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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關係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3409票  瀏覽337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19:44

  伊斯蘭教把自己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 建立在以下兩個基本支柱上:

  謹守穆民兄弟關係, 這是彼此之間最堅固的紐帶;

  維持每個人應有的權利和不可侵犯性, 例如:生命、 名譽和財產, 這是伊斯蘭教對每個人都給予保護的。

  每一種言行, 每個舉止, 如果對上述兩個基本支柱有所侵犯, 或有所貶損的話, 伊斯蘭教都要根據其所產生的精神上 、 物質上的危害, 作出不同程度的禁戒和裁判。

  下面的經文裏, 包含著許多示範性的禁律。 其中被禁戒的事物, 都是危害著兄弟關係和人們的許多不可侵犯性。 真主說:

  「信士們皆為教胞, 故你們應當排解教胞間的紛爭, 你們應當敬畏真主, 以便你們蒙主的憐恤。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中的男子, 不要互相嘲笑; 被嘲笑者,或許勝於嘲笑者。 你們中的女子, 也不要互相嘲笑; 被嘲笑者, 或許勝於嘲笑者。 你們不要互相誹謗, 不要以諢名相稱; 使信道後再以諢名相稱, 這稱呼真惡劣!未悔罪者, 是不義的。 信道的人們啊! 你們應當遠離許多猜疑; 有些猜疑確是罪過。 你們不要互相偵探, 不要互相背毀, 難道你們中有人喜歡吃他己經死的教胞的肉嗎?你們是厭惡那種行為的。 你們應當敬畏真主, 只有真主確是至赦的, 確是至慈的。」——(【古蘭經】四九章一0至一二節)

  真主在這幾節經文裏, 首先確定所有的信士, 都是教胞, 宗教的情誼和人類的手足之情, 把他們團結起來。 這種感情就意味著, 要互相認識, 不要互相視如路人; 要互相加強聯繫, 不要互相斷絕往來, 要真誠相待, 不要彼此咒罵; 要相親相愛, 不要互相憎恨; 要團結一致, 不要分門立戶。 穆聖說:

  「你們不要互相嫉妒, 不要互相背談作對, 不要互相憎恨, 你們作為真主的僕民, 都是弟弟兄兄。」——(【布哈里聖訓實錄】和其他聖訓集)

  穆斯林遠離穆斯林是不允許的

  伊斯蘭教禁止穆斯林疏遠自己的教胞, 或者斷絕往來, 或者躲避開。 兩個穆斯林如果發生吵咀的話, 只允許在三天之內互相暫時迴避。 三天以後, 雙方的情緒已趨平靜, 那末, 雙方都應當努力求得和解和以誠相待, 力圖控制自持、 憤怒和仇恨的一切誘因。 【古蘭經】五章五四節裏所說到的:「… …他們對信士是謙恭的… …」就是值得讚揚的品德之一。 先知穆罕默德也教導說:

  「離棄自己的教胞超過三天, 這對於穆斯林來說, 是不合法的。 如果三天過後, 見了面, 應當向對方問安。 如果對方回敬問安, 那末, 雙方共享真主的酬賞; 如果對方拒絕回敬問安, 那末, 對方已經帶罪而去。 而己方可免疏遠之罪。 作為穆斯林, 應當從離棄教胞這種罪惡方面脫出。 」——(【艾卜·達伍德聖訓集】)

  應當特別強調的是, 如果穆斯林之間還有親戚骨肉這種雙重關係的話, 那末, 伊斯蘭教又規定聯繫親戚骨肉為義務, 斷絕這種聯繫是非法的。 下面這節【古蘭經】, 就是強調這種義務的明文依據。 真主說:

  「… …你們當敬畏真主,——你們常假借祂的名義, 而要求相互的權利的主——當尊重血親。 真主確是監視你們的。」——(【古蘭經】四章一節)

  穆聖把這種親戚骨肉的關係作了形象性的描述, 並且把它的價值提高到極限的地位來看待。 他說:

  「血親是被繫在真主的寶座上的, 並且他常常說:「誰與我保持聯繫, 真主便與誰保持聯繫:誰與我斷絕聯繫,真主便與誰斷絕聯繫。」——(【布哈里聖訓實錄】、 【穆斯林聖訓實錄】)又說:

  「斷絕者, 不得進入樂園。」——(【布哈里聖訓實錄】)一部份聖訓家認為「斷絕者」, 就是指斷絕血親關係的人; 另一部份學者則認為所謂「斷絕者」, 是指攔路搶竊的強盜。 但是兩者解釋所指的人, 都是同樣一個後果。

  聯繫血親的必要性, 並非是親戚對親戚互相探訪、 報答、 為聯繫而聯繫, 也不是以德報德。 因為這些做法是很自然的。 必要性是在於親戚遠離自己後, 要主動去聯繫。 這就是穆聖說的:「聯繫者, 決不是報酬者。 但是聯繫者, 是那種斷絕了血親時, 便去聯結起來者。」——(【布哈里聖訓實錄】)

  以上所說的「疏遠」和「斷絕」不是指為了真主, 為了真主的宗教。 因為信仰方面最堅固的把柄, 是為了真主而愛, 為了真主而恨。

  穆聖及其聖門弟子們曾經有五十天拒絕與三個在特卜克(Tabuk)戰役臨陣退縮的穆斯林往來, 因為沒有任何人願意探訪他們與他們講話, 向他們問安, 以致使那三個教胞感到無地自容, 坐臥不安, 直到真主降示經文, 准許他們悔過自新。 (見【布哈里聖訓實錄】、 【穆斯林聖訓實錄】)

  穆聖也曾經四十天未曾與他的個別妻室接觸。

  阿布杜拉·本·歐麥爾疏遠了自己的一個兒子直到逝世。 因為他給那個兒子講了一段傳自穆聖的聖訓即「丈夫不得阻止自己的妻子到清真寺去禮拜或學習。」(艾罕默德聖訓集, 蘇郁推寫過一篇論文以「用遺棄來斥責」(AL-zajar lei al hajar)為題。 即用斷絕關係來教訓, 作者在論文中援引了許多聖訓的明文和不少聖門弟子的論述), 但是, 他的兒子沒有遵循那段聖訓, 因而遭到父親的疏遠。

  在穆斯林之間, 互相疏遠和憎恨, 決不要為了俗世的問題所引起。 因為在真主和穆斯林看來整個俗世,應該是微不足道, 比起導致穆斯林教胞之間互相疏遠, 斷絕關係來, 更不足掛齒。 一味仇恨, 便會喪失了真主的寬恕與慈憫。 可不是嗎? 在正確的聖訓裏有這樣的一段:

  樂園的各門, 在每周的星期一和星期四都敝開了, 只要沒有以物配主的人, 都蒙受真主的赦宥。 惟有在自己和教胞之間存在怨恨的人例外。 於是,真主再三地命令:你們等待他倆言歸於好吧!」——(【穆斯林聖訓實錄】)

