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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政治學》 導論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本站原創    作者:尤努思
熱度5365票  瀏覽973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31日 15:30

    國家是伊斯蘭的必然結果和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國家的伊斯蘭是不完整的和不可想像的。因為這意味著它的普遍而神聖的原則沒有貫徹到人類社會的關鍵層面——政治領域。我們將看到,任何一個真正信奉宗教的社會,既是一個社會又是一個國家。伊斯蘭教尤其如此。自從先知穆罕默德*② 親手創建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伊斯蘭國家以來,那裏的穆斯林就深切地感到他們必須而且只能生活在伊斯蘭國家,沒有伊斯蘭國家,便沒有穆斯林的一切。穆斯林的 這種獨特的心理狀態及其衍生的政治氣質可以解釋從古至今全部的伊斯蘭歷史——穆斯林渴求建立真正伊斯蘭國家的願望由來已久,而所有的反叛和革命無不是針對 非伊斯蘭的政制和價值。

由 此可見,伊斯蘭的信仰不僅產生伊斯蘭的社會範式,而且塑造伊斯蘭的國家和政府。正如社會與國家互為因果一樣,人民與政府也是互為因果的——有什麼樣的社會 和人民,就有什麼樣的國家和政府,反之亦然。一國政治修明的程度反映了該國賴以建立的社會文明的程度;同樣,一國政府腐敗的程度也反映了該國民眾墮落的程 度。眾所周知,在一個政治腐化盛行的國家,從事政治對於一個正直人來說,不僅不能使他為同胞做些什麼,反而有可能使他本身失去原有的優良品質。但是在一個 政治修明的國家,由於體制使然,即使一個自私的人出於自私的動機,最終也可能做出對我們大家都有利的事情來。   

伊 斯蘭國家正是在穆斯林社會的機體中孕育並萌發出來的合理化法權結構,它既紮根于穆斯林社會的機體之中,又脫離並高於穆斯林社會而存在。非穆斯林社會是不可 能產生出伊斯蘭國家的,伊斯蘭國家也不可能建立在非穆斯林社會的基礎之上。從某種意義上說,伊斯蘭國家正是伊斯蘭信仰在穆斯林社會中的延伸、外化、凝聚和 固化,它反過來又作用于穆斯林社會並鞏固和強化伊斯蘭信仰。從法理上講,只有那些建立了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社會才是完整的和成熟的穆斯林社會。

    就 國家的一般要素而言,除了政府和人民之外,至少還應該包括土地。伊斯蘭認為,整個大地都是真主的造化物,而真主又把全人類造成了,大地的代治者,因而人類 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建立國家都是合法的和被允許的,真主正是通過委託人類採取行動來實現其統治的。從伊斯蘭歷史上看,建立伊斯蘭國家不但是真主的命令,而且 是先知穆罕默德*的一項重大聖行。正是在這樣的國家裏,穆斯林才得以真主所命令和使者*所昭示的合法方式生活下去。今天,巴勒斯坦、波黑、車臣以及處於相同或者相似景況的穆斯林人民的解放鬥爭和正義事業正是這種精神的生動體現。

    伊 斯蘭國家的首要特徵是國家主權屬於真主,一切以“認主獨一”為前提。國家的首要職責乃是維持人們對真主的專一崇拜,根除一切形式的人統治人、奴隸制度、個 人崇拜、偶像崇拜、多神教、拜物教及其異端邪說。國家的社會目的就是普遍而持久地促進公民的美德並且使他們過上一種有德性、體面、快樂以及幸福的人的生 活。一個完善的人只有在一個完善的國家和社會裏才有可能正常生存。正如先知穆罕默德*所言:“我的使命,便是完成一切美德。”應該指出,說一個國家一方面不把真主應得的給予真主,另一方面卻能夠給予每個人他所應得的一切,這種說法在措詞上是自相矛盾的,在實踐中是有害的。因為它由於割裂了神人之間的法理結構最終必然違背真主的神聖憲政秩序。

