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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伊斯蘭的經濟、道德與法律的關係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3240票  瀏覽275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13:33

  在一般的認識中,經濟與道德似乎是難以相提並論的兩個話題,特別是在當前我國,既有“無商不奸”的古論,又有當今社會物欲沖擊之下市場道德失序的現實。甚至,在學術界持這種觀點的也不乏其人。因而,近年來,我國的經濟和社會學界圍繞著經濟是否講道德,經濟學是否講道德有許多的爭鳴。經濟學家盛洪曾撰文指出經濟學的最高原則是道德的。而樊綱教授發表了《“不道德”的經濟學》,主張經濟學不講道德。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在 1997 年舉辦的學術年會的主題是“走向市場經濟的制度結構:市場、政府和道德”,年會文集中集輯了不同觀點的多篇著述。與此同時,不少西方論述經濟與倫理的著述也被介紹進來。我以為,這種爭鳴對我國日益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道德倫理的建設是大有裨益的。本文試就伊斯蘭教的經濟與道德作一論述,求教大方。道德與經濟的矛盾,也就是義與利的問題,涉及到利己與利他的關係。在經濟活動中利己的原始動機常常產生短斤缺兩、坑蒙拐騙、違約失信等損人利己的行為。而道德則表現為利他的美德,助人為樂,奉獻犧牲等等。因而,人們傾向於將利己與利他對立起來看待,或許是二者遵循的原則是向悖的:經濟是私立的、個體的事務,道德是公共的、關聯他人的行為。倫理學家科斯洛夫斯基在其所著《資本主義倫理學》中堅持道德和經濟的分立,以避免高貴的道德遭受庸俗的經濟的污染。符合經濟邏輯的勢必違背倫理邏輯,二者的差別就象善與惡的對,不可調和,更無法一致。將利”排斥在“善”之外是倫理學家們的一貫主張。

  問題在於“利”是否就是“惡”?“利己”是否必然“損人”?是否存在著互利的可能?

  伊斯蘭教認為,求利是人的本性之一,這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利益本身無所謂善、惡,它是中性的,關鍵是求利的手段以及獲利之後的消費,或惡、或善,由求利而產生的惡都是人惡。

  利己是經濟活動的原始動機,給經濟活動以動力,並使人類受益。因此,除非禁止經濟活動,否則利己的行為總是在不斷的發生著的。但是,事實上人類社會不可能停止經濟活動,讓社會停滯不前。唯一所要做的是以一種力量來制約利己的行為朝極端化發展,將其規範在“利己”而不“損人”,“利己”也“利他”的互利範圍,減少交易衝突,保持經營秩序,這種力量就是道德,其基本要點是“誠實、守信、公平、正義、仁慈等。

  講道德並不是不言利,恰恰是為了更大的利益人類才有道德的需求。它要求為了社會的、整體的利益犧牲自己的、局部的一時利益,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人人都受益的社會環境,每一個個體在這樣的社會道德環境中既是利益的犧牲者,也是他人利益犧牲的獲得者,是為了利益而犧牲利益。

  事實上,人類在早期的社會活動中就已懂得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合作,共同生產勞動,而合作就必須克制膨脹的“利己”的欲望,否則,合作就無基礎可言。隨著經濟的不斷進步發展,社會的分工和利益的分配也在不斷的變化,與之相適應的道德倫理也日趨豐富。除傳統道德外,還出現了職業道德等現代社會的道德觀念,呈現出道德多元化的現象。

  道德之所以對人的行為,包括經濟活動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是因為它有極強的自律和他律的特性。在在一個世俗的、較為封閉的社會環境裏,道德發揮作用更多的是通過他人的監督而實現的,因而是他律的。因為,在較封閉的社會環境中,人際交往和社會關係範圍有限,相對簡單,道德監督變得容易。而在開放的、陌生的、流動交往範圍廣泛的社會環境中,短暫的、一次性交往的“匿名”因素,道德監督的他律作用會有所削弱,在這裏,道德監督與約束離開了他所要求的社會條件,就變的較為困難。因此,比世俗的他律的道德監督更高的是宗教的自律的道德監督形式,宗教教義使信仰者相信無所不在的“主”洞悉一切,明察秋毫,一切損人利己等不端行為會受到 “主”的報應和懲罰,從而,使信仰者在內心裏產生自我約束的道德力量,規範自己的行為。