  受到委屈而有理可訴的人, 如果其教胞來向他道歉時, 他應當接受對方的道歉, 要防止爭吵。 如果拒絕對方的歉意那是不合法的。 穆聖曾經警告這種固執己見的人, 在復生日決不會享受到仙泉之暢飲。——(見泰伯里聖訓集)

  排難解紛

  如果爭吵的雙方都是根據手足之情敘述了彼此所爭論的是非的時候, 那末, 作為伊斯蘭教社會是一種彼此保證互相合作的社會。 所以任何穆斯林不可以袖手旁觀, 讓伊斯蘭教社會裏的部份成員互相爭吵, 或者互相撕殺, 讓戰火蔓延, 裂痕擴大。 有遠見, 有能力的人應當為了真理, 拋棄私心雜念, 對教胞之間的爭端要進行干預, 給以公正的調解。 正如真主所昭示的:

  「信士們皆為教胞, 故你們應當排解教胞間的紛爭, 你們應當敬畏真主, 以便你們蒙主的憐恤。」——(【古蘭經】四九章一0節)

  先知罕默德在他的教誨中, 對排解教胞之間的糾紛與紛爭的危機和仇視的恩怨曾作過解釋。 他說:

  「真的!我推薦你們去做一件比從事禮副功拜, 封副功齋和施濟的品位更優越的善功好嗎?」大家說:「真主的使者啊!請介紹我們去做吧!」先知說:「那就是排難解紛。 因為煽動教胞之間的關係惡化, 就像一把剃刀。 我這意思不是說, 這把剃刀把你們的頭髮剃光, 而是說這把剃刀, 削了你們的教門。」——(鐵爾密則等人聖訓集)

  (3) 不要互相嘲笑

  我們在上述所引證的【古蘭經】的幾節經文裏, 真主曾禁止若干事物, 以便維持教胞的感情,和肯定人們應受到的尊嚴。

  所被禁止的若干事物中, 首先就是不許可嘲笑他人。 所以凡是信仰真主, 希望後世能進樂園的人, 就不應該嘲笑任何人, 或者把別人用來當作侮弄、 諷刺、 詼諧的對象。 因為這些行為, 包含著潛在的驕傲和自滿, 以及輕視別人和無知在真主那裏權衡良莠的標準。 故此, 真主告誡:

  「信道的人們啊! 你們中的民眾, 不要互相嘲笑; 被嘲笑者, 或許勝於嘲笑者。 你們中的女子, 也不要互相嘲笑; 被嘲笑者, 或許勝於嘲笑者。——(【古蘭經】四九章一一節)

  的確, 在【古蘭經】看來, 真正的優良和善德是建立在正信, 虔誠和與真主保持良好的聯繫的基礎上, 不是以形式、 體態、 名聲、 權利、 財產為基礎。 因為聖訓早有教導:

  真主必定並不重視你們的表現形式和財產的多寡, 然而真主卻重視你們這思想和功修。」——(【穆斯林聖訓實錄】)

  所以, 試問:某某男人或某某女人因其生理上存在缺陷, 或因其肢體受到殘疾之害, 或因其處境貧困, 那末, 就可以應受人們的嘲笑諷刺嗎?

  據傳說, 阿卜杜拉·本·買斯烏德的小腿比較消瘦, 有一次, 無意中露出來被人們看見後, 在場的一些人就加以嘲笑。 穆聖立即批評了嘲笑者。 並說:

  「你們對他的小腿都要嘲笑嗎?老實說, 以我的生命在其掌握的真主盟誓,他的這兩只小腿, 在真主看來, 要比吳侯德山(Mount Uhud)還重。」——(推雅里斯和艾罕默德聖訓集)

  【古蘭經】曾經敘述了多神教徒中那些作惡多端的人是怎樣嘲笑善良的信士, 特別是嘲笑信士中被認為是軟弱可欺的人, 如比拉勒(Bilal)和阿瑪爾(Ammar)等。 同時, 敘述了嘲笑者與被嘲笑者的地位,在清算日將被顛倒過來。 真主說:

  「犯罪的人們常常嘲笑信士們, 當信士們從他們的面前走過的時候, 他們以目互相示意; 當他們回家的時候, 洋洋得意地回去, 當他們遇見信士們的時候, 他們說:「這等人確是迷誤的。」他們沒有被派去監視信士們。 故今日信士們, 嘲笑不信道的人們。」——(【古蘭經】八三章二九至三四節)

  上面我們所引證的【古蘭經】四九章一一節裏提到「民眾」一詞, 本來就已包含著女子在內, 但是【古蘭經】的明文, 緊接著又特別以「女子」這一明確的詞兒作禁戒性的強調。 因為對女性來說, 互相嘲笑, 幾乎是她們之間普遍存在的一種特性。

  不要互相誹謗

  其次, 真主所禁止的事物就是「勒目子」(Lamz), 其本義是「刺穿」和「中傷」。 這裏所指的是「吹毛求疪」的意思。 因為對別人吹毛求疪的人, 恰像是用刀劍之類去刺痛別人一樣惡毒。 這確是事實, 甚至,舌頭給人的刺激有時更厲害和更持久的痛苦。 所以詩人吟詠:

  刀槍的傷口容易愈合,

  口舌的傷痛難以修補。

  【古蘭經】用「你們不要自我誹謗」, (四九章一一節)這樣一種措詞, 是非常的微妙和幽默。 意思是「你們不要互相誹謗」。 因為【古蘭經】在表達信士這一集體的時候,往往是把他們作為一個人, 或一個軀體來看待的。 因為所有信奉伊斯蘭教的人們, 都是互相合作。 彼此保證的。 所以, 誰誹謗了任何一位教胞, 誰實際上就是誹謗了自己。 因為他是他們當中的一員, 一個機體上的組成部份之一, 榮辱相共, 生死相關。

  (5) 不要以諢名相稱

  以諢名(綽號)互相稱呼, 是屬於被禁止的一種諷刺。 諢名(綽號), 都是令人反感和不滿的稱呼; 用諢名來稱呼人, 不是出於嘲笑, 就是為了誹謗。 所以對方感到反感和憎惡。 危害其手足之情。 這不僅侵犯了友誼, 而且與伊斯蘭教的文化禮儀和崇高的旨趣相抵觸。

  (6) 猜疑

  伊斯蘭教一向致力於把自己所處的社會建立在人人心地純潔, 互相信賴的基礎上; 不是建立在互相懷疑、 誤解和猜測的基礎上。 因此在我們引證的【古蘭經】四九章一二節裏所提到的第四項禁止的事,就是猜測, 以此禁令來保護人們的尊嚴。 那就是:

