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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滄桑:阿聯酋韓文成阿訇為黃萬鈞阿訇歸真而作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作者賜稿    作者:一卅柯·韓文成
熱度11120票  瀏覽2351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13年5月09日 12:27

勞教之問

大約兩個月後,我被調到了活動室(文化活動與圖書閱覽室)。估計管教方認為我在大班裡,不但沒有被洗腦,反而影響著其他人,所以最好將我與其他人分開。

文化活動室裡的娛樂活動,也就是勞教人員晚飯後下個棋或打個牌,週末放個錄影什麼的;圖書閱覽室裡只有十幾本書,已經破損得沒法看了。活動室實際上已變成了值班室。與我同住的有兩個人,一回一漢,大家相安無事。

這一段時間裡,省裡大人物經常來視察勞教所。用同屋的話說,自從我來以後上面來檢查的次數比以前頻繁多了,中隊裡打架鬥毆的現象少了,管教們基本上不打人了,中隊因風氣變好還被評上了“文明先進”的稱號。這不難理解,任何一個群體,大到社會,小到監獄,只要大家相互尊重、互相理解,都按明規則辦事,潛規則就不會有市場。

通過一段時間的接觸,我覺得這裡的管教們並不像有些人說的那麼可惡。畢竟他們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並非天生的冷血動物。其實,人性本善,而習相遠。共產黨員裡面也有好人,即使有一些壞蛋,如果體制能夠作為保障,促使其發揚人性中善的一面,那麼整個監獄乃至全社會的風氣也會正的,邪就自然壓不了正。

有時候我在想,伊斯蘭雖然提倡人類大同無國界的理想社會(穩麥),但也承認國家存在的合理性。監獄作為國家的附屬品,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人類社會,就是反映人性的社會,如果人人能做到用信仰維護人性中善的一面,都自覺地用道德規範約束自己的行為,那麼這種社會就不需要制定法律,更無需設監獄,甚至連國家都不需要。

但是人性中也有惡的一面,有些人由於種種原因而品質惡劣,道德約束對他們不起作用。對這種不自覺的人,法律制裁是應該而且必要的,尤其是那些以惡為樂、故意傷害他人的害群之馬,監獄確實是必須的,否則體現不了社會的公正性。這樣一來,執法部門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如果執法人員真正做到秉公執法,那他就像維護森林健康的啄木鳥一樣,是為社會驅蟲治病的良醫和衛士,甚至是正義的化身。從一個正直的員警身上,人們可以看到“啄木鳥精神”。素有“森林醫生”之稱的啄木鳥,造物主賦予它一種可貴的精神,值得人類學習。據說一隻啄木鳥每天大約敲擊樹幹上萬次,能吃掉1500多條害蟲。無論害蟲潛藏在樹木中有多深,它都能把它從樹幹中掏出來除掉,從不退縮,從不放棄。而且,它一般會把整株樹的害蟲徹底消滅乾淨後才轉移到另一棵樹上,若碰到蟲害嚴重的樹,它就會在這棵樹上連續工作幾天,直到害蟲全部清除為止。可以這樣形容啄木鳥:它忠於職守,愛崗敬業,視天賦使命為神聖,兢兢業業,是世界上最能吃苦的鳥。啄木鳥精神就是:生命不息,捉蟲不止。

如果執法部門缺乏監督機制,任由執法人員憑自己的好惡感覺行事,那麼作為國家暴力機器的軍隊、員警、法庭、監獄等,儘管對一些惡人能起到威懾作用,但是稍一不慎,容易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傷害。這就像具有雙刃劍性質的殺傷性武器一樣,一旦用錯地方,對人的傷害是致命的。一個國家在對國民使用暴力機器時,如果抱著像慎用核武器一樣的態度,那麼這個國家必然是一個得民心的健康國家。

然而,具體到勞教制度,我總覺得我們所處的位置不倫不類。在勞教所裡,管教與被管教者的關係,就像在看守所和一般的監獄裡一樣,雙方永遠處於貓與老鼠的對立狀態,前者從不與後者握手。要說我們是罪犯,卻沒有經過法律的審判程式,要說不是罪犯,可我們實實在在過的是監獄生活。對此,我一直想不通,便向管教借來法律書看,看完憲法又看刑法,最後感覺勞教制度既違憲又不合法理。

首先,勞教制度違反了憲法保護的人身自由權。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而勞動教養制度不經正當的司法審判程式,就剝奪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剝奪了被勞教者申請辯護律師的權利。而且判定勞教的過程極不嚴肅,沒有合法公正的審判,僅憑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就草率地剝奪人身自由的做法,直接威脅到公民的人身權利。勞教制度在歷史上曾造成過被勞教的“右派”大批餓死累死的慘劇,在現實中也致使許多公民蒙冤受辱,成為當權者壓制人們正當利益表達和言論自由、維護既得利益的殘忍工具,致使權力不受監督限制而得以恣意妄為,隨意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甚至連批評所在地區的領導人、因冤情上訪都可能導致被勞教,有的握權者甚至看誰不順眼,就可以對將其進行勞教……,從而使這種不公正制度成為製造冤假錯案的溫床,最終造成權力自身腐敗、社會生態惡化的嚴重後果。

其次,勞教制度與立法法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明顯衝突。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從法的效力角度來看,上位法的效力應當高於下位法。勞教制度所依據的法律,系國務院、公安部所制訂的一種行政法規,顯然應當服從于憲法、行政處罰法、立法法等上位法。否則,便是違背憲法和公平正義的原則,是對國家法治的破壞!在立法權限上,中國的《立法法》明確規定,只有國家法律有權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規範,行政立法沒有這個權利。

何況,行政處罰法的處罰種類中並不包括勞動教養;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至3年,有的因在裡面犯規而被延期到5年。犯了罪判刑,被判1年的,有時還可以緩刑1年。但沒犯罪的,卻可以因為勞教制度的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1到3年甚至更多。這完全是對法律權威的嘲弄。

其三,從政治管理角度而言,勞教制度是中國的一大弊政。勞教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刑事法律的權威,違反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由公安機關完全主導的勞動教養是典型的“員警罰”,打破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平衡關係。由於勞教委的常設機構設在公安機關,日常事務也由其處理,這導致了公安機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程式設置缺乏起碼的公平,使得被勞教者很難獲得足夠公平的救濟管道。很顯然,這明顯地違背了法治所應有的精神。勞教制度的核心問題是:對剝奪人身自由的裁決權應該給予誰,法院還是員警?如果行政處罰規定可以任意剝奪人的幾年自由,那就變成了法院以外的員警也有權可以長期單方決定關人,這顯然是不合法理的。

其四,勞教制度與國際公約無法接軌。依據國際公約精神和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解釋,所有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正當程式並由法院作出判決。勞教違反法治,按照法治的要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人未經逮捕、審判都不能定罪,罪行應由法定。剝奪公民的自由,不經過法院審判,被勞教者不能請律師為自己辯護,所謂申請覆議,仍然由公安部門一手遮天,這樣的制度是世界法制史上罕見的惡政。因此,勞教制度是非法的。

這一段時間裡,我接到了北京市勞教委員會對我申請覆議的覆議結果:維持原決定。

我對此不服,遂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違法。沒想到北京方面很快派人來青海勞教所成了一個特別法庭審理此案,這一舉動令青海方面感到很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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