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伊斯蘭之光 >> 主頁 >> 教法與律例 >> 教法選粹 >> 詳細內容 在線投稿

貿易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3944票  瀏覽518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19:44

  真主把人們創造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中: 人們是要靠互相依賴的。 任何個人都不能掌握他所全部關心的和滿足自已要求的東西, 而是甲擁有一部份, 剩餘的為乙所需要的, 乙又佔據著一部份為丙所需要滿足的。 於是真主就啟迪人們要通過買賣和其他交易手段來互相交換商品和互利。 以便生活建立, 並使生活的車輪帶著福利與生產不斷運轉。

  在阿拉伯人當中, 早有買賣和商品交換的市場存在。 穆聖奉命傳佈伊斯蘭教後, 對於阿拉伯人固有的這些交易, 其中有一部份與伊斯蘭教的教法原則沒有抵觸, 穆聖便給以承認; 其中有一部份是與伊斯蘭教的宗旨和指導思想毫不相容, 於是穆聖就加以禁止。 對那些被禁止交易的商品中, 有欺騙性和剝削性的交易, 以及對訂契約者雙方的一方不義等。

  (1) 出售違禁物品是非法的

  經營犯罪性的商品, 例如豬、酒, 和普遍受到禁止的食物、飲料、佛像、十字架、塑像等, 都是非法的。 因為允許買賣, 經營這些東西, 就是對這些罪惡物品的贊揚, 煽動人們去佔有和使用他們, 與它們接近。 而禁止買賣、經營這些東西, 就是使人們輕視它們, 使其聲名狼籍, 令人不願接近它們。 因此, 穆聖說:

  「真主及其使者確已禁止出售酒、死物、豬、佛像。」—— (【布哈里聖訓實錄】、【穆斯林聖訓實錄】)穆聖還說:

  「真的, 當真主禁止一件事物時, 祂也就禁止收取或授予該事物的價格。」—— (艾罕默德、艾卜·達伍德聖訓集)

  (2) 禁止出售難於確定交貨的商品

  所有一切因為無知售出的東西而帶有爭執性的買賣合同, 或者有可能招致買賣雙方訴訟的冒險性契約, 如不能依期交貨等, 或者甲方欺騙乙方的協議等, 穆聖為了防患未然和堵住藉口, 都曾下令禁止。

  在這方面, 如牛馬睪丸裏的精液、駱駝腹內的胎兒、空中的飛鳥、水中的魚兒以及帶冒險性(見【穆斯林聖訓實錄】)的, 即對成交的商品無知或者難以肯定收穫的數目者, 聖訓都禁止出售。

  穆聖在當時便發現有人把田園裏的果子, 在未長到成熟時, 就加以預售。 可是經買賣雙方締結契約以後, 有時遭遇天災, 果子受到減產或損壞, 於是雙方爭執不休。 買方說:「我出錢買的果子, 卻一個也沒有得到。」 賣方又說:「我怎能估計到會遭此災害?」 所以穆聖嚴禁預售未成熟的果子, 除非約定可以立即採摘。 (見【布哈里聖訓實錄】、【穆斯林聖訓實錄】)穆聖還禁止出售沒有長成, 也不能保證沒有蟲害的青殼穗。 (見【穆斯林聖訓實錄】)。 他說:「請告訴我吧! 如果真主制止了那些果子, (沒有收成的意思——譯者)那末, 你們當中有誰能認為收取其教胞的錢是合法的呢?」—— (【布哈里聖訓實錄】等)

  無論如何, 出售易變而難以確定的東西, 不一定完全被禁止。 因為有一部份被售出的東西, 也難以避免不無缺陷。 比如某人購置一間住宅, 購者不可能窺出它的建築基礎如何以及壁內結構的好壞程度。 但是被出售的東西, 已經有明顯的不可靠成份, 足以造成買主買後爭吵, 或者已經形成以非法手段吃人家錢財時, 那末, 這種東西, 是不允許出售的。

  如果商品性質是易變的, 或因其不可靠的成份比較輕微——這是習慣上的解釋——那末, 教法並不禁止出售。 例如埋藏在地裏的塊根植物: 像胡蘿蔔、菜菔、洋蔥等菜蔬, 還有藤類植物, 如黃瓜、西瓜等。 正如馬立克教長的主張一樣, 他認為出售這類生活上迫切需求的日用品, 而且冒險的成份差距不大, 賣主賺頭少, 可以承擔得了。 那末, 出售它們是無妨的。 (著者原註:伊本·泰米密在其【光輝的原則】一書中說:「馬立克教長對於買賣的諸原則, 比其他教法學派在這方面的原則要優良得多, 因為他採納賽阿德·本·穆撒伊卜的見解。 據說, 賽阿德·本·穆薩伊卜是最懂得買賣的一個教法學家。」—— 見【光輝的原則】一一八頁。 艾罕默德的主張也與馬立克教長的主張相近。)

  (3) 操縱行市

  伊斯蘭教主張開放自由市場, 讓市場屬自然法則, 盡其市場作用, 以使供求協調。 所以當穆聖在生時, 物價上漲, 人們就紛紛來向穆聖要求說:「真主的使者啊! 請你給我們限一個價吧!」穆聖說:「真主才確是限價者, 使人窘迫者, 使人寬裕者, 供人生活資料者。 我希望在我去會見真主的時候, 你們中無任何人, 為了生命和財產方面發生過的不義, 而向我投訴不公平, 要求代他賠償的損失。」—— (艾罕默德、艾卜·達伍德、鐵爾密則、伊本·馬哲、達拉密、艾比·亞阿拉等人聖訓集)

  伊斯蘭教的先知用這幾句話來, 公開地表明: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 干預個人的自由是一種不義, 他希望自己與不義有關的一切事物毫無關係。

  但是像有少數商人壟斷和操縱市場的人為因素一旦干預到自由市場的時候, 那末, 集體的利益應比個人的自由優先。 為了響應社會的需求和保護消費者免於貪婪的剝削者的盤剝、允許限價, 按教法的原則來對付他們, 使他們的慾望不致得逞。

  前面那段聖訓的意思, 不是禁止對各種貨物的限價, 即使不存在危害, 或者已阻止了過分的剝削。 而且那些有深入研究的學者們, 首先是伊斯蘭教的最權威學者伊本·泰米密長老, 他們確認為限價這個問題, 其中有不公正的、非法的, 其中也有正義的、可行的。 伊本·泰米葉說:

  「如果限價包含著無理地強迫人們以自己不樂意的價格去出售他們的商品的意思, 或者阻止他們以真主允許合理的價錢出售的東西的時候, 那末, 這是非法行為, 應該禁止。」

  「如果限價是出於在人們之間維護公道, 比如強制商人通過彼此協商, 以同等的價格, 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阻止他們搞非法的漲價, 那末, 這種做法是可以的, 而且是應該的。」