    從 本質上講,伊斯蘭要把信仰的原則貫徹到國家和社會政治生活當中去,其合乎邏輯的必然結果是建立一個執行安拉法度的政教合一的國家,而不是相反。伊斯蘭政府 不過是為了執行安拉的法律並出於管理社會的需要而被建立起來的執法機關、代治機關和公共權力載體。政府的職責是保護人權、增進社會的自由、安全和福利,同 時為社會成員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公平的競爭規則以及公正的裁判機制。政府要保證使人民的生活安寧、幸福並且合乎神法,要使人民從物欲、愚昧和爭鬥中解放 出來。

    在 我看來,伊斯蘭的政府原理表現為一種雙重契約。第一項契約是在安拉與人類之間訂立的,表現為人類整體被委任為大地的代治者,人民的權力來自真主;第二項契 約是在人民與政府之間訂立的,表現為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只有真主才是真正的統治者,人民是代治者,而政府則是人民的信託者。因此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並 且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才能繼續保有其權力並維持其合法性。教法規定人民集體掌握政權,並且將政府建立在神聖法治和民主協商的基礎之上。由所可見,伊斯蘭 政府不僅要對安拉和天啟之法負責,還要對議會和人民負責;不僅要對自己的信仰負責,還要對自己的良心負責;因此它是一種真正的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

    伊 斯蘭的憲政精神表現在:政府和人民共同負有保證對真主信仰和崇拜的專一性和純潔性的職責,政府只有服從真主的法律,保護人權並且增進人類幸福,人民才有服 從的義務。當世俗政府違背真主的法律並且侵害人民利益時,它就對真主和人民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過,這時,人民理應撤銷對世俗統治者的效忠,服從真主而不是 服從犯罪者。

    必 須指出,歷史上那些聲稱“君權神授”的政府嚴重違背了神法、踐踏了人權並且玷污了宗教的良好名聲。伊斯蘭政府與君權神授政府的差別在於:第一,前者認為真 主把權力委託給作為整體的人類;而後者認為上帝或上天把權力授予皇帝、教皇、教會或神職人員。第二,前者認為真主與人類是創造者和被造者的關係;而在後者 看來,上天與皇帝之間被認為是具有某種神秘的血緣和親緣關係。第三,前者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當政府違犯真主的法律時人民可以將以前信託的權力收回; 而後者認為君權直接來自上天,即使君主暴虐,人民也無權反抗,反抗暴君 就是反抗上帝。第四,前者的政體形式表現為共和制、民主制和憲政制,後者的政體形式則表現為君主制和各種人治體制。第五,伊斯蘭認為真主委託給人類的權力 是有限的和暫時的,並且是一種責任和考驗,任何人不得假借真主的名義濫用權力或者超越真主的法度;而君權神授論則認為君主的權力是無限的和永恆的,君權大 於法,人民只有絕對服從的義務,而沒有反抗的權利,否則就是反抗神聖權威本身。

    必 須強調的是,伊斯蘭是明確反對君主政體的。今天的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阿曼、巴林、阿聯酋、卡塔爾以及約旦等國均實行君主制,它們的制度完全建立在民族的 世俗部落文化的價值觀之上,與真正的伊斯蘭毫無關係。這種體制一再受到學者和民眾的譴責。君主政體之不合時宜,不僅因為它是專制的、反人性的和道德敗壞 的,而且因為它是不科學的。世襲國王的身份和經歷往往使他眼界狹窄,昧於世事,養尊處優,無從獲得廣博的知識和見聞;而國王的職務卻常常要求他高瞻遠矚, 洞悉一切,明察秋毫,去解決那些需要特別明智地加以判斷的罕見的疑難問題。即便偶然產生個別的明君,求賢若渴,虛懷若谷,廣納天下俊才,力行仁義之政,一時爾國大治,也實在經不起不肖子孫的幾番折騰。君主制干預所有人的問題而不經所有人的同意以及把人民當作成群的牛羊和財產加以繼承和世襲的做法,最終嚴重地敗壞了自身的名聲。