  「 信道的人們啊! 你們應當遠離許多猜疑; 有些猜疑, 確是罪過… …」這種有罪的猜疑, 就是指帶惡意的猜疑。 所以對穆斯林來說, 在毫無充足的理由或明顯的證據情況下, 對自己的教胞作不良好的猜疑是不合法的。

  從原則上來說, 所有大多數的人都是清白無辜的。 因此惡意猜疑, 往往把清白無辜的人置於嫌疑和誣陷的地位, 這是不應該的。穆聖曾經告誡說:

  「你們要力避猜疑, 因為猜疑確是根源於最大的謊言。」——(【布哈里聖訓實錄】和其他聖訓實錄)

  人們由於天生的弱點, 在人際關係上難免會存在著許多猜測的念頭, 尤其是對自己關係不好的人, 經常會對對方存在這樣那樣的猜疑。 但是, 不應當屈從或去追求猜疑。 這就是下面這段聖訓的意思。 穆聖說:

  「每當你存在猜疑的時候,你不要去追查證實那猜疑。」——(泰伯里聖訓集)

  偵查

  對別人缺乏信任, 就不僅會促使人在思想上產生惡意猜疑這種心理活動, 而且還會導致行動上去偵查對方行為的實際表現。

  伊斯蘭教要求自己的社會內清外潔, 就是說, 要穆斯林們既要外表乾淨清潔, 也要內心純正, 無邪。 因此, 伊斯蘭教把禁止偵查他人隱私與禁止惡意猜疑連在一塊相提並論, 那是因為惡意猜疑常常構成偵探別人隱私的一種因素。

  的確, 每個人都有自己神聖不可被侵犯的尊榮, 所以用暗暗偵查人們的穩私來撕破這種尊榮是不可以的, 即使有些人, 自身方面犯了某種罪惡, 只要他們不是在公開的場合下, 仍然還被隱蔽著的話, 也不要去加以揭露。

  據艾卜·赫伊澤目傳述:阿格伯·本·歐麥爾的書記員——聖門弟子之一, 對阿格伯·本·歐麥爾說:「我們有幾個鄰居, 常常飲酒, 我要去警察局告發他們, 以便他們受到懲罰。」阿格伯·本·歐麥爾說:「你不要告發他們, 你應當去勸化他們或警告他們。」他說:「我己經阻止過他們了, 但是他們仍然繼續飲酒, 不肯聽我的勸告。所以我才去警察局告發, 好讓他們懲治一下這些酒徒。」阿格伯·本·歐麥爾說「願你受難啊!你不該如此。 我曾經聽穆聖說:

  『誰遮掩別人的缺陷, 誰就如同把被活埋了的女嬰從墳墓裏救活一樣。』」——(艾卜·達伍德、 鐵爾密則聖訓集、 哈巴尼所考證的聖訓、 哈康聖訓集、 文字出自伊本·哈巴尼)

  先知穆罕默德曾經把探索別人缺陷的行為列為偽信士的特徵之一, 偽信士是口頭上信仰, 而內心裏郤不相信, 先知對偽信士, 當眾作了猛烈的評擊。 據伊本·歐麥爾傳述:真主的使者走上講壇, 然後高聲說道:

  「口頭上信奉了伊斯蘭教, 而信仰並未深入其內心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危害穆斯林, 不要探索穆斯林的缺陷。 因為誰探索其教胞的缺陷, 真主便要揭露其隱私, 使其出醜, 即使是在他自己家裏的內室中, 也要丟臉。」——(鐵爾密則、 伊本·馬哲所傳聖訓)

  為了維護人們的私生活不致受到侵犯, 先知穆罕默德嚴厲禁止任何人不經許可, 去窺視別人家裏的事情, 從而使屋主的權利, 遭到了侵犯。 先知說:

  「誰進入別人屋裏, 未得主人的允許而東張西望, 那末, 人們有權利可以將其眼睛挖掉。」——(【布哈里聖訓實錄】、 【穆斯林聖訓實錄】)

  同樣地, 穆聖也嚴厲禁止人們去傾聽別人私下的談話。 穆聖說:

  「誰被人們所討厭, 而偏偏要側耳細聽人們的談話, 在復活日, 這種人的耳朵裏, 將被灌入鋁水。」——(【布哈里聖訓實錄】和其他聖訓集)

  對於要去拜訪別人的人,真主責成他在未進入被拜訪者的家門時, 應先請求允許後, 才可以進家。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進他人的家去, 直到你們請求許可, 並向主人祝安。 這對於你們是更高尚的, (真主這樣指導你們), 以便你們能記起教誨。 如果你們發現別人家裏沒有人, 你們就不要進去, 直到你們獲得許可。 如果有人對你們說:『請轉回去!』 你們就應當立即轉回去, 這對於你們是更純潔的。 真主是全知你們的行為。」——(【古蘭經】二四章二七、 二八節)

  聖訓也有所教導:

  任何人, 未經屋主的許可, 就貿然開其門窗而向人家屋內觀察, 那末, 他確已越過了他不應該越過的界線。」——(艾罕默德和鐵爾密則聖訓集)

  禁止偵查別人私生活和禁止探索別人缺陷的明文, 是具有普遍性的, 既包括政府官員, 又同時包括平民百姓在內, 都應當遵守。 穆阿維葉傳自先知穆罕默德說:

  「你如果要去探索人們的各種缺陷和毛病的話, 那末, 你已敗壞了這些人民, 或者幾近乎敗壞了他們。」——(艾卜·達伍德、 伊本·哈巴乃所考證的聖訓)

  艾卜·艾瑪麥也傳自先知穆罕默德說:

  「一位領袖, 如果要去尋求人民大眾中的嫌疑, 那末, 他已敗壞了他們了。」——(艾卜·達伍德聖訓集)

  (8) 背後說人壞話(暗地罵人)

  我們上面所引證【古蘭經】中, 談到禁止的許多事物裏, 第六種就是「偶白」(Gheeba) 意思是「背後說人的壞話」(暗地罵人), 即「你們不要互相背毀」。——(【古蘭經】四九章一二節)

  先知穆罕默德為了要向他的門弟子們對「偶白」下個定義, 便採取問答式的教育方法, 問他們:「你們知不知道甚麼叫「偶白」? 大家都說:「真主及其使者至知啊!」先知說:「那就是說一些有關你的教胞所不滿意的話。」有人就問:「如果我說的, 都是對方的真實情況, 那算不算「偶白」請給指示!」先知說:「你說的即使是對方的真實情況, 那末, 你確已背毀他了; 如果你說的, 與對方的實際情況不符合, 那末, 你確已誣蔑對方了。」——(【穆斯林聖訓實錄】、 艾卜·達伍德、 鐵爾密則、 尼薩儀等人聖訓集)