  關於第一種類型, 【聖訓】已作了引證。 如果人們按慣常的形式出售自己的商品, 沒有受到任何壓迫, 可是其後, 因商品缺乏, 顧客人數增加, (即表明供求關係失調), 物價上漲。 那末, 這種情況自然是出自真主的意旨。 此時要人們仍然按實物的價值出售商品, 那就是無理的強迫。

  至於第二種類型, 比如商人拒絕出售其商品, 儘管人們迫切需要商品, 除非按原市價提高價格, 他們才出售。 那末, 他們應該以同等的價格來出售商品。 除了強制他們這樣做以外, 此時的限價就毫無意義。 或者此時的限價, 要以真主所責成的公正方式來強制施行。—— (見伊本·泰米葉【總合集】和伊本·蓋耶姆【智慧之道】二至四節)

  (4) 囤積居奇被譴責

  儘管伊斯蘭教保證個人的自由買賣和自由競爭。 但是伊斯蘭教也劇烈地譴責一部份人靠消費者付款來把他們個人的自私自利和貪得無厭推向通貨膨脹, 積累資本, 並靠操縱食物和人們日常用品的價格來變成富翁。

  為此, 穆聖以強烈的語氣禁止囤積居奇。 他說:「誰囤積食物四十天, 欲以高價出售, 真主已與他毫無關係了。」—— (艾罕默德、哈克目、伊本·艾比·舍伊卜、板查了、艾卜·雅爾拉等人聖訓集)穆聖又說:

  「惟有罪人才囤積居奇, 待漲價出售。」—— (【穆斯林聖訓實錄】)。「罪人」不是一個輕描淡寫的詞兒。 它是真主用來稱呼歷史上那些傲慢的暴虐者諸如法老王、哈曼及其兵丁的一個詞兒。

  真主說:「法老王、哈曼和他倆的軍隊, 確是一些罪人。」—— (【古蘭經】二八章八節)

  先知穆罕默德曾經把囤積居奇、壟斷市場者的心理狀態, 和他們那種自私自利的猙面目作了淋漓盡致地描述。 他說:

  「囤積居奇者這種人真惡劣! 他如果聽到物價低廉, 他就感到痛心, 他一旦獲悉物價暴漲的消息, 那就興高采烈。」—— (勒茲在他的【聖訓全集】中提到本段聖訓) 又說:

  「進口商獲賞賜, 但是囤積者該譴責!」—— (伊本·馬哲、哈康目聖訓集)

  那是因為商人的收益和利潤, 無非是通過兩種方式來獲得的。 一是把貨物貯藏, 囤積起來, 以便等待時機, 一旦人們迫切需要而又四處購買不到時, 他便趁此奇缺時以高價出售。 消費者為了得到自己所要求的商品, 即使付出高昂的物價也不得不向他付款。

  另一種方式:商人把貨物運來以後, 以合理利潤售出, 然後, 他又迅速引進另一批貨物, 同樣以合理價取得收益。 這種薄利多銷所取得的利潤, 最符合公共的利益, 福利廣泛。 這種商人, 正如穆聖所說的, 獲主賜福。

  關於囤積居奇, 操縱市場的問題, 有一段很重要的聖訓, 是先知的朋友穆爾格勒·本·葉撒爾所傳述。 有一次當他害了重病的時候, 穆爾維葉的省長吳伯伊杜拉·本·基亞德去看望他。 在詢問了病情後, 他說道:「穆爾格勒呀! 你是否知道我的任何情況? 我曾經非法地殺過一些人呀!」穆爾格勒說:「我並不知道呀!」吳伯伊杜拉又說:「那末, 你是否知道, 我曾經以物價來干涉了穆斯林們的市場嗎?」穆爾格勒仍舊回答說不知道。 繼後, 穆爾格勒說:「請你們把我扶起來吧!」接著才又說:「吳伯伊杜拉啊! 請聽我給你講一件事。 我不只從穆聖那裏聽過一次兩次」。 穆聖說:

  「誰要是用物價干涉穆斯林市場, 以便達到提高物價而危害穆斯林, 那末, 真主在復活日勢必要使誰坐進火獄裏去。」吳伯伊杜拉說:「是你聽到穆聖這樣講的嗎?」穆爾格勒說:「我不只聽過一次兩次啊!」—— (伊本·馬哲、哈克目聖訓集)

  學者們根據這些聖訓的明文和內容來可以推斷: 禁止囤積居奇, 壟斷市場, 須具備下面兩個條件:

  在某市鎮囤積居奇, 在當時已經危害著當地的居成生活;

  囤積居奇的意圖是藉此抬高物價剝削消費者, 獲得高額利潤

  (5) 干預自由市場

  附屬於囤積居奇, 壟斷市場的另一種非法行為, 穆聖也發出禁令。 即城鎮居民對鄉民的不義買賣。 這種形式就像學者們曾列舉那樣, 一個從鄉村來的陌生人, 帶來了一批為城鎮居民普遍需要的貨物, 擬按當日的價格出售。 可是那裏的一個居民去找這個售貨的鄉民說:「你暫時不要出售這些貨物, 你可以把它寄放在我這裏, 等慢慢地我會替你以高價售出的。」假若那鄉民甘願出售給他, 那一定是以低廉的價格, 這對城鎮居民和他本人都是有利的。

  這種交易的方式, 在當時的阿拉伯社會裏, 是廣為流行的。 艾奈斯說:「我們曾奉命去禁止城鎮居民對鄉民進行不義的買賣, 即使對方是同胞兄弟, 也不留情。」—— (【布哈里聖訓實錄】、【穆斯林聖訓實錄】)由此可以知道, 公共利益應當高於私人的關係。

  穆聖說:「城鎮裏的人不要對鄉下的人進行不義的買賣。 讓人們自由買賣吧! 真主將使人們彼此獲得生活給養。」——(【穆斯林聖訓實錄】)

  穆聖這種簡明扼要的教誨 ——「讓人們自由買賣吧! 真主將使人們彼此獲得生活給養。」——為貿易方面制定了一個重要原則。 那就是讓市場及其價格和市場間之交換去作自然地競爭。 自然的作用和因素, 不要受到一部份人為的干預和妨礙。

  有人向伊本·阿巴斯請教:「城鎮裏的人不要對鄉下的人進行不義的買賣, 作何解釋?」阿巴斯說:「城鎮的人不要為鄉下做買賣的人當掮客。」意思是, 城鎮裏的人, 如果向鄉下人盡忠, 介紹市場的行情, 物價的貴賤, 不要像掮客那樣, 索取佣金, 那末, 是無妨的, 因為他是出於忠告, 而忠告是宗教的組成部份, 尤其是伊斯蘭教, 全部教義都是忠告。 正如聖訓指出的:「宗教就是給忠告。」——(【穆斯林聖訓實錄】)另外還有一段聖訓是:「你們無論誰, 如果遇到教胞諮詢意見的時候, 應當以誠指導他。」——(艾罕默德聖訓集)

