,以獲得心靈慰藉與感情寄託。這種認識是膚淺的。不容否認,今日社會的確是科技發達,各式各樣的發明不斷地推陳出新,極大地滿足了人們的物質生活需要。但是,迄今依然存在許多無法以科學驗證或解決的問題,其中以關於人的生死福禍等問題為最。面對種種無奈與無助,富含博大精深人生哲理的宗教,就成為人們可以借助的另一種選擇。

德國當代著名宗教學家莫爾特曼對此曾有非常精到的論述。他指出,在當今社會,“一切事物及服務的全球市場化在今天遠甚於純粹的經濟行為。它已成為人類生活無所不包的律令。我們都是顧客與消費者,而不論除此之外我們還會是什麼。市場已成為生活哲學與世界宗教,而對某些人來說甚至意味著‘歷史的終結’。無所不在的市場化在各個層面給社群帶來破壞。因為人僅僅以其市場價值而被加以衡量,他們僅僅因其能對市場提供什麼以及能買得起什麼而被賦予價值。”的確如此。當以“科學”作為社會生活的唯一形式,那麼一切將被量化;一切都轉換成市場價值來加以交換,這顯然不是人類社會的正當追求。人們在很多時候是需要科學,需要根據科學的手段來滿足自己的生存條件,但是,人更是一種精神的存在。如果沒有對理想、價值的探尋,那麼人類社會將會與動物世界沒有任何分別。

宗教恰恰在這個層面給人們提供了科學之外尋找人文價值的需要。正如有國內學者所指出的那樣,人的尊嚴與善相聯繫,而人權與正當相關聯,“每一種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每一種偉大的歷史文化傳統,都有其獨特的關於善的觀念,因而有其獨特的關於人的尊嚴的理解。在伊斯蘭教中,人的尊嚴與神的意志相關,只要你按照真主的要求生活,你就獲得人們的普遍尊敬,也就獲得尊嚴。這與中世紀的基督教徒很相似。而在儒家文化中,人的尊嚴來自人自身的德性,一名中國人,假如能夠按照孔夫子‘仁’的教誨,在修身和社會政治實踐中成為有德之人,就體現了人的尊嚴。”可見,在宗教生活中,人們因為對理想的追求以及對行為的自律,成就了其作為有價值、有尊嚴的生命主體的形象。

 

宗教滿足了人的精神生活必需,使人們具有良好的心理調節功能

人們之所以選擇信仰宗教,是因為宗教具有能滿足人們精神需要的積極功能。對於個體來講,宗教信仰具有自我調適作用和功能。信仰宗教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陷於迷惘或遭遇不幸時,往往借助於宗教信仰的啟迪作用予以自我調適,使心靈得到安慰或解脫。在關於宗教起源或功能的各種解釋中,不難發現一個共同特徵,那就是:宗教是基於滿足個人的基本需求而產生的,宗教與人類的幸福追求、道德約束、終極關懷密切相關。例如,宗教可能是人對於理解自然現象及其生活經驗的需求,可能是人在情感上對於解釋和適應神秘與災難並進而獲得內心平靜的需求,可能是個人歸屬於某一群體以排遣孤獨感的需求等。宗教正是出於對“我”究竟自何而來、究竟為何而生、究竟向何而去等人生問題的執著追索而充滿魅力。

實際上,宗教自由之所以是人類社會普遍保護的一種人權,受到憲法和法律保障,是因為它需要人性的契合,表達了一種使人向善的目的。正是在宗教的目的是要造福人類這個意義上,愛因斯坦曾先後這樣表述宗教:“一個人領悟到了人類欲望的空虛,就會去追求自然界和思維世界中展現出來的崇高莊嚴和奇妙秩序”;“個體存在方式猶如牢籠一般,因此他渴望將宇宙作為單一的、有意義的整體來體驗。”愛因斯坦接著說:“我堅持認為,宇宙宗教情感是從事科學研究最強烈、最高貴的動機……有位當代人正確地說過,在我們這個唯物主義的時代,只有嚴肅的科學工作者才是深信宗教的人。”可見,宗教既是人們為了追求更高精神境界所必需,也是推動人們更好地改造世界的精神動力。愛因斯坦所沒有明言的是,正是他那種悲天憫人的崇高宗教情感,促使他不斷地去探索未知的物質世界,成為20世紀人類思想史上的巨人。