    伊 斯蘭宣導一種充滿憲政精神的民主共和制度。在信仰多元化的社會裏,伊斯蘭並不反對建立穆斯林的政黨以表達政見、爭取權利並且捍衛自身利益。但是在大體均質 的穆斯林社會,人人互為兄弟,都是自由平等的一分子,可以而且應該建立直接民主制,而的確沒有實行政黨政治之必要。首先,在這種民主政治的社會當中,人人 皆可暢所欲言,自由而不受拘束地表達個人的政治見解,而不必顧忌一黨一派的政治偏見和黨派鬥爭的壓力。因而,人人都藉以發展起一種擺脫了“集體人”巨大偶 像陰影的完整人格和個人尊嚴,成為一個擁有心靈自由、無限活力和創造性的真正的人和人道的人。其次,在均質的穆斯林社會,政黨的存在只是加速破壞穆斯林共 同體的團結和統一,而不是相反。再次,西方的政黨政治史表明,黨派鬥爭雖然比封建專制要來得進步一些,但是政黨政治越來越成為骯髒的寡頭政治的代名詞。政 黨政治不僅有墮落為寡頭政治和官僚政治的危險,而且還有墮落為財閥政治和金權政治的危險。在代議制政府當中,政黨之間爭奪政治權利的鬥爭早已演化為一個金 錢問題,並且遠遠超出了政府的框架,成為一個社會性的公害。從更加深刻和本質意義上講,權錢交易既非一般法律上的“行賄受賄”,亦非一般道德上的“腐化墮 落”,而是非伊斯蘭民主本身邏輯推演的必然及其政治結構在發展成熟階段的正常產物。最後,更有甚者,法西斯一黨專制獨裁體制不僅異化了權力者,使其成為喪 失了人性的假神;而且異化了被統治者,使其成為喪失了人格的奴隸,政黨和集體的偶像吞噬了一切。在這樣的境況下,那些實際上並不自由卻自以為自由的人不但 是十足的奴隸,而且是變態和發瘋的奴隸。與近代民主不同,在現當代非伊斯蘭的民主政治生活中,所謂出版自由、新聞自由、思想自由等等只是徒有其表,它們早 已被政客和財閥所控制和操縱。深受蠱惑的民眾在最徹底的精神奴役和最隱蔽的理智毒化當中機械性地產生了“個人自由”、“個人自治”和“自決權”的政治幻 覺。事情已經很清楚:人類是一種政治野獸,“民主的”專制者是馴獸者,廣大民眾則是被制服的野獸。於是,傳統的民主主義者終於絕望,他要極力躲避而不是爭 取那種欽定的“出版自由”、自欺欺人的“新聞自由”以及洗腦之後的“思想自由”。總之,我們將清楚地看到,在一個真正的信仰共同體中,政黨鬥爭會變成多餘 的和有害的。

    正 如法律和自由是良好政體的兩個相輔相成的方面一樣,給予真主以他所應得的崇拜與保護人權、增進人類共同福利是伊斯蘭政體的兩個互為因果的要素。在伊斯蘭看 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都從造物主那裏獲得了神聖不可侵犯的自然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財產權、信仰權、榮譽權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些天賦權利只有安拉 才能給予人類,也只有安拉才有權予以剝奪,因而與世俗政府無關,後者只能依據天賦人權制定公民權。政府和社會的存在都是為了維護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而個人 自由和權利的不可取消性則構成了政府與社會權力或者權威的倫理和法理邊界或者限度。伊斯蘭並不認為“人統治人”或者“同類相治”會與人權、個人尊嚴以及個 人自由和諧並存,她主張一種神權君臨之下的真正的憲政。

    “有 限政府”歷來是憲政主義者追求的目標。古典憲政思想的核心正在於通過限制政府的權力來保護個人自由,並使個人彼此不受侵害。伊斯蘭行動主義的觀點認為這種 消極的防禦是不夠的。她主張政府既是受到制約的,又是能動進取的,要在兩種對立傾向之間求得平衡——既要有足夠的權力使政府有效地行使職能,又要有足夠的 自由使公民完成他們的美德。政府雖然受到多元化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制約,卻被鼓勵去增進社會共同體的福利;人民雖然被給予充分的自由,但理性和美德又被規 定為個人自由和社會自治的前提與基礎。所有這些都由伊斯蘭法來加以規定和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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