  至於掮客(經紀人), 通常情況是由於他們貪圖佣金, 往往使他們忘記了對這方面應該注意的公共利益。

  (6) 掮客業(經紀業)是合法的

  除了上述那些情況以外, 從事掮客業是無妨的。 因為它是在賣主與買主之間的一種指導和媒介。 藉此指導和媒介, 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就便於成交商品和便於互利。

  在我們這個時代, 由於商業的交往複雜, 進出口之間的頻繁, 批發商和零售商的相互依賴, 商業上的「媒介」, 就比已往任何一個時期顯得更為必要。 因此, 掮客業時常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掮客取得自己的代價是無妨的, 不論其代價是按規定付給一定數量的貨幣, 或者是按利潤的比例提出一定的回扣, 或者是由買賣者雙方共同協商支付。

  布哈里在自己的【聖訓實錄】中說:「伊本·西蘭、阿托耶、伊布拉欣、哈桑等末曾認為掮客收取代價會有礙事。」伊本·阿巴斯說:「售主如果說:『你把這件衣服售出吧! 超過若干價值的錢歸你。』 那是無妨的。」伊本·西蘭說:「當時, 售主說:『你以這個價將此物售出, 如果多得的利潤歸你, 或者由我們彼此分享用。』這樣也是無妨的。」穆聖說:

 

  「穆斯林應當信守他們的約章。」——(布哈里在他的【聖訓實錄】的評註裏提到這段聖訓。 艾罕默德、艾卜·達伍德、哈克目等人連續地、完整地作了傳述)

  以上的聖訓說明了, 誰從事掮客業者, 應以兩個條件為前提; 第一、 他不得為了買賣雙方的一方, 或為自己的利益而欺騙另一方; 第二, 收取的經紀費(佣金、回扣)作為自己的酬報, 不得因人們的需要自己而趁機詐騙、勒索, 即使對方甘願也不可行。

  嚴禁商業剝削和詐騙

  也是為了阻止對市場的偽造的干預, 先知穆罕默德下令禁止「乃者史」(Najash), 即與人共謀, 使買者陷入圈套的行為。 (見【布哈里聖訓實錄】和【穆斯林聖訓實錄】)

  據伊本·歐麥爾的解釋, 「乃者史」就是指:你本來不想買某件貨物, 但是你在口頭上郤給賣主較高的價錢, 以此來引誘別人仿效你出此高價, 這種使買主陷入圈套的欺騙行為, 往往是賣主與這種專門以「乃者史」為業的人共謀而實現的。

  為了使交易遠離各種形式的商業剝削、 詐騙和干預市場價格, 穆聖禁止商品未進入市場以前, 在運輸途中就事先去與商人見面交易。見【穆斯林聖訓實錄】、 艾罕默德、 伊本·馬哲等人聖訓集)因為這種做法, 是使商品從它的活動領域裏中止了流通, 而商品的活動領域, 是依實際的供求情況, 由恰如其份的商品價格來體現。 所以貨主有時因為還沒有獲悉市場的行情, 就被人將商品購去而蒙受欺騙。 因此穆聖規定選購商品, 應讓商品到達市場, 貨主掌握了行情以後才行, 否則賣主可取消交易。 (【穆斯林聖訓實錄】)

 

  「誰欺騙我們, 誰就不是我們的教胞。」

  伊斯蘭教嚴厲禁止各種買賣當中以及人類交往的各個方面存在的形形色色的欺詐、 哄騙和愚弄。 伊斯蘭教教法要求穆斯林事事要保持誠實不欺, 尤其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忠誠, 要比世俗上的各種利益價值更高。 穆聖說:

 

  「買主與賣主只要在其未分手前, 均各有選擇的自由, 有權取消交易。 如果雙方都以誠相待, 各自都說明商品與貨幣的優缺點, 那末, 彼此的買賣將獲得福利。 如果雙方都說假話, 隱瞞商品與貨幣的缺陷, 那末, 彼此的交易福利必定毀掉。」——(【布哈里聖訓實錄】穆聖又說:

  出售任何物品的人, 只有向顧客說明物品的優缺點後, 成交才合法; 明知物品的缺陷而不向顧客加以說明, 那末成交是非法的。」——(哈克目和白伊赫格聖訓集)

  有一次穆聖遇到一個賣穀物的人。 穆聖見到他賣的穀物很新鮮, 甚覺羡慕, 便把手往穀物裏探索一下, 可是伸出手來, 濕轆轆的。 穆聖問道:「賣穀物的, 你為甚麼這樣搞?」他說:「被雨淋濕了。」穆聖說:「那末你為何不把潮濕的穀物放在上面, 讓人們看見?誰要是欺騙我們, 誰就不是我們的教胞。」——(【穆斯林聖訓實錄】)

  另一傳述是, 穆聖經過一個地方, 見一個商販在那裏出售一堆穀物, 賣主口口聲聲在宣揚自己的穀物如何好, 以廣招徠。 穆聖伸手去探索一下, 忽然發現其中有劣等貨色。 便嚴正告訴貨主說:

  「你出售貨物, 應該優劣分別出售, 不得以壞充好, 魚目混珠。 誰要是欺騙我們, 誰就不是我們的教胞。」——(艾罕默德聖訓集)

  前輩的穆斯林們, 都是按穆聖的教導行事的。 在出售自己的貨物時, 都要向買主說明商品的優缺點, 對其中的缺陷不加隱瞞, 他們以誠實待人, 從不說謊, 以善相勸, 有過相規, 不欺哄, 不詐騙。

  伊本·西蘭有一次出售一隻山羊, 他告訴買主說:「我願意把這隻羊的缺點告知你, 牠常常會用腳來踢飼料。」

  哈桑·本·撒利哈有一次出售一個女奴。他告訴買主說:「她在我們這裏的時候, 曾經咳吐過一次血。」僅僅是「咳過一次血」, 作為穆斯林來說, 哈桑的良心也不得不將此毛病向買主提出, 即使賣價會因此而下降。(奴隸的買賣, 是沿襲蒙昧時期的舊習。 中世紀時, 世界各地均盛行蓄奴和買賣奴隸。 伊斯蘭教興起之初期, 尚未取締這種行業——譯者註)

  (9) 慣常性的發誓

  商人借助於發假誓的辦法來推銷他在交易上的欺騙行為, 那是教法嚴厲禁止的。 穆聖不允許商人隨便多發誓, 特別是發假誓。 穆聖說:

  「發誓賭咒雖能推銷貨物, 但是卻毀滅了吉慶。」——(伯伊赫格聖訓集)