  人們所討厭別人背後說自己的壞話, 包括性格方面, 體態方面以及凡屬自己不足之處和缺陷。 據阿伊舍傳述:她曾對穆聖說了蘇菲亞(Safiyyah——穆聖的另一位妻子)本人如何如何。 意思是說蘇菲亞的身體矮小, 穆聖說:

  「你確已說了這樣的一句話——如果它與海水混合的話, 海水都要被它污染得混濁不清。」——(艾卜·達伍德、 鐵爾密則、 伯伊赫格等人聖訓集)

  背後說別人的壞話, 這是毀壞別人、 破壞別人的名譽、 尊嚴和人格的一種不良嗜好, 它說明帶有這種嗜好者的卑劣和膽怯, 因為他只敢在背後誹謗別人。 背後議論別人的是非, 是一種消極的表現。 這種行徑可說是沒有能力者的能力, 是一種毀譽器械。 因為愛好背毀的人, 任何人都難免不會受到他們口頭上的傷害。

  所以, 當【古蘭經】以令人感到惡心和厭棄的形象來描寫「偶白」的時候, 就不足為奇了。 【古蘭經】說:

  「你們不要互相背毀, 難道你們中有人喜歡吃他的已死的教胞的肉嗎? 你們是厭惡那種行為的… …」——(【古蘭經】四九章一二節), 人是不會願意吃任何人的肉的, 何況是吃兄弟之肉更何況是吃其死肉?!

  先知穆罕默德每逢碰到這種機會的時候, 就強調【古蘭經】的這種形象性的刻畫。 據伊本·買斯烏傳述:我們正在穆聖那裏坐著的時候, 其中有一人突然起來, 離開了會埸。 接著有個在埸的人就在他走後, 對他說了些壞話, 穆聖對此人說:

  「你快去剔剔你的牙齒, 嗽嗽口吧!」他說:「我為何要剔牙嗽口?我並沒有吃過甚麼肉食呀!」穆聖說:「你確實已經吃過你的兄弟的肉了。」——(泰伯里聖訓集, 聖訓傳述者是可靠的)

  又據查比爾傳述:我們有一次在穆聖那裏的時候, 忽然吹來一陣臭氣。 穆聖問大家:「你們知道不知道這是甚麼惡味? 這就是那些背毀信士們的人所發出的惡味呀!」——(艾罕默德聖訓集, 聖訓的傳述者是可信賴的)

  所有這些經訓, 都充份地說明了在伊斯蘭教內, 個人的人格的神聖不可侵犯。 但是, 也有另外一些形式, 伊斯蘭教的學者們, 把它們從被禁止的「偶白」方面排除。 當然, 這種例外的「偶白」, 也應當根據需要加以限制。

  比如:被迫害的人, 可以抱怨迫害者, 發他的牢騷, 敘述他所受的苦難。 這是受害者有控訴的權利以示公正。 教律特許受害者這樣做。 因為真主說:

  「真主不喜歡(任何人)宣揚惡事, 除非他是被人虧枉的。 真主是全聰的, 是全知的。」——(【古蘭經】四章一四八節)

  有時, 會有人要了解某一人的情況, 以便放心與他合夥貿易, 或者把自己的女兒許配他, 或者要委托他做一件重要的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 宗教方面要求人們應該盡忠和維護不在場者的名譽, 這兩方面必須履行的義務發生衝突。 如何處理呢? 學者們認為履行前一種義務, 即對了解情況者盡忠, 向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情況, 這是較為重要和較為神聖。 因此, 應該優先於後一種義務。 蓋伊斯的女兒法圖默告訴先知穆罕默德, 曾經有兩個青年小伙來向她求婚, 請先知給她提供這兩個求婚者的情況。 穆聖告訴她說:「某某是一位貧民, 沒有錢。」又說:「某某是時常把手杖掛在肩上不除下的。」意思是最喜歡打女人的人。

  向別人請教, 徵求意見, 以及請求別人幫助改變非法的言行時所需要提供有關當事人的情況等, 不在所禁止的「偶白」範圍之內。

  此外, 類似這種例外的還有, 比如某某人另有別稱, 或諢名, 或特徵性的外號, 反而比其真正的原名為大家所熟悉, 例如:張跛子、 李爛眼, 胖大媽之子… …等等。 用這些名稱, 雖然對方不樂意, 但只有用這種稱法, 大家才知道。 這也不能與背毀而論。

  詰問證人、 目擊者和聖訓以及各種消息的傳述人的具體情況, 也不在背毀之例(原著者註:請參考伊瑪目安薩里的【聖教學術之再生】、 【舌頭之危害】篇, 以及奈維威【穆斯林聖訓實錄】和邵卡尼有關「偶白」論文集)

  關於允許背後議論他人的是非, 不是無條件的, 應有一個總原則; 而這個總原則就是要出於需要和不存惡意這兩個要素。

  如果沒有特別需要在背後講別人的壞處, 那末, 就不去冒犯破壞別人的人格; 如果情況需要, 並且用暗示就可以達到目的, 那末, 也就不應該明說; 或者用概括的措辭就可以達到要求, 那末, 就不必以特別的形式詳述。 比如: 一個向人請教者, 如果他能夠這樣問:「如果有人做了某件事你有甚麼看法?」就足夠的話, 那末, 他就不應該這樣問:「此人做了某件事, 你覺得他怎樣呢?」

  所有這些就是要以談對方的事實為條件,否則, 就成為對別人的誣蔑。 這是被禁止的。

  至於「不存在惡意」者,無論如何, 就是有一決定性的因素。 任何人, 對自己的各種動機的實質, 是比別人最清楚。 動機(或意圖),就是能夠在申訴與報復、 領教與責難、 背毀與批評、 忠告與誹謗等等這些相對的情況之間,作出明確的區分與判斷。 作為虔誠的信士, 對於自己的裁判, 要比任何暴君和吝嗇的同事嚴格得多。 這是有口碑的。

  聽背毀者與背毀者同罪, 這是伊斯蘭教所確定的。 伊斯蘭教還確定:穆斯林聽到有人背毀自己的教胞時, 應該為被背毀的教胞申辯和駁斥。 穆聖說:

  「誰為自己的不在埸的教胞維護其名譽, 真主必定將保護誰, 不致陷入火獄。」——(艾罕默德根據正確的傳述線索所收集的聖訓)

  誰如果沒有這種勇氣, 或者沒有能力為維護其教胞之名譽而與那些兇惡的舌槍唇劍作戰鬥的話, 那末, 誰至少應該離開那種搬弄是非的場所, 遠避那些散佈流言蜚語的人群; 直到他們轉入到別的話題。 否則, 誰便成為真主所判定的那種名符其實的人——「… …你們不要與他們同座, 直到他們談論別的話; 否則, 你們必與他們同罪。」——(【古蘭經】四章一四0節)

