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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的婚姻制度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2877票  瀏覽291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21:23

  伊斯蘭教最為一般人所曲解的幾項概念之一,就是婚姻的真正意義。 除了本章中已經敘述的那些重點之外,這裡還有幾項值得注意而且或許有用的說明。 婚姻在伊斯蘭教而言,並不是由當事者雙方所協議達成的一項交易行為,亦不是雙方藉由物質條件的相互評比與允諾的一種世俗的契約行為。它是一樁莊嚴的、神聖的事, 因此若僅以肉體的或物質的乃至世俗的措辭術語來界定它的真義,那將是大錯特錯的。 構成婚姻的要素包括慈善寬恕的品德、精神品位的提昇、社交行為的完美、個性的穩定、平和與慈藹。它是由安拉親自見證並且為首要參予者的一項契約;它必須在奉安拉之尊名、對安拉的歸順與服從、以及遵照安拉的命令之後,始告完成。 它是安拉在古蘭中所明白指示的,是衪的恩惠與無盡慈憫的一項表徵。 參見(30章21節)

  因此很顯然的, 婚姻在伊斯蘭教中,乃不僅係介於一男一女之間, 亦且係介於他們二人與安拉之間建立永久關係與持續和諧的一種手段。同時也很明顯的是, 當兩位穆斯林男女在協議一樁婚約之時,他們都已全心全意地要使它一直維持下去, 不論遭遇什麼情況。

  保證婚姻圓滿的原則

  為求確能達到此一理想起見, 伊斯蘭教業已設定了若干項可保證婚姻儘可能圓滿達到其目標的規則。茲舉述其中最主要的幾項如下:

  (一) 婚姻之雙方當事人以不涉及任何不道德或欺騙乃至剝削榨取之行為的方式,相互獲致一番相當瞭解。

  (二) 男子應特別注意的是,選擇妻子時, 須以她的長久性價值作為取捨的依據,譬如對宗教的虔誠、品德的完美、個性等等; 而不可著眼於她的財富、她家庭的威望、或光是肉體方面的吸引力。

  (三) 至於女子,她有權去確定或證實一下, 這位來向她求婚的男士確是一位合適的對象、值得她去尊敬和愛慕、並且能夠使她幸福。因此之故, 她自然可以拒絕一位經她發現確係未達她的標準或不適合她的男子的求婚,因為像這樣的人, 若是答應嫁給他,則可能有礙於她履行作妻子的義務, 甚至有可能破壞她即將到來的婚姻。

  (四) 女子有權依據自已的標準,並視對方男子的財力狀況, 向他要求一份嫁妝。假使她並不注重這項權利而只接受對方一點點的表示甚至連一點點都不要,那也是可以的。 男子之所以要有這項義務,一則在使對方那位或許很貧困的女子感到安心,再則也是藉此讓男子表示他已準備好並且也願意以財物以及其它方式來承擔這份責任。這同時也是一種象徵性的表示, 一方面在說明這位女子從此可以安心無虞了,而另一方面亦在表示這位男子在進行這樁婚事的時候,在動機上沒有要想從這裡面獲得任何財物的企圖。這就等於是畫出了一條清晰的界線, 告訴當事者雙方,該對對方抱什麼期望, 不該抱什麼期望。

  (五) 婚禮應在公開的場合並且在極歡樂的氣氛中進行。雙方都在自由意志下表示願意, 乃是一項必要的條件,缺此, 則婚姻無效。

  (六) 每一樁婚姻,為求合法, 必須有兩名成年人在埸作為見證,並且必須有正式的證書登錄。

  (七) 贍養妻子的生活乃是丈夫的責任。妻子憑藉著這份婚約就有資格享受這份權利。 假使她手頭擁有任何財物,則不論是在婚前或是在婚後, 都是屬於她自己的;做丈夫的不管怎麼說都沒有要求分得他妻子的任何財物之權利。這是在使婚姻始終能保持其高尚的目標, 而且免於跟任何卑劣可鄙的意圖有所糾纏。

  婚姻是一樁極其神聖的契約

  從上述的幾點即可看出, 伊斯蘭教對於一種幸福婚姻生活的建立,以及對於夫婦之間繼續保持和諧與長期處於安寧之基礎的奠定,已提出了各種可行的保證。 但是因有鑒於人類日常的行為往往會有改變而且有時還無法事先預料,於是伊斯蘭教乃以一種實際的態度來看生活, 並對所有各種無可預期的情況與事件給予相當程度的寬容餘地。誠如前述, 婚姻一事,是具有其務必達到的正當而且高尚之目標的。 伊斯蘭教既不接受亦不承認任何無實質與無效果的婚姻。不得有所謂「名義上的」或「無助益的」婚姻。要有婚姻就必須是成功的婚姻, 否則就等於沒有。婚姻乃是一樁極其神聖的契約, 因此不得徒具形式,亦不能毫無效果。 於是,假使它未能適切地邁向它應有的目標或發揮它正常的功能,則當事者雙方都可保有以離婚之途來結束這項契約的權利。這乃是因為, 事實上已無任何的理由去繼續保持這份徒具名義而且毫無價值的契約,同時也是為著把人從那種無法受到尊重的誓約之束縛中拯救出來。