  伊斯蘭教的倫理道德即屬於這種自律性的道德,建立在對獨一無二、崇高的主——安拉的信仰之上。在伊斯蘭教豐富的道德規範中,對商業貿易、金融交易等經濟活動有著明確的道德要求和原則的法律規定。

  眾所周知,伊斯蘭教由先知穆罕默德(*)傳播、復興於阿拉伯半島的古城麥加。與中國古代輕商、貶商所不同的是,阿拉伯人歷來十分重視商業,城市居民大多以經營商業為生,麥加即是一座古老的商業城市。先知穆罕默德(*)本人青年時期曾一度替人經商,因誠實無欺而獲“艾敏”(誠實者)的美稱。當阿拉伯人皈依伊斯蘭教後,商人與商業依然得到重視,地位較高。這是因為伊斯蘭教認為安拉是萬物的創造與擁有者,而人類受託于安拉開發、管理、使用這些豐富的資源,是一個受託者、代理者。因此,穆斯林將財富的擁有視為是安拉的恩澤和慈憫,這一點不同於早期基督教教義中“有錢人進天堂比駱駝穿過針眼還難”的說法。

  《古蘭經》教誨曰:“安拉以你們為大地的代理者,並使你們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級,以便他考驗你們如何享受他賞賜你們的恩澤。你的主確是懲罰神速的,他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6 章165 節)又教誨曰:“當禮拜結束後,你們應到各地去,尋求安拉的恩惠,你們應不斷地記念安拉,以使你們成功”。(2 章10節)

  正因為其時的阿拉伯人及以後的穆斯林商業貿易活動的活躍和普遍,商業行為和經營秩序的規範就顯得極為迫切和重要,為此,《古蘭經》對商業、金融等經濟活動作出了基本的道德要求。

  關於公平交易,《古蘭經》教誨曰:“不幸啊!稱量不公的人。當他們從別人稱量進來的時候,他們稱量的很充足。當他們量給別人或稱給別人的時候,他們不稱足不量足。難道他們不信自己將被復活。”(83 章 1-4)又曰:“當你們賣糧的時候,應當量足份量,你們應當使用公平的秤稱貨物,這是善事,其結果是最好的。”(28:77)

  關於禁止欺詐,《古蘭經》教誨曰:“你們不要借詐術而侵吞別人的財產,不要以別人的財產賄賂官吏,以便你們明知故犯地以罪行侵吞別人的一部分財產。”(2 :188)

  關於禁止重利,《古蘭經》教誨曰:“安拉准許買賣,而禁止重利。”(source?)

  這些基本的商業道德觀念,強調了市場交易中的公平和誠實,並被視為信仰的責任,是一種善行,具有了神聖的意義。當穆斯林商人按公平交易時,不僅從經濟上獲利,而且也是一次宗教道德的實踐,實現了道德上的善。這就將一般的經濟行為變成了一種道德實踐,將公平交易這一經濟原則上升為宗教倫理原則。這種公平在穆斯林社會中以內在和外在兩種形式得以實現。外在的公平是通過社會監督的力量來實現的;內在的公平是社會成員出於對安拉的信仰而自我規範來實現的。外在的形式是他律的,內在的形式是自律的。外在的、他律的公平觀通過內在的、自律的公平意識而在社會中發揮巨大的道德整合作用,公平成為一切經濟活動和社會行為的道德尺度和價值取向。

