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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家庭生活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發給朋友 舉報 來源: 伊斯蘭之光    作者:伊斯蘭之光
熱度4220票  瀏覽753次 【共0條評論】【我要評論 時間:2008年7月13日 20:10

  三、夫妻的關係

  以虔誠作為擇偶的基本態度,再加上對婚姻條件的衷心滿意,一對夫妻照說應當會走上一條幸福快樂的美滿婚姻生活之路。然而,伊斯蘭教義在設定夫、妻行為的根據方面,尚有更進一步的要求。其中有許多都在古蘭經裏載有明文,而也有不少是出自穆聖(*)的訓論,諸如仁慈與公平、同情與關愛、憐惜與體諒、容忍與親切等等。同時穆聖(*) 還指出,最好的穆斯林就是那善待自己的家人、熱愛自己的家庭的人;又說,人生最大的幸福與快樂,就是能有一位善良、賢惠、端正的妻子。

  婚姻關係的建立使夫、妻二人開始扮演新的角色。這兩個角色都具有地位均等而且相互對稱的權利與義務。作丈夫的所扮演的角色,不外乎基於道德的原則行事,質言之,就是應以仁慈、親切、誠懇、忍讓的態度去對待他的妻子,這乃是他對真主安拉應負的本來責任;此外,若遇到雙方非離異不可時,作丈夫的無論想繼續維持這段婚姻或是願意讓妻子離去都必須以正直、誠實與善意的態度行之。並且不得對她有所傷害(參見古蘭:2 章 229~232 節;4 章 19 節)。作妻子的所扮演的角色,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平等的原則與基礎上,她們享有權利亦負有責任;不過就此點而論,男人是要比他們的妻子略多一點權利,也略多一點責任(2 章 34 節 (?))來加以解釋,大意是說,男子乃是女子的受託付者、維護者、保衛者;因為安拉使得他們中的一部分強過另一部分,同時因為男子在婚姻上付出了他們的財貨。這種情形似可用社會學家所謂“功能領導”或所謂“男有分,女有歸”一語來加以引喻。然而,這並不意味著男、女兩性之中的任何一種性別是優於(或劣於)另一種性別的。

  1. 妻子的權利:丈夫的義務

  此等道德的原則,若是被轉用於行為的規範方面,即是在給予婦女某些權利,以及相對的一些義務。由於古蘭天經和穆聖﹙願主賜他平安﹚的訓論都曾指示男子必須善待婦女。因此,以平等和善的態度去對待妻子乃是身為丈夫者所必須履行的責任。此項論示的重點之一就是,贍養妻子乃是丈夫的責任,而且還必須以喜悅的態度去履行該一職責,不得有責怪或傷害,亦不必有卑屈或奉承。贍養的專案:丈夫贍養妻子的責任,換言之,即是妻子擁有從丈夫那兒獲得的居住、穿著、飲食、體貼與照顧的權利。妻子所獲得的居所,必須以能夠維持合理程度的私密性、安適性與獨立性為原則。丈夫應當將妻子的幸福與婚姻的永固視之為首要之務。其他在穿著、飲食、體貼與照顧方面所應把握的原則,亦複如是。做妻子的當根據丈夫之財力以及她自己生活的方式,享有由丈夫供給她衣著、飲食與照顧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在實際施用之時,必須注意,切不可揮霍浪費,亦不可吝嗇小器。

  非婚姻方面的權利:做妻子的在婚姻方面所享有的權利並不是她僅有的一份安全與保障。她同時還擁有其他一些屬於精神道德方面的權利;而這些權利也都同樣地明確而且具有拘束力。真主的律法命令做丈夫的必須對妻子公正、必須尊重妻子的感受、並且必須對她表示和藹親切與體諒。妻子不得遭致丈夫的嫌惡鄙棄,亦不得蒙受丈夫的懷疑猜忌。若將這項原則加以引申,那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對妻子作有意的傷害,或是限制她的自由。假使丈夫不愛妻子、不關心妻子了,那妻子就有權要求脫身於這一段不愉快的婚姻的束縛,同時任何人不得阻攔她去尋求一種新的生活之行動。

  2. 妻子的義務:丈夫的權利

  身為妻子的,在婚姻關係中所應承擔的主要義務,就是盡可能地設法使自己的這樁婚姻美滿幸福。她必須經常不斷地注意自己丈夫日常生活的舒適與安泰。她既不可冒犯亦不得傷害他的感覺與情緒。也許沒有一句話能夠比下列這段古蘭經經文更確切地描述出那些正直之士所作的祈禱了,他們說:“我們的主啊!你藉著我們的妻室子女,賞給我們愉快吧!你委我們作一般敬畏者的領導吧!”(古蘭:25章74節)

  這就是身為人妻者之義務的憑藉與依據。若要履行這項基本的義務,作妻子的即必須具備忠信、可靠、與誠實的條件。說得更明確一點,她絕不可有意地做出不忠實於她丈夫的事情。她亦絕不可讓其他任何一個男人來侵犯到唯屬她自己丈夫所獨有的特權 ——房事。換句話說,她絕不能在自己丈夫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讓任何陌生的男子到家裏來接受招待。她也不可以在未經丈夫贊同的情況下接受其他男人的贈禮。這意思很可能就是為著要避免發生一些無謂的嫉恨、猜疑和街談巷議等後果,同時也是為著要維持夫妻關係的完整無缺。丈夫所擁有的一切財富產業,即妻子信靠之所寄。因此假使她要動用這些財富產業,她自己必須謹慎而節儉地去履行她的職責。她不可在未經丈夫允許的情況下,去出借或支用他的財物。

  至於有關親密之行為方面,作妻子的必須使自己儘量能取悅於丈夫;使自己具有吸引力、有情趣、而且肯合作。身為人妻者不可拒斥自己的丈夫,因為古蘭經當中有說,他們(夫與妻)是要相互撫慰的。當然,在這類的行為方面,尚須考量到健康以及得體之因素。此外,作妻子的亦不可做出任何令丈夫感到厭惡或不悅的事來。假使妻子做任何屬於這類的事情,則作丈夫的就有權法約束他的行為舉止,以使他獲致較正。為確使夫妻雙方均能得到最大的滿足起見,作丈夫的一方亦不得做任何足以傷害到妻子之幸福快樂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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