  所以, 做生意買賣, 動輒就賭咒、 發誓, 是一種可憎的行為, 因為他首先就成為迷惑交往者的對象; 其次, 隨便賭咒、 發誓, 會使人喪失尊重真主的心情。

  (10) 剋克稱量

  稱不足, 量不夠, 也是交易中屢見不鮮的欺騙行徑之一。

  對此, 【古蘭經】十分重視。 在第六章的最後幾節裏, 被列為「十大訓令」之一。 真主說:

  「… …你們當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稱, 我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 …。」——(【古蘭經】六章一五二節)又說:

  「當你們賣糧的時候, 應當量足分量, 你們應當使用公平的秤稱貨物, 這是善事, 是結局最優的。」——(【古蘭經】一七章三五節)又說:

  「傷哉!稱量不公的人們, 當他們從別人稱量進來的時候, 他們稱量得很充足; 當他們量給別人或稱給別人的時候, 他們不稱足不量足。 難道他們不信自己將在一個重大的日子被復活嗎?在那日, 人們將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古蘭經】八三章一至六節)

  在交易的稱量中, 穆斯林要盡可能地做到公道。 雖然真正的公道, 是難以令人想像, 但是【古蘭經】在命令公道的同時, 也提到「我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這種量力而行的辦法。

  【古蘭經】曾經為我們敘述了已往的一些民眾的消息, 他們在自己的交往方面, 多行不義; 稱量不公平, 剋斤扣兩, 大升進, 小升出, 損害顧客的權利, 於是真主派遣使者去引導他們, 走公正和善良的道路, 正如引導他們信仰和崇拜獨一的真主一樣。

  這些人就是先知舒阿卜的族人, 舒阿卜號召和警告他們說:

  「你們應當用足量的升斗, 不要剋扣。 你們應當以公平的秤稱貨物。 你們不要剋扣他人所應得的財物。 你們不要在地方上為非作歹, 擺弄是非。」——(【古蘭經】二六章一八一至一八三節)

  這是教訓, 是穆斯林在自己的整個生活的交往和社會關係中應該學習和遵循的範例。 在稱量貨物上, 穆斯林不可以使用兩種器具, 一種是對付自己, 另一種是對付別人。 對付自己的, 力求充足以外, 還要求增加; 對付別人的, 盡量剋扣外, 還暗中作弊。

  (11) 購買被搶奪, 或被偷竊的東西, 罪同搶奪者或偷竊者

  伊斯蘭教不允許穆斯林明知故犯地購買被霸佔的, 被搶奪的, 被偷竊的, 或無理地向其主人巧取的任何物品。 因為如果允許購買上述這類性質的物品,就是助紂為虐,為虎作倀。 這是伊斯蘭教的另一種禁戒形式, 以便用它來與各種違法行為作鬥爭, 從而把犯罪者限制於極其狹小的範圍內。 穆聖說:

 

  「誰明知故犯地購買一件竊物, 誰確已參與了偷竊罪, 而且與偷竊一樣可恥。」——(伯伊赫格聖訓集)

  被偷竊者對被偷物可領回的希望消失, 以及時間的推移, 購贓物者不能免除其罪。 因為在伊斯蘭教的教法裏, 不會因時間的久遠而使非法的事物變成合法的事物。 物主的原來擁有灌, 也不會因天長日久而喪失。 這是教法所確定的。

  (12) 禁止高利貸(禁收利息)註一

  註一: RIBA, 英譯利息, 一般學者認為包括銀行利息, 下文所說高利貸包括此類利息在內。

  伊斯蘭教允許穆斯林可以通過正當的貿易來開發財富。 真主說: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藉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產, 惟藉雙方同意的交易而獲得的除外… …。」——(【古蘭經】四章二九節)

  真主讚揚那些散佈到各地進行貿易的人說:「… …還有別的一些人, 旅行四方, 尋求真主的恩惠… …。」——(【古蘭經】七三章二0節)

  但是, 伊斯蘭教對於那些企圖以放高利貸來發財的人們, 堵塞其通道。 所以凡是重利, 利息, 不論其利率多或少, 一律加以嚴禁。 它指責猶太人要收回他們的重利。 伊斯蘭教不僅禁止他們, 而且責備他們。 【古蘭經】第二章近尾的幾節經文就是針對他們而說的:

  「信道的人們啊!如果你們是真信士, 那末, 你們當敬畏真主, 當放棄餘欠的重利。 如果你們不遵從, 那末, 你們當知道真主和使者將對你們宣戰。 如果你們悔罪, 那末, 你們得收回你們的資本, 你們不致虧枉別人, 你們也不致受虧枉。」——(【古蘭經】二章二七八、 二七九節)

  穆聖也公開地向高利貸和放高利貸者宣戢, 並指出高利貸對社會的危害。 他說:

  「當高利貸和奸淫在社會出現的時候, 那末,這些罪犯確已給全社會的人民招來了真主的刑罰。 」——(哈克目聖訓集, 其傳述線索是正確的, 是伊本·阿巴斯所收集的聖訓之一, 據說, 艾卜·雅爾拉也根據伊本·買斯阿德所收集的聖訓的線索傳述了類似的聖訓。)

  在所有的天啟的宗教中, 都曾經禁止過高利貸。 所以伊斯蘭教並不是禁止高利貸的創新者。 在真正的【舊約】裏曾記載著猶太教禁止高利貸的條文:

  「如果你借錢給我子民中的任何窮人, 不可像放債的人索取利息。」——(【出埃及記】第二二章二五節)

  在基督教的【新約】裏也有類似的條文記載著。 如【路加福音】第六章三十節說:「誰對你有所要求, 就給他; 有人拿走你的東西, 不用去要回來。」

  但是, 十分遺憾,被纂改的經文, 既已伸到古【舊約】經典, 所以它就把前面所說的「你的弟兄」這個詞的含意, 纂改成專指猶太人(「我民」)。 在【申命記】第二十三章的十九節的記載就足以說明。 這節是這樣說的:

  「你借給你弟兄的, 或是錢財, 或是糧食, 無論甚麼可以生利的物, 都不可取利。 借給外幫人(教外人)可以取利息, 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以取利。」

  (13) 禁止高利貸和收利息的哲理

  伊斯蘭教對待高利貸的問題之所以十分嚴厲, 並且一再強調其非法性, 那是為了維謢人們在道德、 社會和經濟諸方面的利益。

  伊斯蘭教的學者們, 對於自己的宗教嚴禁重利的哲理, 曾經談過許多正當的理由。 而且這些理由, 已經由現代的很多學術研究一一揭示, 給以肯定, 並在不斷發揮其作用。 現在我們僅在這裏援引大教長法赫爾丁·拉齊在他的【古蘭經詮釋】中談到的幾點:

  第一, 高利貸意味著無償地取得他人的錢財, 因為誰以兩塊錢買一塊錢, 而人家的錢是與其必需品相聯繫的, 有其重要的不可侵犯性。 穆聖說:

 