  (9) 讒言

  在伊斯蘭教內, 每逢談到背毀的時候,就要同時談到與背毀十分密切的另一種癖性——伊斯蘭教作了極其嚴厲的禁止, 那就是讒言, 即某某人把從甲方面所聽到的一切是是非非, 搬弄給乙去聽, 從而使甲乙雙方的關係變化, 或者進一步惡化。

  當伊斯蘭教還在麥加興起的初期, 真主就降示了譴責這種不道德的行為, 說道:

  「你不要順從每個妄誓的、 卑賤的、 說謊的、 進讒言的。」——(【古蘭經】六八章一0至一一節)

  穆聖也說過:

  「傳播讒言者將來不得進入樂園。」——(【布哈里聖訓實錄】、 【穆斯林聖訓實錄】)這裏所說的「傳播讒言者」, 就是指搬弄是非, 挑撥離間的人。

  穆聖說:

  「真主的僕民中, 最惡劣的人, 就是那些在朋友之間搬弄是非, 吹毛求疪, 毀譽無辜者, 離間友情的人。」——(艾罕默德聖訓集)

  伊斯蘭教為了消除教胞之間的爭端, 排難解紛, 允許調解人不但可以把自己聽到爭吵的雙方所攻擊對方的一些傷感情的壞話加以隱藏, 而且允許他假借雙方的名義, 增加一些雙方未說過的同歸於好的願望和美好的言談, 便不算說謊, 因為穆聖說過:

  「誰為在兩個對立者之間進行排難解紛, 而說了一些好話, 或者增加一些好話, 誰並不算是說謊者。」——(【布哈里聖訓實錄】)

  伊斯蘭教十分憤怒這種人:每當他們聽到一些流言蜚語的時候, 他們為了向被背毀的人諂媚, 或者為了搞陰謀詭計, 或者為了喜歡破壞別人感情和製造事端就急急忙忙把所聽到的那些流言蜚語傳給對方。 像這類搬弄是非, 挑撥離間的人, 他們還不滿足於所聽到的傳聞破壞別人感情的慾望, 往往還促使他們把所聽到的流言加鹽加醋, 甚至會憑空捏造虛構一些壞話, 歸罪別人。 正如詩人所說的:

  獲悉真理而隱匿,

  聽了邪惡郤宣揚,

  不聽不聞就扯謊。

  有一個去探訪歐麥爾·本·阿布杜·阿基子, 此人就向他談了另一個人的一些閒言碎語。 歐麥爾聽了後, 告訴此人說:「如果你願意的話, 我們來考慮一下你的實際情況吧!如果你是說謊者, 那末, 你便是屬於這節天經所指的這樣人物——『信道的人們啊!如果一個惡人報告你們一個消息, 你們應當弄清楚』(【古蘭經】四九章六節); 如果你是誠實的, 那未,你便是屬於這節天經所指的這類人物——『說謊的、 進讒言的』(【古蘭經】六八章一一節); 如果你願意的話, 我們就原諒、 寬恕你。」此人說:「信士們的首領啊! 請原諒、 寬恕吧! 我今後再也不敢背後說別人的是非了。」

  名譽是神聖不可侵犯

  我們已經知道伊斯蘭教是怎樣以自己的崇高教誨來維護人們的名譽和尊嚴, 而且知道伊斯蘭教是怎樣把人們的尊貴提高到神聖不可侵犯的地步。 阿布杜拉·本·歐麥爾有一天見到「卡爾白」天房的時候, 說道:「你是多麼偉大! 多麼神聖啊! 但是, 信士又比你更神聖啊!——(鐵爾密則聖訓集), 信士的神聖是體現在信士的名譽及其生命、 財產和神聖不可侵犯方面。

  先知穆罕默德在辭朝期間, 發表了最後的一次演說; 其中有這樣的一段:

  你們的財產, 你們的名譽和你們的生命, 對你們來說, 是神聖不可被侵犯的, 如同在此地, 此月, 此日一樣的神聖不可侵犯一樣。」

  伊斯蘭教為了維護個人的名譽, 反對任何人背毀任何人, 即使聽說的是真有其事。 那末, 講了一些毫無根據, 無中生有的謊言, 那就不言而喻, 是一種大罪。 先知穆罕默德說:

  「任何人講說一些不符合事實的事情, 以背毀他人, 那末, 真主必定將他拘留在火獄裏, 直到他拿出事實來驗証他所說的。」——(泰伯里聖訓集)

  據阿伊舍傳述:先佑穆罕默德曾經問他的聖門弟子們說:

  「你們知不知道, 在真主看來, 高利貸中最惡劣的形式是甚麼?」大家都說:「真主及其使者最知道。」先知說:

  「褻瀆穆斯林個人的名節, 在真主看來, 恰如最惡劣的高利貸形式之罪。」——(伊本·艾比·哈泰, 伊本·穆爾德威, 伯伊赫格等聖訓集)接著先知穆罕默德誦讀了這節經文:

  「以信士們和信女們所未犯的罪惡, 誹謗他們者, 確已擔負誣蔑和明顯的罪惡。」——(【古蘭經】三三章五八節)

  這種侵害他人名譽罪中, 特別嚴重的是以醜事誣蔑貞潔的信女, 因為這種做法, 不僅破壞她的名譽和家庭且對她的前途造成嚴重的威脅。 何況喜歡在穆斯林的社會中散佈惡事這種嗜好, 是難以令人容忍的。 因此, 先知穆罕默德把這種行徑列為七種嚴重的大罪之一。 【古蘭經】對此, 也作出了嚴厲的警告:

  「凡愛告發貞節的而且天真爛漫的信女的人, 在今世和後世, 必遭詛咒, 他們將受重大的刑罰。 在那日他們的舌頭和手足都要反證他們之所為。 在那日, 真主要使他們享受他們所應得的完全的報應,他們要知道真主才是真實的, 才是顯著的。——(【古蘭經】二四章二三、 二四、 二五節)

  「凡愛在信士之間傳播醜事的人, 在今世和後世, 必受痛苦的刑罰。 真主知道, 你們卻不知道。」——(【古蘭經】二四章一九節)

  (11) 生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伊斯蘭教把人類的生存奉為神聖, 竭力維護人的生命的不可侵犯。 把侵犯人的生命列為真主御前, 僅僅次於不信教的一種大逆不道的罪行。 【古蘭經】宣告:

  「除因復仇或平亂外, 凡枉殺一人的, 如殺眾人。 」——(【古蘭經】五章三二節)

  因為全人類都是一個家族。 所以侵犯其中任何一人的生命, 實際上就是侵犯全人類。 如果被殺害者, 是信仰真主的人, 那末, 法律認為這是極其嚴重的罪惡。

  「誰故意殺害一個信士, 誰要受火獄的報酬, 而永居其中, 且受真主的譴怒和棄絕, 真主已為他預備重大的刑罰。」——(【古蘭經】四章九三節)

  先知穆罕默德說:

  「世界的消失, 在真主看來, 沒有比一個穆斯林的男子被殺害嚴重。」——(【穆斯林聖訓實錄】、 尼薩儀、 鐵爾密則聖訓集)又說:

  「信士只要沒有犯下非法的殺人罪, 那末他始終在自己的宗教裏有充份發揮個人抱負的餘地。」——(【布哈里聖訓實錄】)又說:

  「所有的罪惡, 也許會蒙真主的恕宥, 惟有死而以物配主者, 或故意殺害信士者例外。」——(艾卜·達伍德、 伊本·哈巴尼, 哈康等人聖訓集)

  伊本·阿巴斯根據以上這些【古蘭經】和【聖訓】的精神認為:殺人犯的悔罪是不被真主所接受的。 他好像是主張:悔罪的條件之一, 必須把應享權利者的權利給其本人, 或者取得其本人的同意, 否則, 悔罪是不可能被真主所接受的。 那末, 被殺害者應享的權利, 兇手怎能有辦法使他復生向他交還其權利, 或者向他取得同意呢?

  其他學者認為:誠心的悔罪。 是會蒙受真主寬恕的。 因為「實爾克」(Shirk)罪, 即以物配主的罪, 是一種大罪, 尚且可以通過誠心誠意的懺悔, 而獲得真主的勾銷, 那末, 次於「實爾克」的其他罪惡, 難道不也可望真主的寬恕?真主說:

  「他們只祈禱真主, 不祈禱別的神靈; 他們不違背真主的禁令而殺人, 除非由於償命; 他們也不通奸; 誰犯此類(罪惡), 誰遭懲罰; 復活日要受加倍的刑罰, 而受辱地永居其中。 惟悔過而且信道並行善功者, 真主將勾銷其罪行, 而錄取其善功。 真主是至赦的, 是至慈的。」——(【古蘭經】二五章六八至七0節)

  (12) 兇手和被殺的必定將進火獄

  先知穆罕默德曾經把穆斯林之間互相戰鬥、 撕殺, 列為無信仰的項目來論處, 認為這種行為是蒙昧時期的愚民的一種通病, 當時他們往往為了一頭駱駝, 或者為了一匹馬, 或者為了更細小的事情, 就挑起戰爭, 造成流血的事情。 所以先知穆罕默德說:

  「穆斯林互相辱咒, 是一種缺德行為; 他們互相戰鬥則是缺乏正信的表現。」又說:「當我死後, 你們不可互相殺害而成為背信者。」——(【布哈里聖訓實錄】、 【穆斯林聖訓實錄】)

  「兩個穆斯林一旦以兵戎相見的時候, 那末, 兩者都已站在火獄的邊緣; 如果其中無論誰, 一旦殺死了對方, 那末, 他們兩人都必定一道將進入火獄。」有人問:「真主的使者啊!殺人者將進入火獄, 那是必然的, 合理的。 但是被殺的也同兇手一道進入火獄, 那是為甚麼?」先知解釋說:「因為他本來也想殺死對方呀!」——(【布哈里聖訓實錄】、 【穆斯林聖訓實錄】)

  因此, 凡是足以導致兇殺或戰爭的一切行為, 和誘因, 即使是以武器指向對方, 都被先知穆罕默德加以禁止。 先知說:

  「你們任何人, 都不要用武器指向自己的教胞。 或許惡魔教唆他, 使其失手, 從而墮入火炕。」——(【布哈里聖訓實錄】)

  「誰以金屬利器指向自己的穆斯林兄弟——即使他是自己的同胞兄弟——那末, 天使必定要詛咒誰, 直到他停止其威脅行為。」——(【穆斯林聖訓實錄】)先知甚致還說:

   「穆斯林恐嚇自己的教胞, 都是不合法的。」——(艾卜·達伍德、 泰伯里聖訓集)。 聖訓的傳述者是可靠的)

  殺人的罪惡, 不僅僅由兇手承擔, 凡是以言行參與了兇殺案的人, 都負有罪責, 而且依據其參與的程度不同, 將受到真主的公正懲罰。 甚至於對兇殺案袖手旁觀的也應負一份罪責。

  因為聖訓裏有這樣的告誡:

  「他們任何人不要停留在無理殺人的現場。 因為真主的譴怒會降臨那些在殺人現場而不保護被害者的人們。」——(【泰伯里、 伯伊赫格依優美的傳述線索所傳之聖訓】)

  非穆斯林中與穆斯林締結條約的人, 和在穆斯林保護下的人, 其生命是不可被侵犯的。

  經典的明文之所以重視教導人們, 不要妄殺穆斯林, 和穆斯林不要互相戰鬥, 那是因為經典的明文, 是作為伊斯蘭教社會的立法和穆斯林的指南而降示的。 但是, 並不意味著對非穆斯林的生命。 就可以玩忽的, 隨便加以殺戮。 因為全人類的生命, 都應受到保護, 真主宣告殺人為非法, 其制定法令給以保護。 非穆斯林只要不與穆斯林交戰。 就不得妄殺對方。 如果非穆斯林要與穆斯林鬥爭, 挑起戰端, 那末, 為了自衛, 教法允許殺死來犯之敵人。 至於那些與穆斯林有條約關係, 或者在穆斯林的國度裏, 受到伊斯蘭教教法保護的非穆斯林, 他們的生命是不可被侵犯的, 穆斯林不可無理地殺害他們。 對此, 伊斯蘭教的先知穆罕默德會有教訓:

  「誰殺害一個與穆斯林締結條約的非穆斯林, 誰將聞不到樂園的芳香。 而樂園的方香遠在四十年的途程就可聞到的。」——(【布哈里聖訓實錄】和其他聖訓集)

  另一個傳述是這樣說的:「誰殺害一個在穆斯林保護下的非穆斯林, 誰將聞不到樂園的芳香。」——(尼薩儀聖訓集)

  「聞不到樂園的芳香,」 是暗示不得進入樂園。

  (14) 甚麼情況下可以處死刑?