  離婚是所有合法事情中最可惡的一件事

  假使說, 在上述諸項規則的基礎上,並且在上述那些預防措施的管制下建立起來的一樁伊斯蘭教的婚姻,竟不能發揮其正常的功能, 則其間必有若干相當嚴重而且無法以調解方式克服的障礙存在。在遇到這種情況時, 離婚是一條可行之道。然而, 這卻是最後的一條迫不得已的途徑,因為據穆聖說, 安拉認為這乃是所有合法的事情當中最可惡的一件。不過在採行這最後的一項可稱是絕望的步驟之前,仍必須依下述順序作一番努力:

  (一) 當事者雙方必須先設法將他倆之間的爭吵平息下來,並盡一切可行之努力, 解決存在於二人之間的難題。

  (二) 假使這項努力遭致失敗,則必須從夫妻雙方的親屬當中各委請一名(一共是兩名)作為仲裁者,來設法平息他倆的爭端, 並調解二人之間所存有的歧見。

  (三) 假使這項努力亦告失敗,那就可以訴諸離婚。

  伊斯蘭教的法律要求, 在此種困難的情況之下採行離婚一途之時,應由當事者雙方都同意才成; 同時也給予男女雙方相同的要求離婚的權利。它並未將這項權利只賦予男方, 或是只賦予女方,無論是夫或妻的任何一方都可施用這項權利。 假使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因感到不安全或不幸福而提出離婚要求時,對方卻蠻橫專斷地一口拒絕, 而事實上又經發現這項離婚的要求確屬正當合理之時,法庭當局必須介入, 並且協助那受冤屈的一方達成其離婚的願望。注意讓當事者雙方都能保有其一切應有的權利,並使傷害的程度減至最低, 乃是執法的官員們應盡的職責。

  在離了婚之後, 接著還有一段等待的期間 —— 通常是自三個月至十二個月不等 —— 在這期間,這名離了婚的婦人仍必須由他的前夫完全供養她生活的所需。而她呢, 在這段期限屆滿之前,不得跟另外的任何男子結婚。 這段等待的時間,可說是讓他們二人以更嚴肅的態度重新考慮並且仔細地對這件離異之事加以反省的又一個機會。假使在這段日子裡, 他倆又想重歸於好,那自然是可以的, 事實上,伊斯蘭教的這項律法就是在鼓勵他們重新團聚的,因為以這種方式造成的離異, 往往都有助於他們彼此更瞭解對方。當這段等待的期間屆滿之後, 這名離婚婦人就可自由地與另一位男子結婚。而從此之後, 他們二人相互之間誰也不對誰負有任何的義務和責任了。

  假使這位已離婚的婦人果真與她的前夫重歸於好而且再行團聚,則他倆這次的婚姻仍還是跟首度初婚時一樣的清新。而假使這回他倆之間的關係並未見改善, 那他們還是可以訴諸同樣的解決方式,再度離婚。 在這第二次的離婚之後,如果他倆又想再行團聚, 那麼就再結第三次婚依然是可以的, 而這第三度的婚姻仍無法維持時, 就只有最後的一次離婚的機會了。

  伊斯蘭教義之准許那第一次的離婚行為, 乃是基於它所宣稱的一項主張,即它無法容忍那種傷害性超過離婚的、不幸福、冷漠而且了無生趣的婚姻。至於再另外給兩次結婚又離婚的機會, 則是著跟於儘可能再給當事者雙方多一些重獲團聚的選擇機會,俾使這樁婚姻仍能繼續有效並且有意義。 在這方面,伊斯蘭教有著解決各種問題、應付各種情況的準備。它並沒有以允許離婚之作法而使得婚姻受到威脅與危害。相反的, 它正就是在藉著這項措施來確保婚姻關係的美好,因為那有錯謬的一方會瞭解到, 那受冤屈的一方能夠藉離婚之途徑使自己擺脫這份不公正而且有傷害的婚姻關係。當事者雙方在確切瞭解到這樁婚姻只要他倆各盡職份、並使之順當就具有其束縛力之後,他倆自然就會盡自己一切的努力去履行各自在婚姻上的職責,而且也會盡力防止與避免任何足以影響婚姻之持續的情事發生,這就使得男女雙方都會在婚前審慎地選擇未來的伴偶,並在婚後細心地對待對方。