宗教對人們精神生活的作用,往往通過宗教的心理調節功能予以實現。宗教發揮作用離不開其心理調節功能,宗教正是通過心理調節功能來發揮其功能,從而滿足人類的精神需求。那麼,宗教的心理調節功能如何得以實現呢?其中,宗教可以為人們提供安全感和某種安慰,使其消除心理上的焦慮與恐懼。比如,宗教可以消除人們對於死亡的恐懼,給人以臨終關懷。有許多虔誠的信仰者視死如歸,把死亡看得非常平淡。其二,宗教可以滿足人們對愛的渴望。現代社會在享有物質文明的同時,卻失去了以往密切的人際關係和溫暖的人情,普遍感到生活的孤獨和疲憊等。講求博愛、慈悲、奉獻等的宗教可以為人們彌補這一需要。其三,宗教可以消除人們的憤懣與怨氣,從精神上彌補由於社會不公所帶來的苦痛。宗教可以通過一些宗教解釋,如提倡寬容與忍讓、寬恕以及因果報應等,幫助人們化解胸中的壁壘,消除其憤懣和怨氣,使受傷害的心靈得以舒緩。其四,宗教可以通過使人的精神超越于現實,幫助人們暫時擺脫現世與人生的各種煩惱。宗教往往是超越現實與自我的,它能夠淡化人對現實的關注,打開人心中的死結,逐漸通過超脫求得解脫。

現代心理學研究成果表明,宗教的這種心理調適功能能夠引起生理上的良好調節作用。一名經常受到精神折磨、心情苦悶的人,其生理上的免疫功能就會下降,這樣的人壽命較短,得病率較高,死亡率也較高;相反,一名心情愉快、心胸開朗的人,其生理上的免疫功能便較高,有益於身體健康。在宗教社會功能這個問題上,以往有許多不同的觀點,但是每種觀點都不排斥宗教對人的心理調適功能。例如馬克思指出“宗教是人民的鴉片”,對其仍然可以作出正面理解:第一,它意味著宗教使人超脫現實,在人們的意識中創造出幻想的世界;第二,它表明宗教使人得到寄託於空想的自我安慰。過去我們在理解馬克思這段論述的含義時,只注重其批判性,而忽略馬克思在這裡所揭示的宗教對人的心理調適功能。

宗教的心理調節功能確實能起到積極作用,甚至本來有病理現象的人會因為相信神靈治病的虔誠而使體內免疫功能得到提高,並由此減輕、甚至消除原來的病痛。當然,這種信仰治療也具有一定的負面作用,如果不能把握好度,過分癡迷,可能使人喪失生活的熱情和勇氣,延誤正常的藥物治療,耽誤治療的最佳時機。

 

宗教有利於人格完善,促成社會整體的人性提升

宗教具有淨化人們心靈、提升人的道德和責任感的功能。因此,有人說:道德建立於宗教之上。沒有宗教的堤壩,道德難以形成勢能;道德一旦失範,則往往一潰千里。在一定意義上,此言表明宗教對於提升公民道德和社會整體道德有重要促進作用。