  由於穆斯林商人童叟無欺、同類異族無詐的誠實、公平的經濟道德使得伊斯蘭的商貿經濟活動在千百年來始終保持著健康的品質,並在中世紀前後相當長的時代裏出現了空前的繁榮景象,帶動了世界的經濟發展發展。巴格達在八世紀中葉成為當時穆斯林世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連接著東西方。東部的陸上“絲綢之路”便利暢通,西部的海上貿易活躍頻繁。穆斯林商人在地中海的經濟活動達到了高峰,逐步取代了猶太商人和基督教商人的貿易壟斷地位,東非海岸、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也留下了他們的足跡。這不僅帶來了經濟上的利益和繁榮,也同時使伊斯蘭文化得以迅速和廣泛的傳播與發展,因為,通過穆斯林商人誠實、公平的經營品德,人們認識並接受了伊斯蘭的信仰與價值觀。

  由此可鑒,道德對經濟活動的約束不僅不會制約經濟的發展,而且,只會規範經濟活動的秩序,促使經濟的良性發展。在伊斯蘭道德杠杆的調節下,“利”與“義”會實現平衡。

  與此相反,道德約束弱化的經濟和經濟活動,在利益的驅動下,短斤缺兩、以次充好,坑蒙拐騙等罪惡經營會大量出現,從而破壞市場的經營秩序和商業信譽,阻礙經濟的健康發展。像近些年出現的溫州冒仿名牌的鞋業制假,中國商人和商業被逐出俄羅斯市場,音像市場的盜版等,不僅直接影響到中國的經濟發展,損害了了中國的市場建設,還間接地給中國加入 WTO 的談判帶來不利影響。

  然而,當我們肯定了道德,特別是伊斯蘭道德對於經濟約束的同時,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任何道德,包括伊斯蘭道德在內其規範化、秩序化都有一定的範圍和限度。

  也就是說,道德在何種關係中它的約束力是最強有力的?在什麼情形下又是相對較弱的?除了道德約束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手段,例如,法律。而道德與法律在對經濟及一切社會事務和行為的約束中又各起怎樣的作用?

  無疑,道德的作用有其一定的範圍和限度,一般的世俗道德在社會關係密切、熟悉的環境裏其約束與監督作用較為有效,而宗教道德對確信該教的信仰者有作用,對不信仰該教的人則顯蒼白。隨著社會的變化,公共領域的擴展,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傳統道德的監督條件已有很大改變,對社會公共秩序的規範和整合能力有所削弱。尤其在現代社會,全球性道德退化、道德淪喪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而與此同時,經濟的全球化已呈不可逆轉的趨勢,僅依據道德來統一規範頻密的經濟活動和龐大的市場秩序相當困難和不足。為此,法律手段應予重視。因為,它同樣具有約束與監督的作用,而且,其懲罰的威懾力以及高風險的違規代價有道德一時達不到的功效。

  法律有助於促進多元相容,將不同道德文化、不同經營目標的經濟人納入在它所制定的規則內有序地經營和合作。法律作為依據調節人們的行為,若違法就可能侵害到他人的權利,就可能破壞正常和穩定的社會關係,法律就能及時對違法的行為予以制止,並加以懲處。這就提高了坑蒙拐騙、損人利己行為的風險,迫使經營者在經濟活動中,“不得不”將他人的合法利益與利己行為一併加以考慮,遵循法律所制定的市場遊戲規則,否則,法律之劍就可能斬斷利己之手,付出代價。因為,法律同樣要體現公正,這與道德要求公平有著異曲同工之妙。但在現代和當代社會,道德因無法滿足流動的、分化的、異質的個體之間的秩序需要,因而,在約束經濟活動方面,在規範市場秩序能力方面,法律要強于道德。事實上,儘管伊斯蘭教一再強調道德文化對經濟和社會的整合作用,但卻從未忽視法律的整肅功效。《古蘭經》在督促穆斯林遵守經濟及社會道德的同時,也制定了一些原則性的法律規章,以後的穆斯林法律學者根據這些原則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細則,被稱為“伊斯蘭商事法”。其中,對合同契約、重利盤剝、侵佔財產、欺詐矇騙等都有規定。