  以莊嚴、正當的方式宣告分離

  當伊斯蘭教主張離婚一事需經當事者雙方同意甚或需由法庭當局代表受冤屈之一方介入始得有效時,它始終都堅定地保持著要衛護道德與人性尊嚴的立場。它絕不強迫任何一個人去忍受一名不忠不信的婚配對方所加之於他(她)的不公正以及傷害。它亦不驅策人們走向不道德以及粗鄙下流的路上。它告訴他們說:你們要就合法而且快快樂樂地生活在一起,否則就以一種莊嚴而且正當的方式宣告分離。 伊斯蘭教在這方面不論就道德上以及就人性上來說,都極值得注意的, 就是它不強迫任何一個人只是為了能夠離婚而降低自己的人格尊嚴與道德品位。對於一位穆斯林而言, 實無於獲得離婚之前的若干年、月就開始與他(她)的配偶「分居」的必要。「分居」有可能而且往往必會造成不道德與不正當的行為。在這種「分居」的情況下, 一個人既不能享受到婚姻的權利,又無法去克盡婚姻的義務。 他或她雖然是正式的結了婚,但事實上他(她)究竟享受到多少婚姻生活呢?固然說起來他還是受著婚姻緊緊的束縛, 可是他實際行動上的鬆散隨便,卻是沒有任何限制能予以影響的。 他這時固然既不能離婚又不能再婚,但事實上究竟有沒有足以限制他在婚姻以外的性關係的法律呢?他可以在既無拘束又無限制的情況下跟他所喜歡的人同居。諸如此類的故事可以說每天都在發生, 自無需加以細述。像這種情況的「分居」固然可以幫助一個人終於達到離婚的目的,可是就道德以及社會來說, 對它要付出多麼高的代價啊!這種事情是伊斯蘭教絕不能接受或認可的, 因為它會破壞伊斯蘭教所珍愛的整個道德體系。

  在對通姦一事以及對有些社會制度將其視為贊同離婚的一項基本因素作過一番考量之後,我們只能這樣說: 一個人若想達到離婚的目的,就得先去與人通姦或至少要假裝有過通姦的行為,這該是多麼眨抑人性尊嚴、危害道德人格的事呀。伊斯蘭教對於通姦一事之觀點, 前面已經說過。然而, 實際上發生得最多的情況卻是這樣的:有些人雖然真有通姦的行為或是假裝與人通姦,卻並不想離婚; 但另一些人卻是為了要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儘管並不想與人通姦可是基於這項規定而做出了與人通姦或是假裝與人通姦的事。請問這是人類的關係當中多麼反乎常理而且不光彩的做法啊!

  這就是伊斯蘭教對此一問題所持的立場。 假使最後實在非要離婚不可,那也必須在保有相當程度之尊嚴與應有之敬意的情況下達成之。當伊斯蘭教被用之於婚姻生活時, 那就不會有以「分居」或「通姦」為離婚之基本條件的餘地了。也將不會有那種說離就離的「好來塢」式離婚的情況發生。任何涉及人性問題的制度都必須講求實際可行與適度不逾,都要有為應乎各種情況之需而保留餘地的準備。否則, 它將是一種自我毀滅而且沒有根據的制度,伊斯蘭教的制度絕不是那樣的。

  婚姻基於信仰與道德

  最後還要對這項問題作個結論。 在幾乎每一個社會和每一種宗教中,都有其各種不同的結束或終止婚姻的方式。 在工業化的社會中,離婚率正在不斷的提高, 而且有關離婚的法律也日益開放、放鬆。然而, 離婚一事在伊斯蘭教中,卻仍然是一項頗具道德方面意味與考量的行為。婚配的雙方都經安拉命令要仁慈、要忍耐, 並且亦經提醒不可對那由安拉所安排在對方心中的善良與美德表示不喜歡。舉凡心存善意而且願意生活在一起的夫妻, 必能獲得安拉的相助。但是假使他們非藉離婚之途而分手不可時, 他們須在沒有要傷害對方之意圖的情況下行之。假使他倆以相當得體、有風度、而且坦率無欺的態度彼此分了手,安拉保證他們得到祂所賞賜的豐厚恩惠。 整個婚姻的主要內容,從開始到終結, 全都集中於並且朝向著對安拉的歸信。古蘭經中那些論及離婚的章節並非全是一板一眼的法律條文,而多半都是以道德方面的規勸為起始和結束。 雙方在道德方面的承諾往往可延伸至離婚之日以後很長一段時間。這整個的問題確已完全融入一種高度道德的體系之中,因而致使離婚一事, 大體說來,已被視為一項屬於有道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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