  「人們的財產的不可侵犯性, 就如同人們的生命的不可侵犯性一樣。」——(艾卜·乃阿米【哈勒卜】聖訓集)所以無償地取得別人的錢財, 必然是非法的。

  第二, 依靠高利貸這種非法的利潤來生活, 就阻礙了人們去從事其他途徑的合法營謀。 因為財主(債主)一旦利用高利貨契約就可以取得錢財的增收, 不論這種增收是現款也好, 或者賒賬也好, 都可以使財主(債主)迅速地, 輕而易舉地獲得了生計。 他幾乎沒有承擔著任何謀生和商業、 工業方面的投資冒風險與困難, 便成不勞而獲, 坐享幸福。 這就導致眾生的其他利益的中斷或停滯。 眾所周知, 世界上的一切利益, 只有藉著商業、 手工業、 輕重工業, 以及建築等各行各業的正常運作才能有條不紊和完善。 (毫無疑問, 這種哲理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 是合理的。)

  第三, 高利貸往往影響人們之間那種善意借款的中斷。 因為當高利貨一旦被禁止的時候, 人們就會心甘情願把錢借給人家, 而且樂意以借出時的同樣數額收回。 假使放高利貸是合法的話, 那末, 有一些需求者,因燃眉之急, 不得不付利息而去借錢來解決問題。 於是導致人們之間互助、 盛情和善行的中斷。 (這是穆斯林從道德上的分析。);

  第四, 在大多數情況下, 貸方往往是富人,而借貸者往往是窮人。 那末, 如利息是允許的話, 富人就能夠向窮人搾取更多的錢財。 那就是等於不允許大慈的真主之慈惠普及於世。 (見法赫爾丁·拉齊【古蘭經詮釋】阿布杜·拉赫曼·穆罕默德氏版本七卷四頁)(以上是從社會方面來觀察)

  如果允許利息是合法的話, 這就是說, 為了強者的利益, 弱者被迫受到無限的敲搾。 結果是富者愈富, 窮者愈窮。 從而在社會產生了一個膨脹的階級, 靠另一個或幾個階級來養活它, 於是仇恨叢生, 引起社會之間, 人與人之間鬥爭的烈火, 爆發極端性的騷亂, 或出現破壞性的主張。 正如近代史所證實的那樣, 以利息為基礎的經濟對政治和政權以及對地區甚至整個世界的安定都造成很大的威脅。

  (14) 借錢的人付利息和記賬員

  吃高利貸的人, 就是債權人。 這種財主, 他把錢借給告貸者, 然後他再從告貸者方面, 收回超出他借與對方的利益。 這種人, 毫無疑問是受到真主和眾人所譴責的, 但是伊斯蘭教根據自己禁律的慣例來論, 吃利息的罪惡, 還不僅僅於吃利息的債權人, 而且高利貸的委托人, 或付給利息的借貸人以及書寫借約的記賬員, 證明人等均參與了這種罪惡行為。 穆聖說:

  「願真主譴怒吃利息的人, 譴怒付利息的人、 見證人、 記賬員。」——(艾罕默德、 艾卜·達伍德、 鐵爾密則、 尼薩儀、 伊本·馬哲等人收集之聖訓)

  如果有人確實有燃眉之急, 不得不依靠付出利息去向人借錢來解決問題, 那末, 在這種迫不及待的情況下, 罪責全由吃利息的債權人承擔。 但必定是:

  ( A) 借錢確實是出於真正的需要為條件, 換句話說, 把錢借來, 不是為了大量購置日用品、 奢侈品。 所說的「需要」, 是指生活上不可缺少的東西, 否則, 就要遭到傷亡。 例如充飢和果腹的食物, 禦寒和蔽體之衣服, 以及害病而必需治療的藥物等;

  (B) 在上述情況下, 教法雖然允許向人借錢, 但是所借數額以解決需求為限, 不可多借。 比如:九塊錢就可以滿足了需求, 那末, 借十塊錢就不合法的;

  (C) 另一方面, 急需者應當竭力想辦法, 使自己擺脫物質上的窘境。 其他穆斯林兄弟也有義務來幫助他解決困難。 如果情況處於非借錢不行的話, 那未, 在他借錢負擔利息的時候, 只要不過份或不義, 祈求真主寬恕。 真主是寬赦的, 是至慈的;

  (D) 儘管如此, 借者要把借錢視為是可憎的事, 要悔然不悅, 悻悻而借, 至到真主給自己一條出路, 解決困難。

  (15) 先知求真主護佑自己, 不要負責

  穆斯林應該從自己所信奉的宗教教法中認識到, 自己在生活中要適中, 經濟上要節儉。 真主昭示:

  「… …你們不要過份。 真主的確不喜愛過份的人。」——(【古蘭經】六章一四一節)

  「… …你不要揮霍。 揮霍者確是惡魔的朋友。」——(【古蘭經】一七章二六至二七節)

  當【古蘭經】要求穆斯林要施舍財物的時候, 只要求他們施捨自己賺來的一部份, 不是全部。 施捨自己勞動所獲的一部份, 不會因此而變成窮人。 穆斯林在生活中不需要告貸、 借錢, 就是生活上協調和適中的體現。 先知穆罕默德特別不喜歡穆斯林動輒就借錢。 因為債務會使人夜間煩惱, 白晝屈辱。 所以先知穆罕默德常常求真主護佑, 說道:

  「真主啊!求你護佑我, 免受債務的負擔和人們的壓制。」——(艾卜·達伍德聖訓集)又說:

  「我求真主護佑, 免受不信的侵襲和債務的纏繞。」一個人聽了以後問道:「真主的使者啊!你把不信與債務等等量齊觀嗎?」穆聖說:「是啊!」——(尼薩儀和哈克目聖訓集)

  穆聖還時常在禮拜時這樣的祈禱:「真主啊!我求你護佑, 不致於犯罪, 不致於負債。」有人問道:「真主的使者啊!你為甚麼老是求主護佑不要負債啊?」穆聖說:「真的, 一個人一旦負債, 就難免要扯謊, 要爽約失信。」——(【布哈里聖訓實錄】)

  所以, 在告貸、 借錢當中, 往往潛在著危害道德的冒險。

  曾經有一個人死了, 當穆聖知道死者是負債累累而遺下的財物不夠償還債務, 穆聖是不肯為這死者舉行殯禮的。 穆聖之所以這樣嚴肅認真, 是以此警戒人們要警惕這種負債而亡的惡果。 後來當真主啟示穆聖, 可以用戰利品來替那死者償清債務後, 穆聖才站起來為他舉行殯禮。 (查比爾和艾卜·胡賴伊勒聖訓集)穆聖說:

  「為主道而殉職的「捨希德」(烈士), 可獲真主恕饒一切, 惟有欠債例外。」——(【布哈里聖訓實錄】)

  在這些光輝的指示下, 穆斯林們除非出於十分困難, 否則, 是不會依靠借錢來維持生活的。 如果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 需要向人借錢時, 償還債務的意念永遠也不要忘懷。 穆聖說:「誰借了人家的錢財, 並力圖迅速清付, 那末, 真主將助他償還; 誰把借來的錢財, 擬把它消耗, 不想償還, 那末, 真主將使他遭受損害。」——(【穆斯林聖訓實錄】)

  穆斯林只是出於必要的情況和困難的壓力, 才向人借錢, 而且是合法的借貸, 即無息借貸。 那末, 以重利為條件的借貸, 穆斯林怎能樂意去接受呢?