宗教信仰不僅使人有所敬畏,而且宗教所提倡的克制私欲和貪心,有助於淡化某些人只追求金錢而忽視道德的不良傾向;宗教的自責、自督、自尊等戒律,提倡慈悲、憐憫、博愛,有助於社會穩定和諧,降低犯罪率;宗教主張物我一體,普敬一切動植物,有助於創造和諧優美的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宗教的利他主義、無我精神,有助於人們樹立理性意識,從善去惡,提高道德修養、遵紀守法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關於宗教信仰在現代社會的道德意義,我國佛教界人士也多有闡述。1989年,趙朴初在澳大利亞墨爾本世界宗教和平會議第5屆大會上指出:“佛教所提倡的慈悲、平等的精神,對於提高人類的道德情操、促進人類和平友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宗教信仰在完善人的道德人格,提升社會的整體人性方面,有著許多突出的例子。梁漱溟先生在《以道德代宗教》一文中曾經舉了民國時期一個這樣的例子,在中國的西北如甘肅等地方,回民與漢民雜處,其風紀秩序顯然兩樣:“回民都沒有吸鴉片的,生活上且有許多良好習慣。漢民或吸或不吸,而以吸者居多。吸鴉片,就懶惰,就貧困,許多缺點因之而來。其故,就以回民是有宗教的,其行為准於教規,受教會之監督,不得自便。漢民雖號稱尊奉孔聖,卻沒有宗教教條及教會組織,就在任聽自便之中,而許多人墮落了。”從梁漱溟舉的這一例子中可見,有沒有宗教信仰,受不受宗教戒律的約束,對於一個社會的風氣而言,實有著重要意義。

簡單地說,以追求彼岸世界的幸福為目標的宗教,所奉行的規範是“善”,符合社會進步需要,與社會基本行為規範互為補充。不僅如此,它在通過律法規範和宗教道德指引宗教徒的行為時,還借用神的名義,增加規範的莊嚴神聖感,從而具有強化規範的作用。

 

宗教在人類社會的意義與宗教自由關係密切

綜上所述,宗教是人類社會的重要特徵,是人類精神生活的重要內容,在人類社會中具有重要意義。宗教作為人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人們的世界觀和價值觀。人是一種精神動物,他不僅尋求生存的手段,而且也非常重視生存的意義,並且是在最深層次上尋求生存的意義,宗教就是提供這一意義的一種視角。宗教是人的“終極關懷”,宗教信仰作為對終極關懷的回答,為人類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依據。美國著名宗教社會學家羅奈爾得·L·約翰斯通曾經指出:“宗教一直是人類歷史上抗拒混亂無序的最有效的堡壘之一。”

然而,人類社會的歷史告訴我們,宗教意義的實現離不開宗教自由的法律保護。沒有宗教自由,宗教在人類社會中的存在就變得非常困難,宗教在人類社會中的積極意義的發揮與落實也受到妨礙。因此,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非常重視宗教自由,明確把宗教自由作為一項基本權利通過憲法、法律加以保障。

20世紀90年代以來,包括基督教、天主教、伊斯蘭教、佛教和道教的各種宗教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鑒於我國不信仰任何宗教是比信仰宗教更加普遍、也似乎更加理直氣壯的社會現象,在我國,黨和政府更應當重視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就世界範圍而言,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執政者義不容辭的責任。聯合國不僅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中規定了宗教自由作為基本權利,而且還通過專門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來加強對宗教自由的保護。當今世界各國都從憲法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權利。比如,俄羅斯憲法規定:保障每個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其中包括個人與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以及其他信仰並根據信仰進行活動的權利。瑞典憲法規定:每個公民享有宗教自由,即與他人一起加入宗教團體、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印度憲法規定:一切人皆平等享有良心自由與信教、傳教和參加宗教活動之權利。我國公民的宗教自由同樣也明確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應該說,宗教之所以能從遠古走向現代,能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歷史時期繁衍生息,並成為當今世界各國都在法律上予以明文規定的一項重要信仰內容,是由它自身的本質和積極的社會功能所決定的。法學上的宗教自由有著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和理論根源,也就是因為宗教的存在和發展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需要。

 

(作者單位:河南省委黨校。 本文是作者主持2012年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提高黨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能力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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