  關於道德和法律孰重孰輕,學術界也有爭鳴。其中,茅于軾先生所著《中國人的道德前景》一書就認為“道德比法律更重要”(第33頁),“道德比法律重要十倍” (第273 頁)。張靜在其“經濟:道德?不道德?”一文中則認為“道德弱於法律”。

  伊斯蘭認為,道德自律與法律約束不可偏廢一方,那種認為道德是一切問題解決的方法過於理想化,而認為法律是解決一切問題的手段同樣有誇大之嫌。道德與法律是包括經濟在內的社會總體良性運作與發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偏廢任何一方,都只會帶來畸形發展。因此,必須將二者結合起來。因為,自私利己、違法犯罪也是人的天性,不可能人人都是謙謙君子,生活在君子國中。對不道德行為通過法律懲處是必要的,這不僅無損于道德威望,而且有助於道德建設和道德社會的形成。因為,沒有法律維護,道德約束略顯蒼白。同理,沒有道德基礎,法制社會也難以形成。因為,事實上法律並不是萬能藥,特別當法制建設尚未健全之際,權錢交易,種族歧視、等等導致的司法腐敗,以及強權政治下制定的法律規則都會破壞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嚴。

  即使在西方一些法律相對比較成熟的國家,例如美國,由種族歧視、金錢效用所導致的執法不公現象也不少。前些年,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殺妻一案,由於金錢作用而組成的“夢幻律師團”,幫助打贏了一場普通人必輸無疑的官司。近幾天,四位白人警察向一黑人青年狂掃四十一槍被判無罪。而由世界經濟強國制定的世界貿易規則根本無視大多數貧窮國家及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經濟霸權、經濟殖民就是在強國制定的經濟制度下產生的,向第三世界國家傾倒核廢料,向熱點地區兜售軍火等等明顯表現出 “無道德經濟”。

  因此,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道德萬能過於理想化,是不恰當的;反過來,法律萬能也是錯誤和危險的。道德好比一位循循善誘的教師,不斷地施行教化,鼓勵和激發人的善性,弘揚美德;而法律好比一位嚴肅執法的警察,時時地到處巡視,監督並懲處人的惡行,張揚法制。道德與法律,一個起著揚善,一個起著抑惡的作用,誰也不可或缺。這不僅是人類經濟與經濟活動的需要,也是人性與人類社會整體、良性發展的雙保險,一同監督、制約著人類經濟與一切社會活動走向反人性、反社會的危險境地。

  當道德淪喪時,道德建設就猶為重要和緊迫;當法制遭破壞時,法制建設就是當務之急。當道德與法律雙雙敗壞時,道德與法律的共同建設是同等重要的。

  當代伊斯蘭學者和經濟學家們結合當代社會及經濟和社會的變化與發展,對傳統經濟、道德和法制理論與實踐有許多新的闡釋和補充,但都在肯定了遵循經濟貿易法則的同時,也著重強調了伊斯蘭教信仰、歷史文化傳統中道德規範對現代經濟活動的指導作用。

  值得重申的是,伊斯蘭教公平交易的經濟道德標準對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是一視同仁的,也就是說不存在雙重道德標準:對穆斯林同胞不可為的事情,對異教徒、異族人同樣不可為。對穆斯林而言,不存在一個不受道德約束的經濟領域。在西元七世紀,這種高尚的經濟道德觀其進步性是不言而喻的,在經濟全球一體化趨勢愈益加強的今天看來,這一道德標準也極具指導意義。

  我國正在進一步加大改革開發的步伐,加入 WTO 只是時間問題,新千年前夕,中央又作出了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部署,這無疑使中國的經濟建設面臨又一新的機遇與挑戰。至此,加強倫理道德和法制的建設也是極為重要的,它可以使我國的改革開發大業得以有序進行和健康發展。我國各民族穆斯林應積極發揚伊斯蘭教的優良傳統,弘揚美德、遵紀守法,在新世紀裏,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作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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