  為延(分)期付款而進行交易

  這裏值得特別提出的是穆斯林可以付現款購買。 也可以經過買賣雙方的同意以後, 延(分)期付款的辦法來進行賒購。 穆聖曾經向一個猶太教徒購買了一些糧食, 由於自己家屬的開支而沒有能力付現款, 穆聖用一件鐵鎧甲給他作抵押。 (【布哈里聖訓實錄】)

  如果售主為了買主延期付款而增加商品價格, 正如那些以分期付款的辦法來出售商品的大多數商人一樣, 他們總是以超出市埸的價格而出售商品。 那末, 教法學家認為這種性質的買賣是非法的, 應該禁止, 因為這是以增高貨價來對待時間的延緩, 所以形同重利。 又有的教法學家則認為是可以的。 因為教法的根本是允許, 而且沒有經典的明文來加以禁止。 所以從各方來說, 這種買賣不能與高利貸等量齊觀。 售主可以根據自己的考慮而增加貨物的價格, 只要沒有達到過份的剝削, 和明顯的不義。 否則, 就成為非法的買賣。

  邵戈屯說:「沙菲爾學派和哈乃菲學派, 以及宰德·本·阿里·穆昂伊德·比拉和眾學者們都認為以略高的價格賒購貨物, 是可以的。 因為判斷其可行的證據是普遍存在的, 顯而易見的。」——(見【願望之所遂】(Nayl al-awtar) 第五卷一五三頁)

  先期付款

  與延期付款相反, 穆斯林可以立刻交付一定數量的貨款, 以便經過一定的期限以後, 可以收獲到一筆相等的交易。 這種交易, 在伊斯蘭教的教法裏, 以「賽勒目」(Salam)而著稱。 意為「先期付款」(舊譯買清賣清)。

  這種交易在麥地那原來佔有相當優勢。 但是穆聖把它作了許多修正, 規定出若干條件, 以便使它在交易中符合教法所要求的原則。

  伊本·阿巴斯說:「穆聖來到麥地那時, 發現人們就提前付出了一年到兩年的果子款, 即將錢立刻借給人家, 以便在一年或兩年後獲得果子。 但是, 穆聖作了糾正。 他說:「誰要為任何貨物預付貨款時,就讓他必須按確切的量器和衡器之份量來預付, 同時定出一個確切的期限。」——(五大聖訓集)

  對於量器、 衡器和時間作了確定, 就可以避免糾紛, 和防止誤會。 當時, 阿拉伯人把錢借給別人, 以作為購買某棵椰棗的預付款。 穆聖鑒於這種交易潛在著危險, 所以禁止他們這樣做。 因為椰棗樹有時會遭蟲害, 可能不會結果。

  但是這種交易的安全方式, 就是預購時不要指定某園椰棗, 或指定某塊地裏的小麥為條件。 只要確定預購多少升或多少斤就行, 以量器和衡器作為條件。

  此外, 這種賒賣如果對貨主存在著明顯的剝削, 比如因其急需用錢, 迫使他不得不接受不公正的價格合同, 那末, 教法可以判斷這種交易是非法的。

 

  勞動互助與合資經營(勞資合作)

  或許會有人說:真主確已根據一定的限度和哲理, 把才能和幸運分配給世人。 但是, 我們會常常發現這樣的情況, 有的人很有才幹和經驗, 郤沒有較多的錢財, 甚至是比較貧窮。 相反, 我們又會看到有的人, 雖然閱歷不深, 甚至根本沒有甚麼經驗, 他郤很有錢。 那末, 為甚麼有錢人不把自己的錢委托給有才幹和有經驗的人, 去利用金錢發揮其才幹, 然後以一定的收益來作為財主投資的報酬? 這樣一來, 有才幹的人, 可以利用財主的資金, 財主也可以從有才幹的人方面獲得好處。 特別是有一些大企業, 常常需要許多人投資入股。 而有很多人存放著大量的剩餘資金, 他們或因缺乏經驗和才能, 或沒有閒暇的時間以致不能發揮那些資金的作用… …。 那末, 為何不把這許許多多被積壓的資金投入了生氣勃勃的大企業裏, 由知識和經驗豐富的專家們去管理呢?

  我們的答覆是, 伊斯蘭教的教律並不禁止資本、 經驗、 和勞務的合作, 相反, 是教律所主張的。 但是這種合作要以公道為基礎, 並且有正確的計劃。 如果財主同意與自己的朋友或同事彼此合伙經營, 那末, 他應當承擔合伙經營及其一切後果之責任。 像這種交易關係, 教法學家們稱之為「姆咱里擺」(Al-mudaribah)意為「有限合伙」, 即一方出錢, 一方出力的合伙; 或稱之為「苛拉德」(Al-qirad), 意為「互相借貸」, 即物質與精神的互相依賴。 對此, 伊斯蘭教教法規定:締約雙方的每一方, 即有共同分享利潤(如果賺錢時)的權利, 又有承擔虧損「如果折本時」的義務。 至於利潤的分配比例, 或虧損的分擔比例要依據雙方所訂的協議來決定。 比如, 兩人可以協商, 其中一方享有利潤的一半, 或三分之一, 或四分之一, 或者更多或更少一些, 其餘歸另一方所有。 這樣的話, 資本與勞力的互助合作, 就是兩個股東的互相擔保的團結一致的合作。 從所得的利益中, 不論多寡,各人都有一份。 如果賺錢多就按雙方約定的條件共同分享; 如果折本時, 就由原來的利潤中來補償。 如果虧損佔用了全部利潤, 那末, 就需要從資本中取出一定數量來貼補。 財主損失一部份資本。 就像合作者損失自己的努力和血汗一樣, 並不為奇。

  這就是伊斯蘭教對於這種交易關係的原則。 相反地如果給財主(資本的擁有者)規定一份有限定的, 有保證的利潤, 不得擅自增減。 不管合作經營的利潤成倍增長, 或者虧損太大, 那末, 這都是破壞明顯的公道, 而投資者偏愛自己的資本, 不理合作者的經驗與勞務。 抗拒有取有捨的生活規律, 鼓勵人們不勞而獲, 坐享其成。 那就是惡劣的重利精神。