  「… …你們不要違背真主的禁令而殺人, 除非因為正義。」——(【古蘭經】六章一五一節)

  這裏所說的「正義」是指對以下三種罪行所進行的懲罰:

  不義而殺人。 凡被肯定為犯有殺人罪的兇手, 他必須以命抵命。 惡有惡報, 這是必然的。 而且啟釁肇事者最不義。 所以對兇手處以死刑, 不僅是罪有應得, 而且是以儆效尤。 真主說:

  「有理智的人們啊!你們在抵罪律中獲得生命, (以此為制, 以便你們敬畏。) ——(【古蘭經】二章一七九節)

  已婚者公開犯有通奸罪, 並且在幹此勾當時, 有四個正直人親眼看到, 提出證據, 通奸者事先己經認識結婚。 才是合法的途徑, 事後在法官面前四次供認自己犯了通奸罪。 據此, 可以處其死刑;

  信奉伊斯蘭教以後又背叛伊斯蘭教, 並以此公開向伊斯蘭教的團體挑釁。 伊斯蘭教本來不強迫任何人加入本教, 授受本教的信條。 但是, 伊斯蘭教拒絕嘲弄宗教的卑鄙行為, 像猶太教徒那樣。 他們曾這樣說:

  「你們可以在早晨表示確信信士們所受的敨示, 而在晚夕表示不信, (你們這樣做), 他們或許叛教。」——(【古蘭經】三章七二節)。犯有這種叛教罪者, 可處以死刑;

  先知穆罕默德也曾把死刑只限於以上這三種情況下執行。 他說:

  「穆斯林的血流出, (意思是殺死穆斯林)是不合法的, 除非是出於三種原因之一, 即以命抵命, 通姦的已婚者, 於棄自己的宗教與集體脫離關係者。」——(【布哈里聖訓實錄】、 【穆斯林聖訓實錄】)

  但是, 由於以上三種原因中任何一種原因, 而必須依法流血(處以死刑)時, 也只能由執法者來執行, 任何人不得擅自執行, 否則, 治安就要紊亂, 出現無政府狀態。 只有在極不公正的故意殺人罪, 而必須實施償命抵罪時, 法官可以允許被殺者家屬在執法者監督下, 自己親手執行對兇手的死刑, 以醫治他們心理上所蒙受的創痛, 並和緩他們渴求動亂的情緒, 同時也是為了遵循真主的啟示:

  「… …無辜而被殺者, 我已把權柄授予他的親戚, 但他們不可濫殺, 他們確是受援助的。」——(【古蘭經】一七章三三節)

  (15) 自殺罪

  凡在殺人罪方面所提到的, 既包括殺別人, 也包括自殺兩種罪惡。 誰無論採取甚麼方法自殺, 誰確已殺了真主所禁止無理殺的人。

  人的生命, 並不是自己主宰, 人既不能創造自己的生命, 也不能創造自身上的任何一個肢體,就連身上的一個細胞, 人也無能創造。 人的生命, 只是真主委托給人的一個存物, 所以人不應該怠慢或浪費生命, 何況是侵犯生命, 擺脫生命? 真主說:

  「… …你們不要自殺, 真主確是憐恤你們的。」——(【古蘭經】四章二九節)

  伊斯蘭教育穆斯林在面對災難時, 要堅強、 剛毅和果敢。 在任何情況下, 都不允許穆斯林逃避生存, 或者為了遭遇不幸, 或者某種希望受到挫折, 就對人生失去信心。 信士生來是為了奮鬥, 不是為了坐享其成; 要為生存而鬥爭, 不要逃避現實。 穆斯林的信仰和道德不允許自己從生活的戰場上退縮下來, 因為穆斯林自己有不可挫其鋒芒的利器, 和用之不竭的儲備, 即潛在的堅固信仰利器和堅定不移的道德儲備。

  先知穆罕默德警告那些膽敢於犯這種自殺的卑劣罪行的人們, 他們將被剝奪享受樂園裏真主的慈惠, 而墮入火獄, 遭主的譴怒。

  先知說:「在你們以前有一個人負了傷。 他因不能忍受創傷, 便拿起刀來砍了自己的手。 由於流血過多而致死亡。 於是真主昭示:我的這個僕民先於我的判決而自行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所以我禁止他進入樂園。」——(【布哈里聖訓實錄】、 【穆斯林聖訓實錄】)

  一個人為了創傷不能忍痛而自殺, 便被剝奪了進入樂園的權利, 那末, 那些為了一宗買賣多少受到點損失, 就居然自殺, 或者為考試而名落孫山, 或者為了求婚而遭到對方拒絕… …等等, 也就自尋短見的人們, 其後果之惡劣, 更不堪設想啊!

  不是嗎? 請那些意志薄弱的人們聽聽先知穆罕默德下面這段光輝燦爛令人震顫的聖訓所包含的警告吧!——

  「誰從高山跌下而自尋死亡者, 誰將在火獄裏永久地跌個不停; 誰吸飲毒劑而自殺者, 誰將在火獄裏永永遠遠地手捧毒劑而吸飲; 誰以金屬利器而自殺者, 誰將在火獄裏, 永永遠遠地手執金屬利器而自我亂刺。」——(【布哈里聖訓實錄】、 【穆斯林聖訓實錄】)

  (16) 財產的不可侵犯性

  穆斯林要發財致富, 只要收集的錢財合法, 其且以合法的手段去發展, 那是無妨的。

  在其他的宗教裏有這樣的一種說法:「富人要想進入天國, 他必須使駱駝從針眼穿過。」 談何容易!但是伊斯蘭教的說法則是:

  「以合法途徑掙得的錢財, 掌握在善良者的手裏, 是多麼的好啊!」—— (艾罕默德聖訓集)

  伊斯蘭教始終承認個人財產的合法所有權。 並且通過立法和道德來加以保護這種所有權, 以免受到仇敵用強取、 偷竊, 或欺騙等手段而進行侵犯。

  先知穆罕默德曾經把財產、 生命和名譽三者的神聖不可侵犯性集中在一起, 相提並論。 把偷竊行為, 列為是與信仰的要素相抵觸的一種惡德論述。 他說:

  「一個小偷, 在行竊時, 是不會作為信士而偷竊的。」——(【布哈里聖訓實錄】、 【穆斯林聖訓實錄】)真主昭示:

  「偷盜的男女, 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 以報他們倆的罪行, 以示真主的懲戒。 真主是萬能的, 是至睿的。」——(【古蘭經】五章三八節)

  先知穆罕默德說:

  「取用別人的手杖, 未經其主人的同意, 對於穆斯林來說都是不合法的。」——(伊本·哈巴尼在其考證的聖訓實錄裏所記載的聖訓。)穆聖這樣嚴格要求穆斯林, 是因為真主嚴厲禁止穆斯林不得侵害其他穆斯林的任何財物。 真主說: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藉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產, 惟藉雙方同意的交易而獲得的除外… …。」——(【古蘭經】四章二九節)

  賄賂是非法的

  受賄, 是藉詐術而侵蝕別人財產的罪行之一。 把錢財交付給有權有勢的當權者或官員, 以便讓他為自己作出有利的判決, 而使對手情況失利, 或者為自己完成某種工作, 或為競爭者緩辦某件事務等等, 這種稱之為行賄。

  伊斯蘭教確已禁止穆斯林向官吏及其僚佐們行賄, 正如禁止官吏及其同僚們接受任何賄賂一樣, 不管自己為人民群眾辦了多少好事。 同時伊斯蘭教也禁止其他人在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充當媒介。 真主曾告誡說:

  「你們不要藉詐術而侵蝕別人的財產, 不要以別人的財產賄賂官吏, 以便你們明知故犯地藉罪行而侵蝕別人的一部份財產。」——(【古蘭經】二章一八八節)

