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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蘭經》譯著活動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阿拉伯世界研究》    作者:金忠傑
熱度5701票  瀏覽924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9年5月07日 12:27

  
       (二)譯注者必須恪守源語注釋家遵循的原則——不得偏離伊斯蘭教正統信仰與違背伊斯蘭教義教法。假設反其道而行之,則貽害無窮。著名注釋家泰伯裡(838-923)在《古蘭經注釋總匯》中就此指出:「要知道其條件,首要的是志向正確和遵守宗教的法規。所以凡是人們對他的宗教操守懷疑的人,人們對塵世的事務,既不相信他,則在宗教方面怎會讓人相信呢?既不以傳述某位元學者的情況來取得信任,又怎能在他傳播安拉的機密時會受到人們的相信呢?這是由於他免不了在私心的支持下。有宣傳異端學說之嫌,正如宿命論派之所為……」我國學者馬堅也指出:「《古蘭經》有許多注釋,見仁見智,各有特色,亦各有價值;《古蘭經》的各種譯本,也是那樣的;除非注釋者或翻譯者對於《古蘭經》認識不夠,或有意地曲解經義,或辭不達義,使人不解,甚至誤解,那就貽誤後學了。」
  
       (三)譯注者必須精通阿拉伯語和目標語的語言學知識。通曉阿拉伯語言學知識是注經的前提條件,精通目標語語言學知識則能正確表述注文。僅以詞彙為例,譯注經文先要解詞,因此必須兼顧雙語的詞藻與詞義,既不能望文生義,也不能顧詞失義,更不能牽強附會,而要深入研究經文詞義與目標語詞義的組織結構與詞義的貼切性等。正如王靜齋所言,既要「仔細尋參,莫以其字面平淡而生疑惑」,也要「把原文意義赤裸裸的披露出來」。
  
       (四)譯注者必須遵從伊本·泰米葉(1263-1328)提出的三項要求:譯注文要貼切、達意、精確。同樣,為進一步規範與精確譯注文,譯注者務必分別求助兩種語言文字的語言學家加以校對。
  
       (五)譯注者必須參考數部權威源語注釋文獻作為譯注範本和依據,以嚴防和杜絕無憑無據的主觀注釋。以我國三位權威譯注家為例,他們均參考並羅列了數部權威注釋文獻及相關文獻,一則說明他們注經的根源與依據,二則為相關讀者與研究人員深入理解經文提供文獻淵源。王靜齋參考了13種注釋文獻,馬堅參考了30種注釋文獻等,馬金鵬參考了7種注釋文獻。三位中國穆斯林譯注家參考的權威注釋範本。充分說明了世界範圍內被穆斯林學界認可的各語種《古蘭經》譯注本的權威所在。
  
       (六)譯注過程中,務必先寫原文,再寫譯注文。此外,在譯注本序言中必須強調說明,這只是對經文大義的譯注,它既不能替代原文的語言組織結構,更不能完全折射其微言大義:「毫無疑問,《古蘭經》譯解本並不是其源語文本,而只是經文大義。」
  
       綜上,《古蘭經》的宗教、文化與社會性質,決定了譯注活動是一項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嚴謹學術工作,是常人不能涉足的學術禁區。馬金鵬在《古蘭經譯注》「譯者的話」中,談及譯注者應具備的學術資格時指出:「《古蘭經》原文是阿拉伯文,要想正確理解經義,就必須對經文相關的知識,具有深刻的理解和正確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用漢語進行翻譯,經過兩種語言文辭的恰當對照,達到信、達、雅的要求。否則,不但無益,反而貽害無窮。」是故,伊斯蘭早期以伊本·阿拔斯(619-687)、穆賈希德、馬立克·本·艾奈斯與泰伯裡,中世紀以伊本·泰米葉與哲拉魯丁·蘇尤蒂,20世紀以哈立德·阿布杜·拉哈曼·俄克與穆罕默德·侯賽因·紮哈卜為代表的學界,及至沙特麥迪那法赫德國王《古蘭經》印製廠于伊曆1423年(西曆2001年)2月12至14日召開的「《古蘭經》譯解:矯正以往與規劃未來」的學術論壇,均間接或直接致力於構建指導、規範、發展和完善譯注《古蘭經》的學術體系,從而既促使穆斯林信經而不僵經,也保障穆斯林釋經而不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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