  對於土地分成制方面, (【穆斯林聖訓實錄】), 穆聖禁止在締結合同時, 不要給合伙的一方規定耕地裏某一塊面積的產物歸其所有, 或者規定耕地以外一定數量的穀物給他, 比如一噸或兩噸。 這種做法, 有類似高利貸和賭博, 因為耕地的產量有時恰巧只有約定的數量, 甚至可能不會有任何收成。 那末, 締結合同的一方, 便有利, 而另一方郤完全賠本損失。 這是為正義所不能贊同的。

  這種以明確無誤的聖訓來使「分成制」無效的條件, 在我看來是一個基礎。 因為教法學家們對於「姆咱里擺」(Al-mudarbah)「有限合伙」一致的主張是:不能給合伙的一方規定無論如何都保證他享有一份股份, 不管盈虧。 (作者原註:穆罕默德·優素福·穆薩博士在【伊斯蘭教與當代問題】(Islam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這一論著中引證了謝赫穆罕默德·阿布杜和謝赫·阿布杜·凡哈比二位學者的不同主張, 即教法學家關於「有限合伙」規定條件。 他倆認為沒有【古蘭經】或【聖訓】的證據。所以他贊同他倆的主張。 但是, 我個人認為有關「分成制」方面的經訓作為總原則, 己足以作為類比。 當然真主至知誰是誰非。 不論經營是賠錢, 或是賺錢都有他份額。 他們在這裏的辯解, 是使「有限合伙」無效, 正如他們在那裏的辯解是使「分成制」無效一樣。 他們在這裏說, 當合伙者之一約定收取若干一定的錢, 那末, 也可能剛賺得此約定的錢數, 於是他便獲得全部僅有的利潤, 也可能不會賺得此約定之錢數, 那末, 他仍要收取合約規定的利潤。 有時又會賺得比約定之數量更多的錢, 那末, 他必然是要向被約定該數量的對方訴苦自己受害。

  這種辯解, 是符合伊斯蘭教的精神的, 因為伊斯蘭教主張所有一切結交往來, 都應當以鮮明、 確切的公正為基礎。

  (19) 資本所有者之合作(集資合股經營)

  正如穆斯林被允許把自己的金錢單獨地、 任意地投入到任何一項合法業一樣, 他們也可以按「有限合伙」的方式,同樣被允許把自己的金錢全部或部份給予自己所意欲的人合作投資。 如有知識的人, 或有熟練技術的工人,他們也可以直接由本人和另外一個或若干個資本所有者合作經營一個工業的, 或商業的企業等。 有許多工作和企業所需要的不僅是智力、 勞動和資本, 而且還需更多的東西, 一個人憑自己的努力是孤單奮鬥, 但與他人合作, 就是眾志成城。 所以真主說:「你們當為正義和敬畏而互助。」——【古蘭經】五章二節)任何工作, 只要有充分的純善動機, 並且能為個人或社會帶來福利, 或者能夠為社會避免危害, 那末, 這樣的工作也算是正義的事業和敬畏真主的行為。

  互助合作的經營與交易, 只要始終在真主認可為合法範圍內進行, 遠離暴利、 危害、 不義、 貪婪以及各種形式的欺騙, 那末, 伊斯蘭教不僅允許穆斯林從事這類互助合作的經營, 並且給以贊賞和祝福, 許願這種事業在今生求得真主的默助, 使其興盛繁榮, 在後世蒙受真主的報賞。 對此, 先知穆罕默德說過:「兩個合伙者只要不互相背信棄義, 那末, 真主的手就在他們二人之上。 如果其中一方稍有不忠於對方, 那末, 真主就把手從二人方面收回。」(達拉古泰尼聖訓集)所謂「真主的手」是暗示真主的默助和福利。

  在「哈底斯、 古都司」(hadith qudsi 即「經外傳說」)中有這樣的記載:真主說:「兩個合作者, 只要其中一方不要背棄另一方, 那末, 我就是他們倆中的第三者。 但是, 只要其中一方不忠於另一方, 我就從他倆當中離開, 惡魔就來到他倆之間。」——(艾卜·達伍德、 哈克穆二人所考證的聖訓, 沒有「惡魔就來到他倆之間」一句, 朗栽尼在他的「查米爾」(Jamah)聖訓集中, 增加了最後一句。)

  (20) 保險公司

  所謂「保險公司」是一種新的交易形式, 其中有人壽保險, 事故保險「意外保險」。 那末, 請問, 伊斯蘭教的教法如何判斷這類保險公司?是否滿意這類「保險公司」?

  在答覆這個問題以前, 我們也想問一問這類公司的性質如何? 投保的個人與保險公司的關係怎樣? 換句話說, 被保險的人員, 在保險公司那裏, 是不是被作為公司仝人的合作者來考慮和看待? 假若情況是如此的話, 那末, 根據伊斯蘭教的教導, 每一個投保人必須在公司裏要分享公司的利益與損失。

  在事故保險方面, 投保每年要向保險公司交納一定數量的保險費, 那末, 當被保險的(商店、 工廠、 船舶等)全年是安全的時候, 無意外發生, 公司便可以據有全部金額, 投保人不再收回任何投保費; 如果投保的財產遭遇天災人禍不幸事故時, 那末, 他便可以從約定的金額中獲得了賠償。 這是完全與商業和合股經營(有限公司)的性質不同的。

  至於人壽保險方面, 投保人比如投保兩萬元的金額。 當他才交付首期(第一次)保險費以後便死了, 那末, 死者家屬便可以享受到完完整整的兩萬元, 分文不得缺少。 假若他是合伙經營商業, 那末, 他應得的利益只是他投資的那部份及其利潤。

  此外, 投保人如果疏忽了自己對公司應盡的職,責, 在繳納了一部份保險費以後, 已再無能力繼續供付保險費, 那末, 他曾經繳納過的那部份或其中一大部份保險費, 對他來說已經喪失。 很少有人以伊斯蘭的制度來說這是一種無效的條款。

  所謂雙方「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都滿意, 這是無法權衡的。 只有雙方知道甚麼是對他們有利。 因為吃高利貸者, 和共食高利貸者, 都會是彼此滿意的。 以賭博為遊戲者, 也是會互相滿意的。 但是這些交易只要不是建立在公平的原則——滲雜著任何不明顯的剝削, 也存在厚此薄彼的基礎上, 那末, 儘管雙方彼此滿意, 也是不足為論的。 所以公正的基礎, 是不危害他人, 也不互相危害。

  (21) 保險公司是否合作制企業?