  先知穆罕默德說:「願真主譴怒向官吏行賄者, 和使官吏受賄者。」——(艾罕默德、 鐵爾密則聖訓集、 伊本·哈巴尼所考證的聖訓實錄)

  據撒巴尼傳述:先知穆罕默德譴責行賄者, 受賄者和充當行賄者與受賄賂之間的媒介。」——(艾罕默德和哈克目聖訓集)

  受賄者賄賂後, 其目的為行不義, 所以他的罪惡多麼不義。 如果他欲秉公行事, 那是他的義務, 那末, 他就不應該收取任何代價。

  先知穆罕默德曾派阿布杜拉·本·勒瓦哈到猶太人地區, 以便估定一下他們的棕欖樹所應繳納的田賦。 猶太人獲悉後, 就把一些財物拿給他看, 那是他們準備送給他的禮品。 阿布杜拉告訴他們說:「你們所拿來的這些財物, 都屬賄賂, 那是非法所得, 我們可不能接受。」——(馬立克聖訓集)

  伊斯蘭教禁止賄賂, 以及對於凡參與行賄受賄的人提出嚴厲譴責, 是不足為奇的。 因為允許賄賂在社會上蔓延, 就是允許腐敗成風, 和無理的苛政盛行, 或者至少阻礙著正義的法制推行, 是非顛倒, 緩急不分, 功利主義猖獗, 而克盡其職的精神消失。

  人民向公務人員贈送禮品

  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目的賄賂, 都被伊斯蘭教所嚴加禁止。 有的賄賂, 被稱為「禮品」或「贈品」, 但是, 無論如何, 不會因巧立名目, 而使其性質由非法的範圍而轉到合法的範圍。

  先知穆罕默德說:「我們所聘用的工作人員, 我們都已發給其薪俸, 除此以外, 再取任何的收入, 都是不義之財。」──(艾卜'達伍德聖訓集)

  哈里發歐麥爾'本'阿布杜拉'阿基子執政時期, 有人送給他一件禮物。 他拒絕接受, 將其退回送主。 有人告訴他說:穆聖對於人家送來的禮物是接受的。歐麥爾說:「對穆聖來說, 那是禮物, 可是對執政的我來說; 卻是賄賂。」

  據艾卜'侯默德的傳述:先知穆罕默德派伊本'魯特白去到艾罕默族那裏徵收天課。 回來後, 帶來一部份東西。 他說:「這是公家的國稅, 那是人家送給我的禮物。」穆聖登上講台, 讚頌真主完畢後說道:「這算甚麼公務員! 他居然說:這是公家的, 這是私人的。 假若他坐在他父母家裏, 試問人家會給他送禮物來嗎? 以我的生命在其掌握的真主盟誓, 誰取了一點非義之財物, 到了後世, 他的脖子上必拴著他收取來的駱駝、牛、羊、咩咩地喊叫著啊!」穆聖高舉兩手以致我們可以看到他腋下的白肉, 然後繼續說道:「主啊!我盡了傳教之責任了嗎?」──(【布哈里聖訓實錄】、【穆斯林聖訓實錄】)

  伊瑪目安薩里說:「根據這些警告, 法官和執政者以及從事政法的其他公務人員, 應該把自己設想是坐在自己父母親的家裏。 如果是在離開職位後, 被送到來家裏的禮物是可以接受的, 反之, 他在職期間被送來的, 那就不可以接受。 如果明知禮物是因為自己在職有權才被送來, 那末, 接受這種禮物就是非法的; 如果自己離職後, 朋友送來了禮物, 可是不清楚他們送來的原因, 也許是友情, 也許他們出於不明白自己已離職, 還是為了職權而送, 那末, 這是一種曖昧的可疑的財物, 應當避開為好。」──(【聖教學術之再生】、【合法與非法】一三七頁)

  為消除不義而行賄

  有的人應享受到的權利而被玩忽, 除了用賄賂作手段以外, 再無其他辦法可以取得應享的權利; 或者遭受迫害, 自己無能為力抗拒和自衛, 只有用賄賂來消除。 在諸如此類的情況下, 最好還是忍辱負重, 等待真主給自己獲得一條易於消除迫害, 而求得真理的最好途徑。

  萬一為了消除不義不得不採取行賄的辦法, 而且經過其他不冒犯他人的權利的辦法的實驗, 都沒有帶來任何有益效果。 只有賄賂才能給自己消除危害, 或者取得自己應享的合法權益。 那末, 賄賂的罪惡, 應由受賄賂者擔負, 行賄者沒有甚麼罪責。

  有一部份學者, 引證有關強求者的聖訓來證明在上述情況下的行賄是可以的。 因為曾經有一些糾纏的行乞者, 強求穆聖給他們施濟品, 他們本來是不該分享的, 在糾纏不清的情況下, 穆聖給了他們。 據歐麥爾傳述穆聖說:

  「你們當中有的人, 必定從我這裏把施濟品掩護在腋下出走了。 這種強求來的施濟品, 對他來說實際是火獄裏之火呀!」歐麥爾問道:「真主的使者啊! 你既然知道它對他是火獄之火, 那你為甚麼還要給他呢?」穆聖說:「我怎麼不給他呢? 他們再三再四地向我要求, 而真主又不願我有吝嗇之表示。」(艾卜'雅爾拉以優美的傳述線索所收集的聖訓)。 艾罕默德也傳述類似的聖訓, 傳述者是正確可靠的。

  強求的壓力迫使穆聖不得不把明知是對接受者將成為火獄之火的東西給了求者, 那末, 迫切需求消除不義, 或取得失掉的權利的人, 採取行賄又何不可呢?

  (20) 個人對自己財產的揮霍和浪費

  別人的財產神聖不可被侵犯──無論隱蔽的或公開的侵犯; 同樣人們對他們自己的財產, 也是神聖不可揮霍或浪費的。 那是因為穆斯林全民族對於穆斯林個人的財產, 也享有一定權利。 因此, 伊斯蘭教賦予穆斯林團體對揮霍自己財產的愚人施以監管。 【古蘭經】說:

  「你們的財產, 本是給你們用來維持生計的, 你們不要把它交給愚人, 你們當以財產的利潤供給他們的衣食。 你們當對他們說溫和的語言。」──(【古蘭經】四章五節)

  在這節經訓裏, 真主以「你們的財產」來稱呼愚者的財產。 儘管表面上財產是愚者個人的, 但是每個私人的財產, 實質上是其全民族的。

  伊斯蘭教是公平、中庸的宗教; 穆斯林民族也是公平的民族。 穆斯林對於一切事務, 也必須是以公平的態度來對待和處理。 因此, 真主禁止穆斯林的揮霍和浪費, 正如禁止他們吝嗇和貪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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