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0. | 問 : | 伊斯蘭法律,是否確認妻子在離婚後,會有補償及能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 |
答 : | 假如離婚是在婚約正式生效前,妻子可以獲得一半的聘禮作為補償。假若離婚是在婚約生效後,妻子可以獲得 : 全部的聘禮; 訂婚及結婚時的禮物 ; - 離婚前等待期間的生活費用,無論等待期是為時三個月或九個月 ; - 哺養嬰兒的費用; 孩子的生活費用,如妻子是孩子的監護人 ; - 撫恤禮物(部份法學家認為是必須的,而部份的法學家認為不是強迫性的) ; 伊斯蘭法律認為母親較適宜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尤其是七歲以下的孩子)。此外,母親也較適宜擁有女孩的監護權直至她們成長至青少年又或直至她們結婚,因為母親可以在她們的成長過程中,作出適當指導。但是母親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才可以成為合適的監護人:一是有良好的名聲;二是不可以再婚。穆聖曾表示擔憂小孩的利益,(假若母親再婚) 。總括來說 ,伊斯蘭認為母親或是她的女性近親 (假若母親不適宜為監護人) 較適合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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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 古蘭經第二章二百三十七節,第二章二百三十六節及二百四十一節 ,鼓勵丈夫應給與離婚的妻子一份禮物(Mat’a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