  明顯地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 並不構成合伙者之間的關係, 對我們來說, 從任何一方面對彼此之間這種關係的性質是甚麼都不明確, 是否是合作的關係呢? 如果是這種關係的話, 那末, 這種團體, 就是合作制企業, 並且是建立在集體的會員參與的基礎上, 他們每人把自己的一部份財產捐獻出來, 合股經營, 其目的是為了互相幫助, 以備需要。

  但是, 為了確保任何集體之間有健全的互助合作, 以便在其集體成員遇到艱難困苦時, 替他解決困難, 那末, 為了實現這個目的, 在籌集資金當中要規定以下幾個條件:

  每個人在繳納規定的金錢的分額時, 是出於履行教胞兄弟之情的精神而以捐助的方式繳納; 所以人們可以從這些被集的資金中, 為需求者取得所指望的援助;

  如果要投資這些儲備金的話, 只能投資到合法的工商企業方面;

  不允許企業裏的任何成員捐獻出自己的分額, 以一定的金額來作補償如果他遭受意外事件時。 但是, 根據他損失的情況可以從集體的財產中獲得完全或部份補償, 這也要視集體的經濟能力所負擔的情況而定;

  捐獻就是作為禮品贈送, 收回它就是非法的, 如果已發生了這種情況時, 那末, 應當重視法律對此作出的判決。 (見穆罕默德·安薩里的【伊斯蘭與社會主義】(Islam and Socialism)第二版一三一頁)

  這些條件, 只有按我們穆斯林的一部份工會和團體所建立的規章制度, 才可執行。 因為這些機構的每個成員, 都以捐獻的方式, 按月繳納一定的金額, 並且不存心再把它收回, 也無規定如果在自己遭遇意外事故時, 要獲得一筆款項來作補賞。

  至於保險公司, 特別是人壽保險公司, 在任何情況下, 它都不會執行這些條件的。 那是因為:

  投保的每個人, 並不是出於捐獻而繳納的念頭;

  保險公司所收集到的資金往往都是投入到非法的高額利潤的行業裏。 對穆斯林來說, 參與非法利潤的工作是不被允許的。 這條規律, 無論是嚴厲的教法學家或寬容的教法學家所禁止的情況是相一致的。

  (C) 投保人在約定的期限滿了時, 他可以從公司方面取到他所繳納過的全部金額以外, 還可以獲得另一筆附加金額。 試問, 這不是利息是甚麼?

  正如保險與互助的意義是相互矛盾一樣, 有能力的富人所獲得的份額就要比需求的弱者所獲得的多, 因為富人可以投保大量的保險費, 於是在他死亡後或遭天災人禍時, 也就獲得較多的份額。 然而穆斯林的互相合作社則要求給貧窮的需求者的份額, 應比富有不需求者更多一些金錢。

  (D) 投保者如果對自己應守的契約稍有失言或反悔, 那末, 公司就要剝奪他的一大部份分額的權利。 這種剝奪, 在伊斯蘭教教法看來, 是沒有任何理由和任何法律依據的。 (請參看穆罕默德·優素福·穆薩博士的【伊斯蘭教與現代問題】六四頁【保險】這一論題和穆罕默德·安薩里博士的【伊斯蘭教與社會主義】一二九頁, 和已故的易卜拉欣·吉巴里教授於伊曆1349年先後發表於埃及艾資哈爾大學學報報【伊光】第一卷第六、 七兩期的有關兩篇論文和艾罕默德·易卜拉欣教授在該學報上發表的一系列關於法律的意見。)

  (22) 一個修正案

  在我看來事故保險這種契約, 可以把它引導於接近伊斯蘭教的交易這種形式方面來, 即【有代償條件的捐獻】這種契約形式。 投保人把交納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費作為捐獻, 同時雙方約定; 如果投保人萬一遭遇災害, 那麼, 公司要給他一定的補償, 以減輕他的損失。 這種形式的交易, 在伊斯蘭教的一部份教法學說看來, 是可以的。

  假若保險契約回到這種形式方面, 公司方面的交往中也沒有高利貸的成份, 那末, 我可以判斷這種事故保險是可以的。 至於人壽保險, 正如我已表明了我的意見那樣, 那是大大遠離伊斯蘭教有關交易的一種不合法的形式。

  伊斯蘭教的保險制度

  我們認為伊斯蘭教之所以反對現在各種形式的保險公司及其流行的交易, 並不意味伊斯蘭教反對保險這種思想, 伊斯蘭教所反對的, 是各種保險公司所訂的計劃和方法。 如果各種保險公司, 準備採用另外的一些與伊斯蘭教的交易形式不相抵觸的手段給人們保險, 那末, 伊斯蘭教對這種保險公司是表示歡迎的。

  無論如何, 伊斯蘭教的制度已經通過自己許多獨特的途徑, 給穆斯林和在伊斯蘭教的國度裏受到保護的其他人民提供了保險——這種保險是貫串在伊斯蘭教的整個教法和教義中——那些途徑, 或者是通過全體社會成員的團結一致, 互相保證; 或者是通過政府和國庫來保險。 國庫是對於在伊斯蘭教政權下受到保護的全體國民的公共保險公司。

  在伊斯蘭教的教法裏, 你可以發現個人在遭到意外事故時可以獲得保險, 並且幫他去克服那些大災大難。 我們在前面的有關篇章裏曾經談到過, 個人在遇到天災人禍的時候, 教法允許他求助於人, 並且允許他向執政的機構提出要求, 補償他的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 (參看本書有關勞動和職業篇裏古伯伊斯所傳聖訓)

  我們在下述這段【聖訓】中, 還發現繼承權保險, 穆聖說:

  「對任何一位穆斯林來說, 我與他的親切勝於他自己。 誰死後要是遺留下一筆財產, 我一定要使他有繼承人; 誰死後要是遺留下一筆債務, 或遺留下一些幼兒小女, 那末, 可由我負責償還和撫養。」——(【布哈里聖訓實錄】、 【穆斯林聖訓實錄】)

  這段聖訓的意思是, 穆斯林的死者無力償還的債務、 或者遺下無人贍養的孤兒, 一概由伊斯蘭教國家的政府來承擔責任。

  伊斯蘭教為穆斯林所建立的保險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是「宰卡特」(zakat), 即從天課的開支中, 分配給那些「戛里火奈」(GHARIMEEN), 即無力還債的人們以一定份額。 曾經有一位前代的經註學家在註釋到【古蘭經】所說的「戛里米奈」這一種人時, 說是指其房屋被火燒毀或其財產被洪水沖走或遭受其他災難的人們。

  一部份教法學家主張, 把徵集到的一部份天課分配給類似這類型的受災戶, 讓他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狀況, 即使要支付數以千計的金額, 也是可以的。 誰欲詳細了解這方面的教法, 請參看作者【天課】一書第二卷【天課的用途】一文。


感謝流覽伊斯蘭之光網站,歡迎轉載並注明出處。
TAG: 教法 經商
頂:151 踩:195
對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當前平均分:-0.04 (881次打分)
對本篇資訊內容的質量打分:
當前平均分:-0.5 (869次打分)
【已經有1848人表態】
528票
感動
422票
路過
417票
高興
481票
同情
上一篇 下一篇
發表評論

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並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復【已有0位網友發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